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AM-005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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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AM-005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有效管理本公司各項固定資產,使資產做最有效的運用。

 

2     範圍

本公司及工廠所有資產事務之處理,包括固定資產之定義、取得、異動、保養、修繕、處分、 抵押、盤點、登錄...等均適用之。

 

3     權責

3.1    總經理 各部門資產類增購或修繕之裁決

3.2    行政部主管 負責各部門資產類增購或修繕之討論及提議。

3.3    行政部財務單位 各項資產統籌管理及帳務處理工作,會同資產保管部門作定期盤點工作,並對各項固定資產依其性質、構造、用途及其他因素,擬定耐用年限,以利資產管理

3.4   使用單位 負責各項資產之保管維護工作,協助行政部財務單位作定期盤點工作。

 

4     流程 

 

 

5     內容

5.1    資產定義

5.1.1    固定資產類 耐用年限超過二年且支出金額在新台幣$80,000()以上者。

5.1.2   費用資產類 耐用年限不超過二年且支出金額在新台幣$50,000()以上且 $80,000元以下者。

5.2    固定資產之取得

5.2.1   各部門於年底編製預算時,提出年度所需增購或修繕之資產明細,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由財務單位給予專案之資本支出編號,據以採購 若因營運計畫改變或需臨時購買,則須備妥效益評估提報簽呈,經權責主管核准,使得購建。 

5.2.2  需求單位依『請採購管理辦法』(QP-AM-003)填寫「請購單」(ERP)(QP-AM-003-04) 呈請權責主管核准後,交由採購單位進行詢比議價程序,採購單位決定得標之廠商及價格後,依『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101)經權責主管核准「採購單」 (ERP)(QP-AM-003-05),重大工程及固定資產須簽訂合約,進行購置或指派專業人員發包承辦。

5.2.3  需求單位於供應商交貨時,憑廠商之送貨單、發票辦理驗收,填寫「驗收單」 (ERP)(QP-AM-003-07)及「工程設備驗收單」(QP-A-M003-08)。如為契約方式採購,驗收人員需核對契約內容,憑以驗收。 

5.2.4  驗收完成,需求單位備齊以下單據,向財務單位進行請款事宜。 

5.2.4.1 已簽收廠商送貨單 

5.2.4.2「驗收單」(ERP)(QP-AM-003-07)

5.2.4.3「工程設備驗收單」(QP-AM-003-08) 

5.2.4.4 發票

5.2.5  固定資產取得後,財務單位應視資產狀況辦理產物保險。

5.2.6  進入『ERP 電腦系統操作作業規範』(QS-AM-003) ,執行資產作業進行維護。

5.3    固定資產之異動

5.3.1   固定資產之異動包括移轉、出租、轉列閒置及其他等狀況。 

5.3.2  資產之使用之移轉,由移出單位填寫「資產異動單」(QP-AM-005-02)經權責主管簽核後,由移出單位將資產轉交移入單位清點確認後,「資產異動單」(QP-AM-005-02) 送交財務單位辦理異動之相關處理。資產保管人員交接時,須將其經手保管之資產移交清楚,如有缺少或手續不清,應予追究責任。

5.3.3  資產經使用單位判定屬閒置資產時

5.3.3.1生財器具移轉至行政部。

5.3.3.2生財器具以外之資產移轉至製造部廠務單位,統一管理。

5.4   固定資產之保養、修繕

5.4.1   使用單位應經常注意資產之保養狀況及定期檢查。 

5.4.2  資產使用單位得視各種機器設備之性質定期維護,相關規定詳『設備保養維護管理辦法』(QP-PD-005),如有需要修理之毀損,應由使用單位填寫「其他收支申請單」(ERP)(QP-AM-003-10)報請修理,並依『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101)經權責主管核准 但巨額修繕須經預算編製且經董事會通過得以申請,所簽訂合約經權責主管核准。

 

5.5    固定資產之處分 

5.5.1   固定資產之處分包括出售、遺失、報廢及其他等狀況。

5.5.2  各使用單位所保管之資產有處分情形時,填寫「資產異動單」(QP-AM-005-02), 送往財務單位計算相關損益,經權責主管簽核後,財務單位進行發票之開立等事宜,並更新財產主檔紀錄。

5.5.3  資產若為未折足資產提前報廢,財務單位則應先向國稅局辦理報備程序。

5.5.4  財產因災害、盜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毀損、遺失者,使用單位應備妥證明文件,送交財務單位由其於十五日內向國稅局辦理報備程序。

5.6    固定資產質押之設定及解除

5.6.1   固定資產如需申請質押或需質押之理由已消滅辦理解質,皆需提報簽呈經 總經理 核准後,財務單位使得以辦理相關手續,並更新財產主檔之紀錄。

5.7    固定資產之盤點

5.7.1   財務單位應會資產保管單位作定期盤點工作,以利資產的管理。

5.7.2  財務單位應先擬定盤點計劃,呈權責主管核准後,召開盤點說明會,進入ERP系統執行「部門資產清冊」(ERP)(QP-AM-005-03),由各保管單位先行初盤,行政單位執行複盤。 

5.7.3  盤點若有差異發生時保管單位需填寫「資產盤點差異報告表」(QP-AM-005-04),應追查原因及責任並寫明處理方式,呈權責單位核准後,由財務單位負責帳務處理。

5.8    固定資產之登錄

5.8.1   資產購入時,由財務單位依資產種類和編碼原則給予財產編號,並將基本資料建檔後列印標籤貼於資產上。

5.8.2  固定資產的入帳

5.8.2.1 資產取得成本為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發生一切必要成本。如設備成本、報關費、運雜費、試機材料費、安裝費、稅捐等均屬之。

5.8.2.2 財務應依據相關廠商發票、送貨單、「驗收單」(ERP)(QP-AM-003-07)或 「工程設備驗收單」(QP-AM-003-08)完成日,作為入帳依據。 

5.8.2.3 資產尚未完工驗收前所預付之款項,應按專案別列管,於驗收完工時依合約或議定價格將尾款估列入帳。完工前預付款所產生之利息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計算利息資本化金額。

5.8.2.4 租入之固定資產如為資本租賃,則應將租賃之資產予以資本化,並承認其負債 ;資產改良而增加使用效能或價值,應視為原資產成本之增加,並依剩餘耐用年限續提折舊。 

5.8.2.5 資本化政策 固定資產取得金額在新台幣$80,000()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屬資本支出,應按年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取得金額在新台幣$50,000()以上且$80,000元以下且耐用年限不超過二年者,係屬費用支出,應予以列管。 

5.8.2.6 折舊之提列係依法令規定及實際評估決定年限,並以零殘值按平均法提列,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部分,按其資產重估價值估列使用年限續提折舊。

5.8.3  資產編碼原則

6     相關辦法

6.1    請採購管理辦法(QP-AM-003)

6.2    設備保養維護管理辦法(QP-PD-005)

6.3    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101)

6.4   ERP電腦系統操作作業規範(QS-AD-003) 

6.5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7     使用表單

7.1    資產異動單(QP-AM-005-02)

7.2    部門資產清冊(ERP)(QP-AM-005-03)

7.3    資產盤點差異報告表(QP-AM-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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