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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P-001 用人管理制度_114員工住(退)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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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使員工住宿之管化,及有效使用員工宿舍,特定本管辦法。



2.範圍

本公司 4 職等以上員工。



3.權責

3.1 政部:負責員工辦員工住宿/退宿管事宜,並修訂本管辦法。

3.2 各部門:負責提出申請。



4.




5.內容

5.1 申請資格(需完全符合下資格)

5.1.1 四職等以上員工適用。

5.1.2 家住外縣市者。

5.1.3 需長期住宿者(每月住宿日日需達當月20 日以上者),但下人員除外:

5.1.3.1 部業務暫住者。

5.1.3.2 子公司受訓者。

5.1.3.3 外派子公司返台述職之員工。

5.2 申請程序

5.2.1 需住宿者需於半個月前向人事單位提出「住(退)宿申請表」(CMP-001-114.01),經核定資格後,由政部辦相關住宿事宜。

5.2.2 人員職或再住宿者需於2 個月前向人事單位提出「住(退)宿申請表」(CMP-001-114.01),以茲方便退租事宜。

5.3 宿舍補助:由公司指定住宿業者,並補助每人每月2550 元房屋租,超限者由員工自負擔。

5.4 住宿管

5.4.1 政部或稽核室定期查驗是否違規未住之情形,避免造成公司之費。

5.4.2 房租合約到期需續約時,政部應調查住宿者住宿意願或有其他換房要求。

5.5 罰則

5.5.1 退房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住(退)宿申請表」(CMP-001-114.01),造成公司損失之部份,由退租員工賠償。

5.5.2 經查發現員工申請住宿而未住者,應繳回公司補助之部份。



6.相關辦法




7.使用表單

7.1 (退)宿申請表(CMP-001-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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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P-001用人管理制度_113員工代表選舉罷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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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使本公司員工代表能夠代表員工使自己的權



2.範圍

適用於員工代表的選舉和相關規定。



3.權責

3.1 政部:辦選舉事宜。



4.




5.內容

5.1 員工代表職責:

5.1.1 負責收集員工意和建議。

5.1.2 定期加與公司管階層的資會議。

5.1.3 負責和協助就員工投訴與管階層進交涉。

5.1.4 負責健康、安全、環境、衛生、福利及常規設施事宜與公司交涉和建議。

5.1.5 負責涉及員工其他相關事宜與公司交涉。

5.2 員工代表選舉:

員工代表任期為三,期滿後需要重新選舉。員工代表選出後,應將【員工代表名單】公告全廠周知。

5.2.1 主辦單位:由人事製作選舉名單。

5.2.2 侯選人資格:需滿二十歲並在同一單位工作超過一以上且為組長以下()之員工。

5.2.3 選舉方式:採無記名記法選舉之。

5.2.4 員工代表名額和選舉區域劃分:

本公司按部門同確定員工代表的名額具體分配如下:
製造部
2
政部/總經
1
品管部
1
業務部/研發部
1



5.2.5 選舉日期:選舉前10 日公告。

5.2.6 計票及選任方式:由各部全體成員投票進選舉,製造部選出前3 名,其餘各區選出前2 名票最高者,票最高者當選,次高者為候補人員,票相同者,當場抽籤決定之。選舉時投票超過2/3 時認為此次投票為有效。

5.3 候補及補選

當員工代表在任期能再使職責時,需要由原選出之候補人員遞補就任,但補人員足遞補時,則需要由原名額單位重新進選舉出員工代表。

5.4 罷免

當選舉區域內員工(20%以上署名提報)認為員工代表能代表員工的利益時可以舉選舉區域的全體會議投票表決,同意50%以上罷免該員工代表(加人需要占選舉區域3/4 以上員工)。由該選舉區域按5.2 條款規定重新選舉員工代表。

5.5 開會

5.5.1 員工代表可以自由組織進會議,進公司相關健康、安全、環境、衛生、福利、常規設施、工資、加班以及其他與員工有關事宜。

5.5.2 員工代表需要定期收集本區域內員工的各項意和建議,並匯總後在與管階層資會議上進提交。

5.5.3 員工代表需要加與管階層討資會議。

5.5.4 當員工代表加與管階層討資會議時,需要將其相關建議轉由其他員工代表在會議上提交。



6.相關辦法




7.使用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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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P-001用人管理制度_112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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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為,維護性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制定本辦法。



2.範圍

凡本公司所有人員於上下班時間範圍皆適用。



3.權責

3.1 政部:負責受性騷擾案件之初期受/調查。

3.2 委員會:專案處性騷擾申訴、調查、審議及裁決。



4.




5.內容

5.1 名詞定義

5.1.1 性騷擾:

5.1.1.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舉止,作為約成、存續、變分發、升遷、職、報酬、考績、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

5.1.1.2 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悅或反感之言止,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5.1.2 工作場所:由公司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務或使求職者前應徵之場所。

5.2 性騷擾防治措施:

5.2.1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監督權者,用工作上權、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5.2.2 員工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得於同仁執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5.2.3 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監督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

5.2.4 公司應致防制性騷擾、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員工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

5.2.5 申訴及調查

5.2.5.1 員工或求職者於就業場所遇有騷擾時,可洽詢人資單位取「性騷擾申訴書」(CMP-001-112.01)

5.2.5.2 為處性騷擾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委員會,單位得設部門--政部 人資單位】受申訴,或於申訴30 日內成調查小組並開始為調查、審議;小組成員共9 人,其中4 人為資方代表;5人為方代表,方代表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名冊如下:

資方代表(4 )





方代表(5 )








5.2.5.3 申訴者處申訴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明或陳述意,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進調查;申訴人非有正當由,得拒絕。

5.2.5.4 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存在,負舉證責任。

5.2.5.5 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該相關人員或單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5.2.5.6 調查、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以保密方式處申訴案件,得洩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別申訴人身份之相關資

5.2.5.7 申訴者應於受申訴之日起30 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90 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5.2.5.8 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經過作成書面記,並密封存檔至少2

5.2.5.9 公司得因性騷擾或員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

5.3 罰則

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公司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等處分,或依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以免職;如該事實涉及刑責,以公司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

5.4【性騷擾申訴專線】

電話:07-XXX6999 傳真:07-XXX6900

電子信箱:eXXX@amXXXtop.com



6.相關辦法




7.使用表單

7.1 性騷擾申訴書(CMP-0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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