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
1.目的
為使本公司對集團企業與關係人交易作業程序有所規範,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依公司業務、財務實際狀況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2.範圍
凡全公司有業務往來之關係人、集團企業皆適用之。
3.權責
3.1 行政部:負責本辦法之修訂及維護。
4.流程
無
5.內容
5.1 管理範圍
5.1.1 集團企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本公司之集團企業。
5.1.1.1 與本公司屬於母公司、子公司及聯屬公司關係者。
5.1.1.2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或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本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所稱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依上市(櫃)相關法令規定。
5.1.1.3 本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並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5.1.1.4 本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合計有半數以上相同者。計算方式係包括該等人員之配偶、子女及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在內。
5.1.1.5 本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均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5.1.1.6 對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他投資公司,與該他投資公司之關係人總計持有本公司超過半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本公司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他投資公司超過半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計算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A.本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及出資額。
B.第三人持有他公司之股份及出資額。
C.第三人為本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他公司之股份及出資額。所謂第三人,在此定義與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關係,除相互投資及關係人以外,有密切業務往來的獨立法人亦屬之。
5.1.2 關係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本公司之關係人。
5.1.2.1 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5.1.2.2.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估之投資者。
5.1.2.3 本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
5.1.2.4 受本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5.1.2.5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5.1.2.6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5.1.2.7
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5.1.3
雖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5.2 交易範圍
5.2.1
進貨。
5.2.2
銷貨。
5.2.3
財產交易。
5.2.4
承租及出租不動產。
5.2.5
受託代銷或委託代銷及佣金收付。
5.2.6
受託加工或委託加工及加工費支付。
5.2.7
資金融通及利息收付。
5.2.8
背書保證。
5.2.9
其他。
5.3 交易條件及規範
本公司與集團企業、關係人之交易條件及管理依據如下:
5.3.1
進貨時,若有特殊因素或具有優良條件不同於一般供應商,可依合理約定給予優惠之價格或付款條件,除此之外其價格及付款條件應比照一般供應商。
5.3.2
銷貨時,若因長期配合關係或其他特殊因素不同於一般客戶,得依合理約定給予較優惠之價格或收款條件,除此之外其價格及收款條件應比照一般客戶。
5.3.3
財產交易必須遵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管理辦法』(AMS-004-301)進行,並依公平市價(市價明顯者)或評定價格議定。
5.3.4
承租及出租不動產必須訂定合理租賃契約,並比照一般合理價格計算租金。
5.3.5
受託代銷或委託代銷,應比照一般代銷商計算佣金。
5.3.6
受託加工或委託加工,應比照一般加工廠商計算加工費。
5.3.7
資金融通應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管理辦法』(AMS-004-208)辦理,貸與資金採浮動利率計算利息,並依本公司資金成本機動調整。
5.3.8
背書保證應依本公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AMS-004-206)辦理。
5.3.9
其他則逐案議定。
5.4 交易之核准
本公司與集團企業、關係人之間每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或同一全年度累積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除依5.3 規定辦理外,乃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如遇業務需要可授權董事長
先行核准辦理,事後再經董事會追認之。
5.5 董事會於行使交易表決權時,其利害關係之董事應放棄表決權。
5.6 本公司與集團企業、關係人間重大之財產交易、背書保證及資金融通,除依本辦法處理外,乃依相關辦法處理。
5.7 本公司與集團企業、關係人間應保持獨立,集團企業或關係人間之交易不得違反常規,以免發生利益輸送之情事。
5.8 應揭露事項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間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下列資料:
5.8.1
關係人之名稱。
5.8.2
與關係人之關係。
5.8.3
與各關係人間之下列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與其他有助於瞭解關係人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有關資訊。
5.8.3.1
進貨金額或佔進貨總金額百分比。
5.8.3.2
銷貨金額或佔銷貨總金額百分比。
5.8.3.3
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金額。
5.8.3.4
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之期末餘額或佔總應收帳款/票據百分比。
5.8.3.5
應付票據與應付帳款之期末餘額或佔總應付帳款/票據百分比。
5.8.3.6
提供或取得資金融資之最高餘額、利率區間、期末餘額及其當期利息總額。
5.8.3.7
提供或取得票據背書保證及抵保或信用保證之期末餘額。
5.8.3.8
其他對當期損益及財務狀況有重大之影響交易事項。
6.相關辦法
7.使用表單
無
8.本辦法由行政部制定,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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