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S-004公司管理制度_301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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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 目的: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辦法。

1.2 依據:本處理辦法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2.範圍

2.1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2.2 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

2.3 會員證。

2.4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2.5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2.6 衍生性商品。

2.7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2.8 其他重要資產。



3.權責

3.1 行政部:負責本辦法之修訂及維護。

3.2 授權額度

3.2.1 本公司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會員證及無形資產之取得處分,總額金額1 億元以內由 董事長 核可1 億元至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得由 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先予決行事後提報次一 董事會 追認其金額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另須提 董事會 通過後始得為之。。

3.2.2 本公司投資之取得及處分,總額金額1 5 百萬以內由 董事長 核可;1 5 百萬至3 千萬元得由 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先予決行,事後提報次一 董事會 追認;其金額超過新台幣3 千萬元者,另須提 董事會 通過後始得為之。

3.2.3 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之取得或處分依以下5.5 相關規定辦理。

3.2.4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以下5.4 相關規定辦理

3.2.5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依以下5.6 相關規定辦理



4.流程




5.內容

5.1 名詞定義:

5.1.1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貨合約。

5.1.2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者。

5.1.3 關係人: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

5.1.4 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5.1.5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5.1.6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5.1.7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5.1.8 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5.1.9 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5.1.10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5.2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之處理

5.2.1 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5.2.1.1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 董事會 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5.2.1.2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5.2.1.3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A.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B.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5.2.1.4 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5.2.1.5 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5.2.2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作業程序,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作業辦理。

5.2.2.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總經理,呈請 董事長 核准並須提經 董事會 通過後始得為之。

5.2.2.2 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應依『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001-101)辦理。

5.3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

5.3.1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評估:

5.3.1.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3.1.2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5.3.1.3 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5.3.2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作業程序:

5.3.2.1 本公司有價證券、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5.3.2.2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主辦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1 5 百萬以內由 董事長 核可,1 5 百萬至3 千萬元以內得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 先予決行,事後提報至董事會追認,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5.4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處理



本公司向關係人購買或交換而取得不動產,除依5.2 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5.4.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已設置獨立董事者5.4.1.1~5.4.1.6 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經監察人承認之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本條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5.4.1.1 取得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5.4.1.2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5.4.1.3 5.4.2.1~5.4.2.5 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5.4.1.4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5.4.1.5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5.4.1.6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5.4.2 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5.4.2.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A.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帄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B.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5.4.2.2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5.4.2.1 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5.4.2.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5.4.2.1 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5.4.2.4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5.4.2.1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5.4.2.1 規定辦理。

5.4.2.5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5.4.2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帄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B.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C.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5.4.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5.4.2.6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5.4.2.1~5.4.2.5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A.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B.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C.應將以上A B 處理情形提報 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5.4.2.7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5.4.1 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以上5.4.2.1~5.4.2.3 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A.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B.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C.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

5.4.2.8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以上5.4.2.6 辦理。

5.5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

5.5.1 交易原則與方針

5.5.1.1 交易種類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但不包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貨合約。

5.5.1.2 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險為主,以公司整體內部自行軋帄為原則。

5.5.1.3 權責劃分



A.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執行交易種類及交易額度之核定。

B.行政主管:

◎衍生性商品交易額度及商品種類之控管。

◎全公司總交易額度及商品種類之控管。

C.交易人員

◎交易之策略擬定及直接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各項交易單據、憑證及資料之匯整與備查。

D.財務人員:

◎執行交易確認。

◎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既定之策略進行。

◎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至 總經理。

◎會計帳務處理。

◎依據規定進行申報及公告。

E.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F.稽核人員:負責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查核交易部門對作業程序之遵循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並於有重大缺失時向 董事會 報告。

5.5.1.4 交易額度

A.爲規避匯率風險之交易,總額以不得超過已持有及預期未來6 個月內外幣資產及負債互抵餘額為限。

B.爲規避利率風險之交易,總額以不得超過承作時金融機構借款總金額。

C.爲規避因專案所產生之匯率及利率風險,總契約金額不得超過專案預算總額。

D.本公司不從事非避險性操作。

5.5.1.5 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或股東權益百分之三熟低者如損失金額超過上限時需即刻呈報董事長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5.5.1.6 績效評估

