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公司管理辦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公司管理辦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行業別會計制度_04.通信機械器材_A.產業分析

ISO,ERP,IFRS,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

總體經濟分析


一、國內總體經濟現況
  2001年1月以來,在美國去年第四季經濟成長率由原先的1.4%向下修正為1.1%,消費者信心及工業生產持續下滑,企業獲利頻傳警訊,裁員聲浪不斷,華爾街股市持續探底等因素影響之下,使得全球景氣急速下滑。
  就我國國內而言,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指出,90年1至2月各項經濟指標的累計與去年同期作比較:
(一)工業生產方面,工業生產指數年增率減少4.25%,其中製造業生產指數年增率減少4.79%。
(二)對外貿易方面,出超金額(16.1億美元)增加80%。
(三)商業動態方面,1月份商業營業額(6,840億元)較去年同業期減少1.81%。
(四)物價變動方面,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上漲0.67%。躉售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上漲1.04%。
(五)核准投資方面,僑外來華投資(9.34億美元)增加40.98%,對外投資(不含大陸)(7.45億美元)增加23.34%,間接對大陸投資(4.43億美元)增加21.29%。
 (六)國內重大投資案件方面,新增案件11件,投資金額1,633億元。

  根據上述1至2月的重要經濟指標,以及世界各主要工業國家的景氣尚無好轉現象,再加上我國國內部門結構性及政治性問題尚待解決的雙重因素作用下,我國今年的經濟成長將難以維持在2000年的水準。

二、產業發展現況

  根據經濟部統計處針對台閩地區10,424家公司行號所作的民國89年工商企業經營概況調查結果顯示,89年第4季的統計資料如下:

(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1. 營業收入為42.43億元,較88年同期減少6.93%。
2. 投資於固定資產增購金額為1.28億元,較88年同期減少33.33%。
(二)製造業
1. 營業收入為2兆7,070億元,較88年同期增加11.54%。若以四大工業別觀之,則以資訊電子業居冠(28.78%),化學工業次之(11.53%),但金屬機械工業與民生工業分別減少3.72%及7.14%。
2. 投資於固定資產增購金額為2,131億元,較88年同期增加8.51%。若以四大工業別觀之,化學工業及民生工業分別增加74.26%及8.49%,而資訊電子工業及金屬機械工業則分別減少6.20%及20.47%。
(三)水電燃氣業
1. 營業收入為1,021億元,較88年同期增加10.31%。
2. 投資於固定資產增購金額為455億元,較88年同期增加4.07%。
(四)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1. 商業營業收入為2兆1,735億元,較88年同期增加8.17%,其中以國際貿易業(8,555億元,成長15.76%)居冠,其次為零售業(7,751億元,成長2.63%),第三為批發業(4,775億元,成長4.50%),第四為餐飲業(654億元,成長12.49%)。
2. 投資於固定資產增購金額為341億元,較88年同期增加33.63%,其中零售業(64.06%)居冠,批發業(54.45%)次之,第三為國際貿易業(0.25%),而餐飲業則減少41.29%。
(五)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
1. 營業收入為10.80億元,較88年同期增加2.92%。
2. 投資於固定資產增購金額為0.33億元,較88年同期減少2.14%。
(六)工商服務業
1. 營業收入金額為783億元,較88年同期成長4.77%。若按業別觀之,顧問服務業(10.51%)最多,資訊服務業(10.04%)居次,廣告業(6.25%)第三,影印業(3.19%)第四,但是設計業、商品經紀業,及租賃業分別減少5.54%、2.88%,及0.53%。
2. 投資於固定資產增購金額為38.88億元,較88年同期減少24.92%。若按業別觀之,則只有商業經紀業增加276.43%,其餘則分別減少87.74%(設計業)、71.30%(影印業)、63.99%(廣告業)、46.68%(資訊服務業)、34.94%(顧問服務業),及0.25%(租賃業)。
(七)個人服務業
1. 營業收入金額為549.49億元,較88年同期增加5.33%。若按業別觀之,則以其他個人服務業(211.80億元,成長2.77%)最多,其次是汽車服務業(174.47億元,成長9.96%),第三是修理服務業(95.65億元,成長1.89%)。
2. 投資於固定資產增購金額為21.04億元,較88年同期減少12.62%。若按業別觀之,只有修理服務業增加89.07%,汽車服務業增加8.86%,其餘均呈現減少的現象。


產業概述


一、 產業範圍
    通訊機械器材製造業因傳遞媒介之不同,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 有線通信器材製造
  從事利用金屬導體或介質傳遞通信收發電波信號之機械或器材。
  (二) 無線通信器材製造
          從事利用電磁波經由空間傳遞通信收發電波信號之機械或器材。
二、 產業體系
    我國通訊產業可分為通訊工業(含通訊設備、零組件/材料、通訊軟體、檢測/驗證)與通訊服務兩大類,其中通訊設備的產品涵蓋範圍包括局用交換機、傳輸設備、網器接取設備及用戶端設備等。其體系見圖2-1如下:




三、產業特性
        通訊機械器材製造業有以下特性:
 (一)產品週期短
  由於通訊設備屬高科技產業,產品生命週期短,多功能的新商品很快取代原商品,淘汰快速,廠商必需具備高度研發能力及研發經費方得以生存。
 (二)產業關聯性高
  通訊產業牽涉廣泛,舉凡資訊、消費性電子產品皆以結合通訊功能為趨勢。近年來,網際網路之運用,更是因而帶動資訊產業的蓬勃發展,使得通訊產品的影響力已無遠弗屆。
 (三)外銷導向
  國內通訊產品的外銷金額佔通訊產品總產值的比例自1994年的72%,逐步提升至1999年的84%,所以外銷導向的結構是十分明顯的。
 (四)資本化
  在國際分工的潮流下,各廠商尋找自己的利基產品,不斷進行擴張,以量大質優、交期快來爭取國際大廠的代工訂單,造成廠商大者恒大的資本化,使新廠商加入的門檻提高。
 (五)電信自由化程度
  我國通訊產業的發展與電信自由化程度具有密切關係,依據電信條例,電信業以國家經營為原則,因此在電信總局即為通訊設備之主要買主下,國內通訊器材之製造發展緩慢。近年來隨著電信自由化腳步加快,放寬國內廠商生產產品的限制,而且國內需求也大增,我國通訊機械器材製造業,發展速度隨之加快。

