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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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業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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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業 程 序 及 控 制 重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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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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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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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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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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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資料:
(1)公司法。
(2)證券交易法
(3)公司章程
2.使用表單:
(1)簽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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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規劃:
1.投資規劃視公司營運資金之預測及經濟活動之指標,仔細判斷分析,並研究有關之專業書籍、報導,以科學方法作成最佳之投資規劃。
2.投資規劃之基本原則:
(1)認識公司之優點,以此項優點與其他投資者透過投資之競爭,獲取最大之利潤。
(2)瞭解公司之需要,而因投資之活動予以補強。
(3)以小博大,穩建之經營原則下,以最小之資本,創造最大之利益。
(4)有效運用公司之人、事、物等有形無形資產,以達到最大之投資報酬。
3.投資資訊之取得來源:
(1)外界提供者:可經由政府機構、銀行、被投資公司、業界等提供之資訊。
(2)內部評估資料:依各相關資訊,由公司內部所作成投資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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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評估:
1.若有下列事項者,應即停止投資案之規劃及評估。
(1)投資對本公司之競爭廠商有利者。
(2)投資對本公司有不利之情事者
(3)投資案明顯不符公司之政策者。
(4)投資案明顯違反政府命令或其他法令者。
(5)投資案之執行,對公司之財務調度有重大不利影響者。
(6)投資案之轉投資總額超過公司法之規定,而未於公司章程訂定者。
2.重大投資案之評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點:
(1)投資案所在國之法定規定及政治考量。
(2)投資案之市場。
(3)投資環境之影響。
(4)投資成本之估算。
(5)投資效益之評估及收回期限之長短。
(6)投資後之各項管理。
(7)其他有利及不利影響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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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分析:
1.投資分析之原則:
(1)以保守原則分散投資案,降低投資風險。
(2)應與收益性同時作比較分析。
(3)可能發生之投資成本,應以客觀之態度去分析其對投資案之影響,以降低投資風險。
2.投資分析應包括市場分析、技術分析及財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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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投資計劃之選定與撰寫:
1.投資案完成評估及分析後,必須撰寫投資評估報告之簽呈,提供高階主管決策參考,但本計劃在未確定前,不得對內部或外界發佈相關資料。
2.投資計劃案撰寫完成後,經權責單位核准後才能執行。
3.投資計劃經核准後,即由各相關部門主管組成投資計劃執行小組確實執行,並由財務單位依公司財務收入狀況考量募集資金之來源及方式;若否,則依決議事項辦理並重新考量目標與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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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重點:
1.對投資案所應評估之項目,是否確實評估,有具體數據,並作為分析結論供決策階層參考。
2.投資評估作業是否考量公司未來營業之政策及方向。
3.財務部門應就所需之資金、未來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及獲利能力確實評估。
4.投資案之轉投資總額超過公司法規定,且未於公司章程內訂定者,若該項投資案對公司之營運或獲利有重大影響時,是否建議股東大會修訂公司章程或專案提報股東會議決通過。
5.投資計劃是否依規定呈權責單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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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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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取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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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程序:
1.投資須經權責單位決議後執行之。
2.投資的買賣均需作投資評估作業。
3.有關股權證券之投資,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4.取得不動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應先洽請專業估價,並出具估價報告。
5.取得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最近期會計師查核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洽請會計師表示意見。
6.購置不動產,於購買驗收取得所有權後,應辦理產權登記,並轉列財產帳冊,變更時亦同。
7.有價證券如係原始發行取得者,應於投資後三個月內取得以本公司為股東之記名股票,如係由第三者購入,應即辦理過戶手續。
8.轉換公司債投資如係原始發行取得者,應於投資後三個月內取得以公司債權人之記名公司債,如由第三者購入,應即辦理過戶手續。
9.投資由財務單位依資金收支預算提出。
10.財務單位依每日營運結存之報表了解資金動態,考量未來資金調度結果與資金運用狀況,概算可供運用之剩餘資金及期間。
11.將可資利用之資金及期間,參考貨幣市場、資金市場、外匯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等金融工具之各項利弊條件,仔細選擇投資工具。
12.經考量安全性、獲利性、流動性後,選定投資標的物,填寫「投資評估報告」送經權責主管核決。
13.對於經常性購入之投資,應決定逐筆交易之授權人員及購買人員。
14.對變化較大之投資,如股票市場,得經權責主管之事先口頭同意,在投資完成當天補「投資評估報告」之簽呈。
15.若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風險為主。
16.有關衍生性商品之操作,由財務單位負責交易之執行。
17.投資評估報告由財務單位保存。
18.取得投資後,應按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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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資料:
(1)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管理辦法。
(2)公司法
(3)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4)證券交易法
(5)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
2.使用表單:
(1)股權投資變動明細表
(2)簽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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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重點:
1.投資方案是否違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
2.重大投資方案是否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
3.投資金額或成本是否超過核決之權限範圍。
4.執行部門請款時,是否事先知會財務做資金之調度。
5.交易憑證,取得之法令權限手續是否完備。
6.取得有價證券,是否取具最近期會計師查核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是否洽請會計師表示意見。
7.查核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有否取得公正專業鑑價報告,以利判斷交易價格合理。
8.交易之相對人實質為關係人者,是否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移轉價格,取得日期。
9.是否確實控制投資,不致使其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之資金。
10.投資是否注意風險之分攤,採投資組合方式進行。
11.是否隨時了解市場變化之資訊,以便適時採行緊急應變措施。
12.採口頭報備之方式取得投資標的,事前是否向權責主管詳述投資目的。
13.是否公告及申報事項,於期限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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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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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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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程序:
