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P-001用人管理制度_104員工給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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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健全員工休假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2.範圍

凡本公司各階員工之休假及其有關之作業悉依本辦法施行。



3.權責

3.1 行政部:負責員工請假紀錄之監督及維護,給假辦法之修訂。

3.2 各單位主管:核准權限依『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001-101)辦理。

3.2.1 員工請假之申請及核准。

3.2.2 部門員工請假狀況之掌握。



4.流程




5.內容

5.1 請假

5.1.1 請假一天以實際時間計算,如非請一天需以整數計算。

5.1.2 任何假(病假、喪假、生理假除外)均應事先提出申請,且若連續請假日數超過三日()者應於一星期前提出申請,申請時間依5.1.9 提出。

5.1.3 任何假(婚假/產假/喪假/生理假/特休假除外)以小時計算,最小請假時數為1 小時。

5.1.4 特別休假未休完不得請事假。

5.1.5 若臨時請假者,須打電話至所屬單位或行政部請假;經主管核准後本人於48 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

5.1.6 若上班中臨時請假者,須填寫「請假卡」(CMP-001-104.01),經單位主管核准後,使得出廠。

5.1.7 員工因執行職務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導致無法正常工作者,除正常請假程序外,並填寫「公傷假報告書」(CMP-001-104.02),呈上核報,經主管同意後,始得申請公傷假。

5.1.8 請假卡需於48 小時內送達行政部登錄處理。

5.1.9 請假核准權限:經理級以上由 總經理 核准,理級以下如下表:



5.2 給假日數參照表





5.3 特休假:

5.3.1 新進員工第一年到職無特休,而第二年之特休給假依第一年到職月份,可享有之特休假如下:

到職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天數
7
7
6
6
5
4
3
3
2
2
1
1



5.3.2 滿一年起,特休假給假天數如下:

5.3.2.1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5.3.2.2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5.3.2.3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5.3.2.4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5.3.3 特休假若於當年度未休完者,將依公司當年度公告辦法處理。

5.4 颱風假

5.4.1 颱風來臨前各單位做好應變措施,檢查門窗、機器設備,以減少損失。

5.4.2 員工上班與否,依下列規定:

5.4.2.1 正常班、早班:依【高雄市政府】公告。

5.4.2.2 中班、晚班:是否脫離颱風暴風半徑,或地方政府宣佈第二日仍停止上班,則停工。

5.4.3 遇有重大事故請速與人資單位聯絡或通知部門主管。

5.5 以上相關規定需不違反『勞動基準法』『工作規則』之基本規定,如其他相關規定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CMP-001-103)執行之。



6.相關辦法

6.1 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001-101)

6.2 勞動基準法

6.3 工作規則

6.4 員工出勤管理辦法(CMP-001-103)



7.使用表單

7.1 請假卡(CMP-001-104.01)

7.2 公傷假報告書(CMP-0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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