四、產業發展概況
 (一)我國通訊機械器材發展簡史
1.電信戒嚴期
  我國通訊產業初期的發展受制於二個單位,一為警總的明訪暗查任務,二為電信條例,電信業以國家經營為原則,以致於我國的通訊產初期發展緩慢。
2.電信自由化逐步開放
  1987年我國在用戶端設備的管制上,逐步放寬自由化,其中用戶端電話機(含正、副機)於1987年8月1日開放,電報交換用戶終端設備於1987年11月1日開放,1988年6月1日開放9600bps以下之數據機;隔年1989年6月1日開放大於9600bps(限音頻級56Kbps以下)之數據機;1989年7月1日開放行動電話機;1990年2月1日再開放無線電叫人收信器。
3.通過電信三法
  自1996年1月16日通過電信三法後,自由化之腳步加快,包括電信加值業務與無線通信業務等之執照發放,使通訊產業所屬的通訊機械器材製造業管制降低,產值成長迅速。
(二)通訊機械器材發展重要性
1.國家資訊基礎建設(NII)
  目前全球提倡的國家資訊基礎建設(NII)就是希望藉由國家的建設計劃,建構起完善的國家級寬頻網路,再透過國家與國家的互連,達成全球聯網的目的,也因此建構了全球資訊基礎建設(GII)。
2.通訊建設是提升國家競爭力重要的一環
  為因應網路世紀到來,各先進國家皆積極加強網路建設,建構完善的寬頻網路,以快速提供音訊、視訊、圖像、影片等多媒體資訊的傳輸。寬頻網路一旦建立之後,資訊的流動速度會以百倍的速度增加,也會促進產業的提升,對國家來說,資訊的流動也意味著國家競爭力的提升。
3.預期通訊業帶動經濟成長
  近年來,伴隨電信自由化的開展,全球通訊市場衍生出龐大商機,使得通訊業可望成為繼資訊、電子產業之後,帶動我國經濟成長之未來明星產業。

五、我國通訊機械器材的產值結構
  1999年我國通訊產品總產值計新台幣1,166億元,其中有線產品佔總產值51%(含有線用戶端設備43%,有線傳輸設備類8%),無線產品佔總產值12%,網路產品佔總產值31%,局用交換機佔總產值6%,如下(圖2-2):



六、通訊機械器材主要產品簡介

(一)1999年通訊前十大產品
1999年通訊前十大產品其產值狀況,見表2-1。 表2-1 1999年通訊產品產值排名表






(二)有線產品
1.數據機
  數據機(Modem)又稱為調變解調器,其基本功能是將數據終端設備的數位訊號,轉換成適合傳輸的類比訊號後送出;而在到達彼端後也需要透過數據機,將收到的訊號轉回數位訊號,使得兩個數據終端設備達到資訊傳送的目的。 數據機目前已幾近成為生活必需品。
   在傳輸上,可以透過電話線、ISDN線、同軸電纜(Cable)、光纖(Fiber)等介質,數據機為全世界人類傳遞數位化的聲音、圖形、文字、資訊、影像等多媒體,溝通人與人之間的訊息,拉接人們的距離。
  56K數據機,是透過電話線傳輸,64K至128K數據機,則是透過ISDN線傳輸。我國數據機的全球市佔率近乎六成,穩居全球之冠,但數據機的關鍵零組件資料泵(Data pump)掌控在外商手上,而且Data pump常佔一台數據機的成本達五成以上,所剩組裝利潤相當微薄,國內只有合勤公司具有自製Data Pump的能力。
   近來英特爾(Intel)公司所倡導的Modem卡(Modem Riser Card,簡稱MR卡),又稱為軟體數據機,功能雷同,可取代56K bps數據機,而且價格減半,對數據機廠是一大威脅。國內數據機大廠,紛紛轉入ADSL Modem及Cable Modem的生產。
2.ADSL/ISDN/Cable Modem
  ADSL(Asymmetric Digital Subscriber Lines)稱為非對稱性數位用戶迴路;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稱為整體服務數位網路;Cable Modem與56K Modem同屬於有線接取設備。
   以上四項接取方式中,目前尚以56K Modem為主流,主要是家庭用戶尚以電話線傳輸。 ADSL因為是採取非對稱式的傳輸架構,所以可以低成本高速率傳輸,為企業用戶所熱愛。
   ADSL最大的方便性在於可利用現成的電話線同時傳送語音與數據,用戶端與局端可長期連線,解決56K Modem等類比數據每次使用需重新撥接的麻煩。 ISDN是採取整體服務的架構,所以相較於其他寬頻網路,如ADSL、Cable Modem來說,ISDN是較為成熟穩定的接取設備,產品有ISDNTA、ISDN Router、ISDNT1等,但價位高過其他接取設備。
   Cable Modem共通性規格比ADSL更早底定,而且Cable Modem的服務價格比相同類似傳輸速度的ADSL服務價格便宜30%以上;有線電視業者,向來比電信業者更積極推廣寬頻上網,所以全球Cable Modem用戶遠比ADSL用戶多,而且結構上Cable Modem主攻家庭用戶,ADSL則主攻企業用戶。
3.KTS/PBX
  PBX(Private Branch Exchange)用戶專用交換機,是一種商業用電話系統,注重自動交換功能,內部可自成互通系統,對外能共用外線連線到電信公司的交換設備。我國PBX總產值,冠宇公司約佔一半。
   KTS(Key Telephone System)按鍵電話系統,注意以數量較多的分機,共用較少的局線,使用共同的軟體,裝置於用戶話機和電信局局用交換機之間,是主機、分機成套,不可接普通話機。我國KTS總產值,東訊公司數佔一半。
4.傳真機FAX
  傳真機(Facsimile;縮寫為Fax)的英文字義為「複寫」之義,其定義是發訊方將繪有圖文的原稿紙張,藉由電氣的方式,傳送給遠地的收訊方,收訊方並能即時複印出與原稿相似的複本。
   發訊與收訊兩方所使用於傳真作業之設備,即為傳真機。 傳真機與PC結合成多功能的傳真機,可提供使用者傳真、影印、掃圖、列印等功能,也取代了列表機的功能,目前售價不菲,未來市場降價後,則為多功能傳真機的大好商機。 傳真機的列印紙可分為熱感應紙及普通紙兩類,熱感應紙對光和熱的感應很強,容易掉色,不利資料儲存,而普通紙便於儲存、歸檔,又可直接在文件上修改、蓋印,已成為辦公室新寵。
   目前伴隨著高科技的再發展,使用普通紙的傳真機又進步到噴墨彩色傳真機及雷射傳真機。 我國普通紙傳真機產值已佔傳真機總產值的80%,市場上以外銷為主。
5.電話機
  電話機其產品種類與功能繁多,主要為有線電話機(Corded Phone)、有線主要無線分機(Cordless Phone)、電話答錄系統(AMS;Answering Machine System)三大項,近年來又發展出諸多新興商品,如:數位IC電話答錄機、900MHz(Megahertz,百萬赫茲)無線電話、DECT(Digital Enhanced Cordless Telecommunication)電話機、長距離無線電話、多子機母子式無線電話、IC卡式公用電話、ISDN電話機、影像電話(Video Phone)、來方顯示電話(Caller-ID)等等。
   除了新興產品Caller-ID、Video Phone、ISDN電話機、DECT電話機外,一般電話機的產品生命週期可說已進入衰退期,市場競爭激烈。