1.本公司因購置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或股權(債權)投資,而取得之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或投資憑證正本,應交由指定之專人保管。其影本由財務單位列冊建檔保管,並記載購入標的名稱、日期、編號、金額、時間等項目。
2.投資標的於到期或經核決權限核准處分,抑或提供質押擔保而需提取時,應有權責人員核可之簽呈,始得向保管人提取。
3.凡將股權、轉換公司債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抵押予銀行時,應呈請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進行。
4.投資資產之記錄、盤點、保險、保全作業,由財務單位負責,並指定專人處理,呈請權限主管同意後,始得進行。
5.定期或不定期盤點所有投資憑證或財產證明文件,應與投資明細表核對是否相符。
6.所有投資憑證或財產證明文件均屬公司所有,須確保其有效存在。
7.投資期間若投保物品遭受損失,由財務單位會同使用(保管)人,於發現時,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將損失之原因、時間、狀況及損害之金額等填製災害損失簽呈呈報,並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
8.若投資憑證遺失或毀損,應儘快申報遺失或更換等補救措施,以免影響公司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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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資料:
(1)會計制度
2.使用表單:
(1)簽呈
(2)投資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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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重點:
1.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保管、異動及抵押作業,是否統一列冊建檔,會計單位之傳票及帳冊,是否詳實記載。
2.資產之異動、抵押是否經權責主管核准。
3.股權、債券及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是否均為以本公司為股東之記名股票、債券或定期存單。
4.不動產投資是否取具以本公司為所有人的產權登記。
5.投資標的之領取,應確實依核准後之文件或表單領取。
6.定期或不定期核對帳上與庫存之投資標的物是否相符。
7.投資資產之盤點原則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由行政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盤點作業。
8.投資資產之保險作業是否適當,有無經權責主管核准,保單到期是否已辦妥續保手續,各種保險權利義務是否明確,投保費用有無異常。
9.對遺失或毀損,應儘快採取因應方法,以防權益受損。
10.因盜竊或災害而報損之資產,是否查核有無失職疏忽之責,日後如何防範,是否有改進對策,以防權益受損。
11.保全作業是否確實發揮維護資產安全之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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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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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處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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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程序:
1.貨幣性投資之到期或解約:
由財務單位取正本向金融機構辦妥手續後送會計入帳。
2.股權投資出售處理程序:
(1)於出售前由財務單位評估、分析其售價之合理性,並提出報告呈請核准。
(2)核准後,由財務單位向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出售。
(3)售出後,財務部依據證券商出具之「報告單」入帳。
3.若係屬衍生性商品交易,經評估有異常情形(如持有部份已逾損失上限)時,即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如出售)。
4.股權投資或不動產投資之出售處理程序:
(1)出售前由財務單位作評估,並作成報告。
(2)財務單位將評估報告呈請權責單位核准。
(3)呈請核准之出售,其收款依收款程序辦理。
5.依『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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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資料:
(1)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辦法
2.使用表單:
(1)簽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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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重點:
1.對需分批處理之投資計劃,應擬定進度表,並確實掌握、跟催。
2.出售時,應有權責主管核准之。
3.處分時之應收投資收益是否未遺漏。
4.處分交割時,對權益移轉之過程,應確保合法性、安全性。
5.對已領取而無法交割之憑證,是否繳回保管單位。
6.處分憑證是否送交會計入帳,並存檔。
7.應公告及申報事項,需於法定期限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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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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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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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程序:
1.隨時蒐集市場營運、財務資訊、金融動態、產業展望等相關資訊。
2.收益評估簽呈得定期或不定期撰寫提報。
3.投資應於處分後就金融工具之報酬率與原投資標的之獲利,做一處分評估報告之簽呈。
4.對於衍生性金融產品應評估其市價、損益及未來風險、部份市場狀況及避險策略等,應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在公司容許範圍內。
5.投資:
(1)資本性支出時,應對標的物之產能,生產效益、技術、市場資訊等分析其可能之效率提升、成本之節省或增值獲利,並撰寫評估報告。
(2)對非屬於資本性支出之其他投資標的,應參酌第一項之相關資訊,並對轉投資公司之經營獲利、償債能力,或對其他投資標的之目前及未來獲益、安全性、流動性等作成收益評估報告。
6.重大投資案之投資收益評估由單位主管向權責單位呈報核決。
7.權責單位依各單位提報之評估報告做審查工作。
8.權責單位就投資目的及公司整體經營政策考量,依未來經濟金融動態之預期與利潤收益(投資報酬率),做客觀性審查,以了解計劃進度是否如期,抑或投資過程中決策措施處理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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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表單:
(1)簽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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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重點:
1.各單位應廣泛性、深入性的持續收集相關資訊。
2.收益評估報告內容,應以採比較性、數字化為主,文字說明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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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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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會計處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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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程序:
1.有投資標的均應設置帳列管。
2.帳列證券如供作質押,債務保證或寄託保管等,均需詳予記錄。
3.各項有價證券投資收入,股利等應按期領取及記錄。
4.有價證券交易保留、出售證券成交單,交易稅完稅憑證及所得稅申報資料等,應設立專檔備查。
5.結帳日有價證券之市價資料應妥為保管。
6.因持有有價證券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
7.股權投資與有價證券評價及會計處理依政府法令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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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資料:
(1)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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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重點:
1.有價證券視同現金,保管及入帳應由不同人擔任。
2.有價證券之記錄,是否確實。
3.有價證券取得之法定權益手續是否完備。
4.評價是否正確。
5.是否按規定處理投資帳務。
6.投資標的物之所有權應以公司名義登記。
7.投資如供作質押、債務保證或寄託保管等,是否經權責主管核准並詳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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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制度 投資循環, 內部管理規章, 投資循環內控, 投資循環管理, 筹资与投资循环, ERP, IFRS, I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