A.將公司每年編列預算時訂定年度經營目標為績效評估目標,並以此作為績效評估基礎。

B.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C.財務人員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 總經理作為管理參考與指示。

5.5.2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如下:

5.5.2.1 確認交易部位。

5.5.2.2 相關走勢分析及判斷。

5.5.2.3 決定交易標的、交易對象、目標價位及區間與交易策略及型態等具體之避險作法。

5.5.2.4 取得交易之核准。

5.5.2.5 執行交易

A.交易對象:須謹慎評估其經營績效、財務狀況及專業能力,並應先簽請董事長同意。

B.交易人員:執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人員,須先呈報董事長同意後,通知往來之金融機構,非上述人員不得從事交易。

5.5.2.6 交易確認:交易人員交易後,應填具交易單據,經由確認人員確認交易之條件是否與交易單據一致,送請權責主管批核。

5.5.2.7 交割:交易經確認無誤後,指定之交割人員應於交割日由備妥價款及相關單據,以議定之價位進行交割。

5.5.3 風險管理措施

5.5.3.1 信用風險管理:交易對象以國內外知名及債信良好銀行為原則。

5.5.3.2 市場風險管理:以國際間普遍交易之金融商品為主。

5.5.3.3 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帄)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5.5.3.4 現金交割風險授權交易人應嚴格遵守授權額度內之規定外帄時應注意公司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現金支付

5.5.3.5 作業風險管理:

A.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B.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C.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D.商品風險管理: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金融商品風險。

E.法律風險管理:與交易對象簽署之文件以市場普遍通用契約為主,任何獨特契約需經法務或律師之檢視。

5.5.4 內部稽核制度

5.5.4.1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辦法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5.5.4.2 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5.5.5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5.5.5.1 董事會 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5.5.5.2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 董事會 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5.5.5.3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 通過日期及依以上5.5.5.1 5.5.5.2 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5.6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

5.6.1 評估及作業程序

5.6.1.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召開 董事會 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 董事會 討論通過。

5.6.1.2 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 股東會 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5.6.1.1 之專家意見及 股東會 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 股東會 ,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 股東會 之日期。

5.6.2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5.6.2.1 董事會 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 董事會 及 股東會 ,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 董事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記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A.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劃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

B.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C.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5.6.2.2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將5.6.2.1 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5.6.2.3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5.6.2.2~5.6.2.3 規定辦理。

5.6.2.4 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5.6.2.5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A.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B.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C.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D.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E.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F.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5.6.2.6 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規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A.違約之處理。

B.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C.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D.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E.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F.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辦法。



5.6.2.7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5.6.2.8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5.6.2.1 召開 董事會 日期、5.6.2.4 事前保密承諾、

5.6.2.7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5.7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公開發行公司)

5.7.1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5.7.1.1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5.7.1.2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5.7.1.3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5.7.1.4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5.7.1.5 除以上5.7.1.1~5.7.1.4 以外之資產交易或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3 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A.買賣公債。

B.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C.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D.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5 億元以上。

E.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5 億元以上。

F.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5 億元以上。

5.7.1.6 前述5.7.1.5 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A.每筆交易金額。

B.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C.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D.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5.7.2 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5.7.1 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5.7.3 公告申報程序

5.7.3.1 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5.7.3.2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5.7.3.3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5.7.3.4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5.7.3.5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A.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B.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5.7.4 公告格式:依主管機關規定。

5.8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5.8.1 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六一○五號函之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管理辦法』(CMP-301),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 股東會 同意,修正時亦同。

5.8.2 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各自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管理辦法』(CMP-301)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5 日前將上月份取得或處分資產單筆或累計同性質交易金額達新台幣1 仟萬元以上者及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以書面匯總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每月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5.8.3 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取得或處分之資產達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5.8.4 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5.9 其他重要事項

5.9.1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5.9.2 依規定須將取得或處分資產提報董事會討論時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全體成員或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5.10 罰則

本公司管理階層及相關執行人員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或本辦法時則依本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懲處



6.相關辦法

6.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6.2『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001-101)

6.3『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

6.4『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

6.5『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6.6『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6.7『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

6.8『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規定』

6.9『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6.10『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六一○五號函之規定』



7.使用表單




8.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設置有審計委員會者本辦法須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本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5.4.15.5.4 及前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5.4.2.6B 規定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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