(三)無線產品
1.無線電對講設備
  無線電對講設備,一般採用單工制通話方式,是採用PTT(Push to Talk)模式。開機時是處於待機狀態,可隨時接收對方發話訊號,此時只能收聽無法發話;發話時則按下通話成為發話狀態講話,此時只能發話無法收聽,發話完畢需立即釋放按鍵呈為待機狀態以便收話。
   無線對講機設備主要包含民用對講機(Walkie Talkie)、無線對講手機、車機、固定台、UHF/VHF手機、中繼式無線電話等。
   無線對講機在休閒業餘使用上,主要應用在登山、旅行之野外連絡及個人玩家。而使用在專業上,則如:
(1)保安:警察、消防、保全事業。
(2)軍方:憲兵、陸軍之執勤上。
(3)公用事業:電力、石化、瓦斯、水公司。
(4)民間企業:無線電叫車、倉儲流通管理、貨運車隊派遣等。
2.行動電話
  行動電話最早可追溯自1920年代的車上對講設備研發而來,行動電話系統包括行動電話交換中心(MSC)、基地台(BS)和移動台(MS)即是行動電話機。 一般而言,行動電話通訊系統的發展,可以劃分為三個世代,第一代為類比技術,第二代為數位技術,第三代為寬頻結合行動與固定網路的個人行動通訊(PCS,Personal Communication Service)。
   前二個世代的通訊系統可區分為蜂巢式行動電話(Cellular)及無線電話系統(Cordless)二類。目前國內的行動電話業務以蜂巢系統為主,採用的GSM(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Advanced Mobile Phone System)系統,傳輸數據的速率為9.6Kbps,透過無線應用軟體協定(WAP)的技術運用,可達到行動通訊結合網際網路的功能,但目前在寬頻上仍顯不足。
   在市場對頻寬的要求來愈高之下,迫切需要研發第三代(3G)的行動通訊技術,其具備可同時傳輸語音、數據及影像等三種功能。未來第三代行動通訊將結合電信通訊、資訊軟硬體、媒體等三大領域,亦即電腦、通訊、消費性電子產品等3C之整合運用,整合有線和無線,提供資訊與通訊上之服務。
3.GPS
  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衛星定位系統的應用可分為陸、海、空三方面,在海運方面,主要應用於航海與漁業管理、海上救難之用;在空運方面,其運用正逐漸由軍用市場擴大到民用市場,包括導航、測量、航空管理等;在陸運方面,則有鐵路運輸、汽車導航定位、車輛追蹤,以及多元化的資訊提供等功能。
   在各種應用領域中,陸地上的應用可能為GPS產品帶來最大的商機。目前GPS正朝向與電腦及通訊技術結合的趨勢,在無線通訊的應用上,配合電子地圖以作移動目標的定位管理。譬如,GPS可應用在交通流量的監控、緊急服務,也可以應用在車輛追蹤、找尋救援等工作。再如,駕駛人透過GPS接收器,將可迅速取得動態的路況資料,以及路徑指引等多項服務,未來GPS甚至可能成為汽車行車的標準配備,則GPS將廣泛使用,成為大眾化的消費產品。
4.VSAT
  VSAT(Very Small Aperture Terminal)衛星小型地面站,或稱為商用私人小型衛星通訊系統,其服務定位由數據傳輸轉變為多媒體傳輸,它可以高速處理數據、檔案傳送、語音、傳真、圖像、商務電視、視訊會議、區域網路連接、數位化視訊與音訊等各種用途。
  VSAT的應用領域可分為四類,分別是:
商用市場:VSAT的客戶大多是零售業、證券商、汽車經銷商、金融機構以及多據點的企業主。
教育市場:由於VSAT網路可以提供高速率的互動式雙方視訊會議(Two-way Video Conferencing)服務,因此很適合提供有關訓練或銷售方面的活動。
鄉林邊遠地區:以語音通訊為主要應用。
災難救援行動。

