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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維護兩性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制定本辦法。
2.範圍
凡本公司所有人員於上下班時間範圍皆適用。
3.權責
3.1 行政部:負責受理性騷擾案件之初期受理/調查。
3.2 處理委員會:專案處理性騷擾申訴、調查、審議及裁決。
4.流程
無
5.內容
5.1 名詞定義
5.1.1 性騷擾:
5.1.1.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行舉止,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分發、升遷、降職、報酬、考績、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
5.1.1.2 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悅或反感之言行舉止,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5.1.2 工作場所:由公司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
5.2 性騷擾防治措施:
5.2.1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5.2.2 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5.2.3 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5.2.4 公司應致力防制性騷擾、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5.2.5 申訴及調查
5.2.5.1 員工或求職者於就業場所遇有騷擾時,可洽詢人資單位索取「性騷擾申訴書」(CMP-001-112.01)。
5.2.5.2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行政單位得設部門--【行政部 人資單位】受理申訴,或於申訴30 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開始為調查、審議;小組成員共9 人,其中4 人為資方代表;5人為勞方代表,勞方代表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名冊如下:
資方代表(4 人)
|
|||||
勞方代表(5 人)
|
5.2.5.3 受理申訴者處理申訴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進行調查;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5.2.5.4 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5.2.5.5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5.2.5.6 調查、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份之相關資料。
5.2.5.7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30 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90 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5.2.5.8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記錄,並密封存檔至少2 年。
5.2.5.9 公司不得因性騷擾或員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
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公司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處分,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以免職;如該事實涉及刑責,以公司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
5.4【性騷擾申訴專線】
電話:07-XXX6999 傳真:07-XXX6900
電子信箱:eXXX@amXXXtop.com
6.相關辦法
無
7.使用表單
7.1 性騷擾申訴書(CMP-0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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