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P-001用人管理制度_106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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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健全員工離職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辦法。



2.範圍

凡本公司各階員工之離職有關作業悉依本辦法施行。



3.權責

3.1 行政部:本辦法之修訂。

3.2 各單位主管:核定權限依『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001-101)辦理。



4.流程




5.內容

5.1 本公司員工之離職分為勞動契約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經預告終止與定期勞動契約期滿終止。

5.1.1 勞動契約預告終止:指勞雇雙方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包括自請離職、退休與資遣。

5.1.2 勞動契約不經預告終止:指同仁因違反契約訂定之善意,或特別事故致勞動契約無法繼續履行。

5.1.3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終止:定期勞動契約期滿未再續約,自然終止。

5.2 辭職

5.2.1 本公司不定期契約員工因個人意願離職,需於下列規定時間前,向單位主管提出口頭申請:

5.2.1.1 間接員工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5.2.1.2 間接員工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5.2.1.3 間接員工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5.2.1.4 五職等以上者不受以上5.2.1.1~5.2.1.3 之規範,皆須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5.2.1.5 直接員工、定期契約員工、派遣與未試用期滿員工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5.2.2 離職申請:單位主管應充分了解員工離職理由,並予以慰留;無法慰留時單位主管須向人事領取「離職申請單」(CMP-001-106.01)、「離職交接明細表」(CMP-001-106.02)間接人員離職需加填「工作交接清單」(CMP-001-108.03),提供離職人員填寫並進行離職交接。

5.2.3 離職申請人之所屬單位主管,接獲離職申請單應予確認離職日期,並依分層負責管理辦法經權責主管核准,核准後送交管理課辦理離職事項。

5.2.4 交接日數不包含特別休假與例假排休。

5.3 留職停薪與復職

5.3.1 員工留職停薪應填寫「員工留()職停薪申請單」(CMP-001-106.06)申請;另復職時須於一個星期前填寫「員工復職申請單」(CMP-001-106.05),以上皆需呈權責主管核准後,使得辦理。

5.3.2 公司員工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准申請留職停薪,一律以至少一個月及至多一年為限但5.3.2.5 除外。

5.3.2.1 奉命入營服務一個月以上者。

5.3.2.2 普通傷病假超過一年仍未痊癒者,檢附公立或大型、教學醫院診斷證明。

5.3.2.3 於公司任職服務滿6 個月工作表現優秀者,因個人因素暫時無法續任職務者。

5.3.2.4 與公司簽有勞動契約,因個人因素暫無法履行且不得終止契約者。



5.3.2.5 員工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公司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員工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5.3.3 員工留職停薪時,不得享有特別休假。

5.3.4 員工留職停薪屆滿應自動向公司報到,未申請延長。逾時3 日者以離職論。

5.3.5 留職停薪期間其年資不予計算,但因公受傷除外。

5.4 資遣

5.4.1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經預告終止後終止僱用關係:

5.4.1.1 歇業或轉讓時。

5.4.1.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5.4.1.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5.4.1.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4.1.5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5.4.2 因以上原因終止僱用關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依下列之規定預告之,未經預告即終止契約者,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

5.4.2.1 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5.4.2.2 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5.4.2.3 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5.4.2.4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5.4.3 員工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5.4.3.1 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2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5.4.3.2 5.4.3.1 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率計給之。

5.4.3.3 本條資遣費之發給,不適用於自請離職員工或定期契約期滿之員工。

5.4.3.4 資遣費併同未領薪資於薪資發放日發給。

5.4.4 勞動契約終止時,員工得請求公司發給「離職申請單」(CMP-001-106.01)及資遣證明。

5.5 免職

5.5.1 同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5.5.1.1 於訂定「勞動契約書」(CMP-001-102.10)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失者。

5.5.1.2 對於同仁及同仁家屬施以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需有第三人在場)

5.5.1.3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5.1.4 故意耗損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洩露技術上、營業上之機密,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5.5.1.5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未預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5.5.1.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職六日者。

5.5.1.7 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書,足資破壞勞資情感者。

5.5.1.8 在廠內吸食毒品或有竊盜行為經查屬實者。

5.5.1.9 非法鼓動風潮,怠工滋事,事證確鑿者。

5.5.1.10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失者。

5.5.1.11 侵占公有財務或營私舞弊者。

5.5.1.12 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者。

5.5.1.13 在禁煙區內吸煙引火者。

5.5.1.14 在工作中酗酒賭博茲事、妨害生產秩序者。

5.5.1.15 年度績效考核滿二大過。

5.5.1.16 依據勞動契約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

5.5.1.17 對同仁有性騷擾之事態者。

5.5.2 上列除5.5.1.5 外,本公司應自知悉解僱原因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不得再以其原因終止契約。

5.5.3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通知應由行政部執行,並同時提供離職人「離職交接明細表」(CMP-001-106.02),進行離職交接。

5.6 退休

5.6.1 本公司同仁之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之條件,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處理。

5.6.2 自請退休者,退休申請人應於預定離職三十日前向單位主管依5.2 辭職流程辦理。

5.6.3 強制退休者,單位主管應向行政部領取「離職申請單」(CMP-001-106.01)5.2.3~5.2.5辦理。

5.6.4 退休金給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5.7 員工在產假或職業災害補償期間,若本公司遭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進行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之。

5.8 同仁離職時,應將所領物品、工具、材料、圖書等繳還,並將經辦工作及資料移交清楚。

5.9 員工離職需歸還全數制服製作費者如下:

5.9.1 工作服:工作年資未滿3 個月者。

5.9.2 辦公套裝:工作年資未滿未滿1 年者,應負擔1/2 成本。

5.10 員工依規定離職者,俟移交清楚後,即可申請發給「員工在職/離職證明書」(CMP-001-009.04)(此單亦可用為證明現仍在職員工之身份)

5.11 員工退離職手續完成後,人資依員工薪資計算辦法結清薪資,於次月初發薪時一併發放。

5.12 人事單位將離職員工資料依序歸檔並保密。



6.相關辦法

6.1 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001-101)

6.2 員工出勤管理辦法(CMP-001-103)

6.3 會計及財務人員任免交接管理辦法(CMP-001-108)



7.使用表單

7.1 離職申請單(CMP-001-106.01)

7.2 離職交接明細表(CMP-001-106.02)

7.3 員工在職/離職證明書(CMP-001-106.04)

7.4 員工復職申請單(CMP-001-106.05)

7.5 員工留()職停薪申請單(CMP-001-106.06)

7.6 工作交接清單(CMP-0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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