(四)網  路
  電腦通訊網路,其產品可因通訊範圍長短,區分為區域網路及網際網路兩種。
  通常指某一特定的區域內,如同一樓層的各單位之間或相鄰區域不同大樓之間,地理範圍在五公里內,多部電腦或主機所連接而成的電腦網路。
   區域網路中有不同的作業系統可同時並存,網路上的工作站彼此可以互相傳送檔案、分享共同周邊設備如印表機、磁碟機以及套裝程式軟體等。
  區域網路的種類可分為:
(1)乙太網路(Ethernet)
(2)記號環網路(Token-Ring)
(3)拱型網路(ARC net)
(4)光纖網路(FDDI;Fiber Distributed Data Interface)
  以上四種,以乙太網路(Ethernet)產品佔有率為最高,約在80%以上,其主要產品包括網路卡(NIC;Network Interface Card,電腦間之接收與傳輸資料的橋樑)、集線器(Hub,電腦與電腦間的連接)以及網路交換器(Switch)。
2.網際網路(Internetworking)
  由於電腦網路使用之通訊協定差異及電子訊號衰減的物理限制,區域網路的通訊範圍無法超出五公里以上,且連接工作站有一定數目之限制,當網路需作遠距離之傳輸或網路節點過多必需切割時,就需要進行跨網路的連接,此時不同網路必需轉換通訊協定並決定不同網路間的通訊路徑,因此而有網際網路(Internetworking)技術的產生。
網際網路產品有橋接器(Bridge)、路由器(Router)、通訊閘(Gateway)等。
3.ATM(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非同步傳輸模式
   高階的區域網路交換器(Switch),在產品的提升上,為能具備網際連接的路由(Router)功能,ATM通訊產品因應而生,設計給所有型態的網路適用,包含區域網硌、網際網路都可適用;ATM能整合數據、聲音、影像、視訊,達到網路即時多媒體運用的傳輸標準。
  產品有ATM網路卡、乙太網路到ATM網路交控式集線器(Ethernet to ATM Switching Hub)、ATM交換器、ATM晶片組、ATM路由器等。

(五)局用交換機
  我國局用交換設備廠商主要以外國廠商來台成立的公司為主,如AT&T、Siemens、Alcatel。其中Siemens及Alcatel生產類比式交換機,AT&T則生產數位式交換機。而Alcatel為國內上市公司國碁電腦所收購。三家廠商所生產的局用交換機,主要是供應電信局所需為主,目前國內市場漸趨飽和,部分產品外銷至東南亞及中國大陸。


市場概況


一、我國通訊設備產業年產值
    我國通訊設備的產值及成長率,見表3-1、圖3-1、圖3-2。









  我國通訊設備的產值,年平均增長率約在10%左右,成長力道可謂強勁,尤其1999年的年成長率為29%,是為產值的大躍進。符合目前全球追求通訊基礎建設之需求。

二、 我國通訊產品進出口狀況
    我國通訊產品之進出口值及其趨勢,見表3-2、圖3-3、圖3-4。
 








     由上可知,我國通訊產品的外銷金額,仍持續提高,是主要推動我國通訊產品產值增加的主要關鍵。而內銷市場則持平發展。
三、 有線及無線通訊產品年產值
  我國有線通訊產品及無線通訊產品之年產值與成長率,見表3-3、圖3-5、圖3-6、圖3-7、圖3-8。
 
 










     我國通訊產品的產值上,仍以有線產品為大宗,歷年來約為無線無品的2至3倍。唯自1999年來有線產品步入衰退,而無線產品卻是步向成長,尤其2000年是以74.6%的年成長率增長。

四、 我國交換機產品年銷售金額
  (二) 空調環境設備
  我國交換機產品的銷售與成長率,見表3-4、圖3-9、圖3-10。
 
 








        我國交換機產品的銷售總值,因國內市場近於飽和狀態,需求不增下,銷售提振不易。

五、我國數據機產品年銷售金額
  我國數據機產品年銷售金額與成長率,見表3-5、圖3-11、圖3-12。









  我國數據機產品,近年來,年銷售金額仍向上攀升,但以成長率而言,漸進入成熟產品的趨勢。惟2000年的數據機銷售年成長率達23.3%,為一大轉機,Internet的發展有助長數據機銷售之意義。

六、我國電話機產品年銷售金額
  我國電話機產品銷售狀況,見表3-6、圖3-13、圖3-14。











  我國電話機產品的銷售,近兩年急劇的負成長,如1999年負成長25.4%,2000年負成長40.3%,已因產業外移及中國大陸、東南亞之電話機生產已達國內水平,因此影響了國內電話機之銷售。

七、我國傳真機產品年銷售金額
  我國傳真機產品年銷售狀況,見表3-7、圖3-15、圖3-16。










  我國傳真機產品的銷售趨勢,已近乎停滯,幸好國內研發出普通紙的傳真機,廣為工商業的喜好,在傳真機此成熟產品之汰舊換新市場上,仍有一定的銷售力。

八、市場評論
  我國通訊設備產品在總產值、進出口及各項目產品成長率上,可以歸納評述如下:

(一)產值趨勢
  我國通訊設備的產值,成長強勁,以1996年成長20%,1999年成長29%最為突出。預估未來成長亦為可觀,成長的主要因素為:高階網路產品市場持續擴大,固網電信建設需求,寬頻接取市場需求持續擴大,行動電話及數位無線電台等產品進入量產且有新廠加入市場,衛星通訊產品需求持續提高等因素。

(二)外銷導向
  外銷成長強勁,1999年成長30.7%,而且外銷業務比重增加至83.96%,在國內市場需求與產品供應尚未有大幅的改變下,外銷導向的銷售結構仍十分明顯。
   外銷比重依序為北美地區(43%)、西歐(20%)、中國大陸(11%)、日本(9%)及東南亞(4%),而我國外銷產品向以研發較佳、技術較高之產品為主,故均以北美與西歐為主要外銷地區。




(三)產品商機
  我國通訊產品的結構,有線產品為主佔51%,無線產品佔12%,網路產品佔31%,局用交換機佔6%。而又以Modem年產值379億為最高,亦佔全世界市場的六成。另外Cable Modem的成長亦相當突出,上網人口眾多,解決網路擁塞的問題,使Cable Modem的成長快速。而GPS與LAN Switch 的成長幅度大,主要係受到全球Internet熱潮的影響帶動市場需求。

(四)有線產品與無線產品消長
  有線產品自1998年創下成長64%高峰後,不再大幅成長,反觀無線產品在2000年卻創下74.6%的成長率,尤其GPS、LAN Switch所帶來的成長,功不可沒。

(五)成熟產品的競爭
  電話機因為產品的成熟及鄰近國家生產的競爭,導致國內電話機的銷售節節衰退,2000年衰退幅度達40%。主因是電話機產業的外移,而傳真機因新技術的發明,普通紙可以列印,造成工商業需求,以致於傳真機產業的銷售,維持在同等的水平。




廠商經營概況


一、 廠商家數與資本分佈
    有關通訊機械器材廠商計1,088家,其較為專業且通訊產品比重高的製造廠商約300家左右。見表4-1、圖4-1。





  資本額在五仟萬以上者,佔63%強,表示通訊設備業的廠商,已是屬中大型規模佔多數,此產業有一定的資本門檻。

二、 廠商員工規模
    專業通訊設備廠商之員工人數規模,見表4-2、圖4-2。






    由表4-1及表4-2來看,資本額在新台幣十億以上的比重,已由1998年之8%提高到1999年的14%,員工人數在501人以上的廠商比重,則由1998年之19%降低之1999年的13%,顯示國內通訊設備產業結構正逐步改善中,尤其是在政府積極的推動以及民間業者多年的努力,部分廠商與國外大廠以技術合作方式開發新產品,或藉由國內工研院電通所與學術機構研發能力,以技術移轉方式開發新技術等,皆促使廠商結構的改變。
 
三、 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主要廠商
  (一) 金寶電子
  金寶主要產品有:傳真機(FAX)、衛星定位系統(GPS)、數據機(Modem)、掃瞄器(Scanner)、電子計算器等。 公司成立之初,從事計算器之生產,然由於計算機、傳真機、影印機等已屬成熟產品,因此金寶電子於1999年跨入CDMA手機和寬頻Cable Modem之製造領域,並將成熟產品移至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地區,目前金寶電子的生產基地主要分佈於台灣、泰國及大陸東莞三地。
   金寶電子現階段為全球最大之計算器製造商,其Cable Modem 之主要代工客戶為加拿大的Terayon公司,其印表機之主要代工客戶為HP(惠普科技)。
  (二) 台灣吉悌電信
  台灣吉悌電信公司(Siemens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 Limited),率先引進第一號類比式交換機(No.1 EAX),帶領國內電信設備由機械式進入電子式之領域。
   為迎接數位化時代之來臨,吉悌電信率先引進第五號數位式電子交換機,完成通訊與資訊結合之基本架構。
   1999年吉悌電信主要內容中,交換機內銷佔11%、行動通信系統佔70%、行動電話佔13%、交換機及各種電信器材為11%。
  (三) 東訊公司
  東訊公司主要產品,包括局用傳輸設備、用戶端交換系統及代理行動電話系列產品。 東訊公司,係由東元電機公司鑑於尖端科技要不斷創新,乃於新竹科學園區設廠,專門為從事電信產品之研究與發展所創立。
   東訊公司自成立以來,其營運皆以自行設計、開發新產品為導向,與國內部分廠商以引進進口品為主的經營方式截然不同。
   現階段東訊公司主要業務包括:手機代理、辦公室交換機、局用傳輸設備、無線電通訊系統、網路通訊產品等之製造。
  (四) 亞旭電腦
  亞旭電腦成立至今皆從事數據機相關通訊器材之生產,目前為國內主要數據機製造商之一,其中在Cable Modem與ADSL數據機方面,其研發與生產皆居國內領導地位。
  (五) 大霸電子
  大霸電子,早期從事電話機、電話答錄機等之生產,之後逐漸由傳統類比無線電話機製造升級至展頻數位SST和泛歐數位DECT無線電話。1998年大霸切入GSM行動電話等產品,以OEM/ODM代工製造為主,並逐漸放棄市場已趨飽和的傳真機市場,其大哥大之代工客戶主要為Motorola。

四、 主要產品廠商分佈
  (一) 手機製造商
  現階段國內切入GSM行動電話製造之廠商主要包括:明碁電通、大霸、致福。其中明電與台灣大哥大合推Acer手機,大霸替 Motorola代工,致福則發展CDMA手機。隨著網路、通訊逐漸結合,各Note Book電腦廠商,如華宇投入GSM三頻手機,英業達、仁寶、廣達亦投入CDMA手機。
  (二) 手機零組件廠商
  我國手機零組件主要廠商,見表4-3。

 
  (三) 數據機製造商
  現階段生產數機之廠商包括:亞旭、致福、亞瑟、國碁、宏傳、力宜、如訊、台康等;惟亞旭、致福、亞瑟、國碁四家之出貨量近年佔國內八成左右之出貨量。
  (四) Cable Modem與ADSL數據機廠商
  在Cable Modem方面,國內原已量產的廠商包括:突破、亞旭、力宜、凱碩、金寶、阡成、飛鈜等,現階段,包括致福、惠勤、國電、友訊、亞瑟、華碩等廠商亦積極介入Cable Modem。
   在ADSL方面,其採購者以電信公司為主,並以標案之形式進行,因此在國內方面,廠商唯有接獲標案才有出貨機會,國內具生產能力的廠商有合勤、亞旭、亞瑟、突破、力宜、致福等。
  (五) 其他產品廠商
  整體而言,本產業較大廠商多以從事數據機、傳真機和傳輸設備之製造,其他如公共電話、無線電話、B.B.Call、等線電對講機等多為規模較小的廠商。
  國內一般有線電話機之製造,以傳邦、欣凱、千煒為主;無線電話46/49MHz之製造,包括台灣東洋、千煒、欣凱、傳邦、大業、西陵;在900MHz之製造,則包括神腦、廣宇等;為長距離無線電話之製造,包括神腦和三委;傳真機製造,有金寶、台通、東元、大霸、聲寶;ISDN CPE(Customer Premises Equipment用戶終端設備)製造,有禾翔、合宜、合勤;B.B.Call製造,有廣赫、大洋、瑞興、盟訊、天元等;無線對講機之製造,主要有誠興、力山、程遠電力、大業等;而傳輸設備之製造,則有東訊、南方資訊、台康資訊、三光、惟達、力宜、禾翔、吉悌富士通等。
 
五、 產品線外移趨勢
  通訊產業在電話機、呼叫器、傳真機等價格競爭激烈之產品,廠商皆已漸將生產線移往中國大陸、東南亞發展,而新加入的廠商,多積極開發中高階產品,可見留在台灣的廠商已逐漸往高附加價值的產品發展。


產業優劣勢分析與對策建議


一、產業優勢分析
  通訊設備業在迎向未來發展上,擁有下列優勢與利基:

(一)電信自由化
  國內經過解嚴,廢了警總,並且加速電信自由化,1996年1月通過電信三法,即「電信法修正案」、「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對於電信條例所指我國通訊事業以國家經營為原則大鬆綁,對通訊機械器材業是一大利多。
(二)固網執照的發放
  2000年3月19日公布三家固網執照名單,為台灣電信事業的發展開啟新紀元。固網開放所引發的商機相當大,首先新經營公司必須先投注電信網路的基礎建設,保守估計初期投入費用700~800億新台幣,加上後續建設投資總金額超過2000億新台幣,因此所有的通訊產品無論是有線通訊、無線通訊、長途通訊或數據通訊都會籠罩在固網開放的光環之下而受益。
(三)全球通訊革命風起雲湧,器材需求強勁
  目前全球各國均致力於通訊革命的風潮下,未來電信發展的主流在微波傳訊、寬頻式通訊服務、非同步傳輸模式(ATM)等,以期在語音、數據、影像、文字以及多媒體等各種需求上,提供更高效率及人性化的服務,全球通訊革命對通訊器材帶來廣大商機。
(四)國內上游IC零組件供應充足
  隨著網路的普及,及產品價格的下滑,國際大廠逐漸對外釋出代工業務,台灣量產製造的能力,完備的上下游體系,及國內上游IC零組件供應充足下,國內廠商將可因地利之便發展高階的通訊產品,獲取更高的利潤。
(五)經濟部工業局籌組「無線通訊聯盟」
  集結半導體、通訊及資訊等產業,選出藍芽(Blue tooth)、家用無線射頻(Home RF)、第三代行動通信(W-CDMA、IMT-2000)、關鍵元件及其應用、個人接取無線電話系統(PACS)、系統標準及研究、檢測及認證、行動電話(Cellular)手機、電信服務業、創投及投資等九項作聯盟,以期讓國內業者能早日順利切入市場,無線通訊聯盟的發展,必然為通訊業者帶來指引與方針,利於市場開展。
(六)我國通訊器材產業以資訊科技為基礎
  從歷年我國通訊器材產業的出口及整體產值趨勢來看,局用交換機呈現逐年下降趨勢,而網路產品及有線用戶端設備呈現逐年發展趨勢,顯現出我國通訊器材產業乃藉助資訊科技為基礎展開,使相關產品較具競爭優勢,借助我國資訊科技的成果,利於展開通訊產業的發展。
(七)無線通訊蓬勃發展
  我國在無線通信機械器材產品產值有逐年提升趨勢,受惠於網際網路取代了傳統通訊產品,如局用交換機、電話機,亦呈現快速成長。展望未來,全球通訊業發展將朝無線、封包、寬頻而快速發展,大環境有利我國通訊產業的發展相當明顯。

二、產業劣勢分析
通訊設備業目前亦正面臨下述劣勢:
(一)人才不足
  由於我國對無線電通訊開放較晚,且各大專院未廣設通訊系組,以至於通訊關鍵性技術人才及基礎技術人才缺乏,整體產業研發及技術人力不足。
(二)技術層次難提升
  由於我國無線及數位通訊工業起步較晚,且未能脫離傳統產業低技術、低成本的代工性質,雖然國內廠商在製造技術己達國際水準,但關鍵性零組件(如通訊IC、Data pump、熱感印字頭等)仍由先進國家掌控,僅能作為國外大廠之OEM或ODM廠。
(三)參與新規格制定的機會少
  台灣產業在生產能力上是世界認定的,但政治的現實,使台灣無法參加許多國際性組織,許多新標準新規格的制定,台灣往往無法參與,甚至連訊息獲得都不見得比其他國家競爭者快。
(四)標準認證難
  國內尚缺乏通訊產品認證或與國外相互認證的專責機構,在面對世界各國並無全球統一通訊標準(如美國ANSI標準、歐洲CCITT標準)的狀況下,國內廠商新產品必須到每個國家申請認證,許多產品由於複雜度高,認證程序既嚴格又繁複,除資金投資外,更需要時間與其它資源的投入。
(五)市場競爭
  外移的台商及大陸本土廠商已開始供應類似我國的利基通訊產品,因此在外銷市場上,與大陸、南韓或東南亞國家之出口形成產品競爭,極為不利。 再者,我國之電信採購長期以來以美規系統為主,而全球的電信網路技術卻趨向於以歐規的「同步傳輸設備」為主流,我國通訊設備廠面臨修正研發策略,會影響未來在全球市場上之佔有率。
(六)專利權費用支付負擔高
  通訊產業所需的管銷費用仍多,加以部分產品研發技術仍有待突破,故在專利權費用的支付上仍有一定比例,成為業者的成本負擔。

三、對策建議
  在上述優、劣勢條件下,建議通訊機械器材業者可取之因應對策如下:
(一)發揮台灣量產專精能力
  作為國際分工的一員,台灣在量產能力上為世界所認同,在既有的優勢下,取得全世界的高市佔率,拉開競爭者的威脅。
(二)改善製程,降低成本
  量產的優勢,必須建構在改善製程、降低成本上,作為代工者的命運,Cost Down是永遠追求的課題,企管顧問公司在生管上的輔導有其必要性。
(三)與Design House建立良好的互動
  台灣礙於較少機會參與國際組織,一些產品標準的判定,可透過國際大廠及Design House取得,並與之良性互動,代為試生產,以為後續代工接單,至為關鍵。
(四)自生產層面提升到策略層面
  台灣在代工能力,為世界大廠所肯定,是最佳OEM的總後勤司令部,業者除了在生產方面追求生產效率外,大廠業者亦應走出生產代工層面的迷失,考慮策略層面的作為,如購併行為或更多的策略聯盟,以提升自己或聯盟為產品項目的龍頭,同時也提升整個聯盟團隊的實力,更能爭取國際大廠的大訂單,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北京2008年奧運的商機
  北京2008年辦奧運,各重大建設的開發,將促使經濟繁榮,而且通訊建設為基礎建設,在經濟繁榮的條件下,更能積極從事通訊建設,有利我廠商的大陸市場。如華碩電腦即紮兩億人民幣作先期廣告的計劃,以推展自身的NB、主機板與Cable Modem,而且自1998年後,亞太地區已成為全球第二大通訊市場,首次超過歐洲地區,可見亞太地區十足具有通訊設備的消費能力,利於我通訊業者的發展。
(六)善用政府政策性扶持計劃案
  政府基於通訊工業具有市場潛力大、產業關連性、附加價值高、技術層次高等特性,乃將其列為十大新興工業,故凡屬通訊工業範疇之製造廠商,皆可享有租稅減免、科技專案及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補助和低利貸款等多項優惠措施。
(七)改變經營策略
  IT IS建議對主要通訊產品生產廠商應採取如下之經營策略:
1.歡喜收割策略:
  適用在市場已不具吸引力,但我國廠商具有極佳實力者。此類產品新廠商不宜加入,原投入廠商則繼續回收,這類產品包括類比數據機(Modem)、網路卡(NIC)、集線器(Hub)。
2.積極搶進策略:
  適用在市場略具吸引力,而我國廠商實力尚者。此類產品廠商宜投入研發生產,這類產品包括交換器(Switch)、DLC、ISDN相關產品。
3.密集耕耘策略:
  適用在市場極具吸引力,而我國廠商實力不足者。此類產品廠商宜密集投入,引進技術趁早切入市場,這類產品包括SOHO Router、L3 Switch、Cable Modem、ADSL、Cellular Handset、DECT Handset、GPS、WPBX、WLAN(Wireless LAN,無線區域網路)、Bluetooth。 

ISO,ERP,IFRS,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


AMS-004公司管理制度_301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管理辦法

ISO,ERP,IFRS,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

1.目的

1.1 目的: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辦法。

1.2 依據:本處理辦法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2.範圍

2.1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2.2 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

2.3 會員證。

2.4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2.5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2.6 衍生性商品。

2.7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2.8 其他重要資產。



3.權責

3.1 行政部:負責本辦法之修訂及維護。

3.2 授權額度

3.2.1 本公司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會員證及無形資產之取得處分,總額金額1 億元以內由 董事長 核可1 億元至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得由 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先予決行事後提報次一 董事會 追認其金額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另須提 董事會 通過後始得為之。。

3.2.2 本公司投資之取得及處分,總額金額1 5 百萬以內由 董事長 核可;1 5 百萬至3 千萬元得由 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先予決行,事後提報次一 董事會 追認;其金額超過新台幣3 千萬元者,另須提 董事會 通過後始得為之。

3.2.3 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之取得或處分依以下5.5 相關規定辦理。

3.2.4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以下5.4 相關規定辦理

3.2.5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依以下5.6 相關規定辦理



4.流程




5.內容

5.1 名詞定義:

5.1.1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貨合約。

5.1.2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者。

5.1.3 關係人: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

5.1.4 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5.1.5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5.1.6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5.1.7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5.1.8 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5.1.9 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5.1.10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5.2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之處理

5.2.1 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5.2.1.1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 董事會 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5.2.1.2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5.2.1.3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A.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B.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5.2.1.4 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5.2.1.5 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5.2.2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作業程序,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作業辦理。

5.2.2.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總經理,呈請 董事長 核准並須提經 董事會 通過後始得為之。

5.2.2.2 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應依『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001-101)辦理。

5.3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

5.3.1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評估:

5.3.1.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3.1.2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5.3.1.3 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5.3.2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作業程序:

5.3.2.1 本公司有價證券、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5.3.2.2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主辦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1 5 百萬以內由 董事長 核可,1 5 百萬至3 千萬元以內得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 先予決行,事後提報至董事會追認,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5.4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處理



本公司向關係人購買或交換而取得不動產,除依5.2 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5.4.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已設置獨立董事者5.4.1.1~5.4.1.6 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經監察人承認之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本條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5.4.1.1 取得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5.4.1.2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5.4.1.3 5.4.2.1~5.4.2.5 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5.4.1.4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5.4.1.5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5.4.1.6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5.4.2 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5.4.2.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A.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帄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B.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5.4.2.2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5.4.2.1 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5.4.2.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5.4.2.1 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5.4.2.4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5.4.2.1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5.4.2.1 規定辦理。

5.4.2.5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5.4.2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帄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B.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C.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5.4.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5.4.2.6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5.4.2.1~5.4.2.5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A.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B.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C.應將以上A B 處理情形提報 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5.4.2.7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5.4.1 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以上5.4.2.1~5.4.2.3 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A.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B.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C.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

5.4.2.8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以上5.4.2.6 辦理。

5.5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

5.5.1 交易原則與方針

5.5.1.1 交易種類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但不包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貨合約。

5.5.1.2 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險為主,以公司整體內部自行軋帄為原則。

5.5.1.3 權責劃分



A.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執行交易種類及交易額度之核定。

B.行政主管:

◎衍生性商品交易額度及商品種類之控管。

◎全公司總交易額度及商品種類之控管。

C.交易人員

◎交易之策略擬定及直接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各項交易單據、憑證及資料之匯整與備查。

D.財務人員:

◎執行交易確認。

◎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既定之策略進行。

◎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至 總經理。

◎會計帳務處理。

◎依據規定進行申報及公告。

E.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F.稽核人員: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並於有重大缺失時向 董事會 報告。

5.5.1.4 交易額度

A.爲規避匯率風險之交易,總額以不得超過已持有及預期未來6 個月內外幣資產及負債互抵餘額為限。

B.爲規避利率風險之交易,總額以不得超過承作時金融機構借款總金額。

C.爲規避因專案所產生之匯率及利率風險,總契約金額不得超過專案預算總額。

D.本公司不從事非避險性操作。

5.5.1.5 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或股東權益百分之三熟低者如損失金額超過上限時需即刻呈報董事長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5.5.1.6 績效評估

A.將公司每年編列預算時訂定年度經營目標為績效評估目標,並以此作為績效評估基礎。

B.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C.財務人員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 總經理作為管理參考與指示。

5.5.2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如下:

5.5.2.1 確認交易部位。

5.5.2.2 相關走勢分析及判斷。

5.5.2.3 決定交易標的、交易對象、目標價位及區間與交易策略及型態等具體之避險作法。

5.5.2.4 取得交易之核准。

5.5.2.5 執行交易

A.交易對象:須謹慎評估其經營績效、財務狀況及專業能力,並應先簽請董事長同意。

B.交易人員:執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人員,須先呈報董事長同意後,通知往來之金融機構,非上述人員不得從事交易。

5.5.2.6 交易確認:交易人員交易後,應填具交易單據,經由確認人員確認交易之條件是否與交易單據一致,送請權責主管批核。

5.5.2.7 交割:交易經確認無誤後,指定之交割人員應於交割日由備妥價款及相關單據,以議定之價位進行交割。

5.5.3 風險管理措施

5.5.3.1 信用風險管理:交易對象以國內外知名及債信良好銀行為原則。

5.5.3.2 市場風險管理:以國際間普遍交易之金融商品為主。

5.5.3.3 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帄)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5.5.3.4 現金交割風險授權交易人應嚴格遵守授權額度內之規定外帄時應注意公司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現金支付

5.5.3.5 作業風險管理:

A.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B.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C.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D.商品風險管理: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金融商品風險。

E.法律風險管理:與交易對象簽署之文件以市場普遍通用契約為主,任何獨特契約需經法務或律師之檢視。

5.5.4 內部稽核制度

5.5.4.1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辦法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5.5.4.2 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5.5.5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5.5.5.1 董事會 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5.5.5.2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 董事會 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5.5.5.3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 通過日期及依以上5.5.5.1 5.5.5.2 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5.6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

5.6.1 評估及作業程序

5.6.1.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召開 董事會 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 董事會 討論通過。

5.6.1.2 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 股東會 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5.6.1.1 之專家意見及 股東會 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 股東會 ,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 股東會 之日期。

5.6.2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5.6.2.1 董事會 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 董事會 及 股東會 ,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 董事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記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A.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劃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

B.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C.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5.6.2.2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將5.6.2.1 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5.6.2.3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5.6.2.2~5.6.2.3 規定辦理。

5.6.2.4 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5.6.2.5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A.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B.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C.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D.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E.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F.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5.6.2.6 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規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A.違約之處理。

B.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C.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D.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E.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F.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辦法。



5.6.2.7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5.6.2.8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5.6.2.1 召開 董事會 日期、5.6.2.4 事前保密承諾、

5.6.2.7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5.7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公開發行公司)

5.7.1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5.7.1.1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5.7.1.2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5.7.1.3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5.7.1.4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5.7.1.5 除以上5.7.1.1~5.7.1.4 以外之資產交易或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3 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A.買賣公債。

B.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C.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D.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5 億元以上。

E.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5 億元以上。

F.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5 億元以上。

5.7.1.6 前述5.7.1.5 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A.每筆交易金額。

B.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C.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D.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5.7.2 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5.7.1 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5.7.3 公告申報程序

5.7.3.1 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5.7.3.2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5.7.3.3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5.7.3.4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5.7.3.5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A.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B.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5.7.4 公告格式:依主管機關規定。

5.8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5.8.1 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六一○五號函之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管理辦法』(CMP-301),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 股東會 同意,修正時亦同。

5.8.2 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各自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管理辦法』(CMP-301)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5 日前將上月份取得或處分資產單筆或累計同性質交易金額達新台幣1 仟萬元以上者及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以書面匯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每月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5.8.3 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取得或處分之資產達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5.8.4 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5.9 其他重要事項

5.9.1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5.9.2 依規定須將取得或處分資產提報董事會討論時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全體成員或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5.10 罰則

本公司管理階層及相關執行人員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或本辦法時則依本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懲處



6.相關辦法

6.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6.2『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001-101)

6.3『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

6.4『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

6.5『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6.6『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6.7『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

6.8『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規定』

6.9『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6.10『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六一○五號函之規定』



7.使用表單




8.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設置有審計委員會者本辦法須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本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5.4.15.5.4 及前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5.4.2.6B 規定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更多內容  👉   內部管理制度一覽表


ISO,ERP,IFRS,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