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
1.目的
為保障本公司股東權益、健全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財務管理及降低其經營風險,特訂定本辦法。
2.範圍
凡本公司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2.1 融資背書保證,係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2.2 關稅背書保證,係指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2.3 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2.4 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它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3.權責
3.1 財務單位:負責本辦法之修訂及維護。
4.流程
無
5.內容
5.1 背書保證對象:
5.1.1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5.1.2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5.1.3 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5.1.4 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5.1.5 前述第5.1.2、5.1.3 項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認定之。
5.2 背書保證之額度: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關責任總額,分別為:
5.2.1 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表淨值之50%。
5.2.2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逾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表淨值之50%。
5.2.3 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者,則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5.2.4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
5.2.5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受5.2.4 限制。
5.3 決策及授權層級
5.3.1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 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得由 董事會 授權 董事長 在總額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內先予決行,事後提報次一 董事會 追認。
5.3.2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受此限制。
5.3.3 本公司應充分考量各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5.4 背書保證程序
5.4.1 被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金額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單位提出申請,財務單位應詳加評估,並辦理徵信工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5.4.2 本公司財務單位經辦人員將前項相關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若辦理背書保證當時之累計餘額尚未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則呈請董事長裁示後辦理,嗣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若背書保證累計餘額已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則送董事會核定,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
5.4.3 財務單位建立之背書保證備查簿,應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本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5.4.4 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之資料照會本公司,以便註銷本公司保證之責任,並登載於背書保證登記表上。
5.4.5 財務單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九號之規定,定期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5.4.6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報告通知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5.5 印鑑章保管及程序,依『印鑑使用管理辦法』(AMS-004-203)規定作業之。
5.5.1 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為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該印章應由董事會同意之專人保管,變更時亦同;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公司程序始得領印或簽發票據。
5.5.2 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5.6 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公開發行以後)
5.6.1 本公司應於每月10 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5.6.2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5.6.2.1 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5.6.2.2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5.6.2.3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公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5.6.2.4 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5.6.3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5.6.2.4 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5.7 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5.7.1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訂定本管理辦法並依本管理辦法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
5.7.2 子公司應於每月10 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5.7.3 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辦法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報告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5.7.4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
董事長。
5.8 本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九號』之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5.9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計畫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5.10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則依『子公司監理管理辦法』(AMS-004-404)進行管控措施。
5.11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辦法時依『員工獎懲管理辦法』(CMP-001-110)懲處。
5.12 依規定須將背書保證提報董事會討論時,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全體成員或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6.相關辦法
6.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
6.2 印鑑使用管理辦法(AMS-004-203)
6.3『財務會計準則第九號』
6.4 員工獎懲管理辦法(CMP-001-110)
6.5 子公司監理管理辦法(AMS-004-404)
7.使用表單
無
8.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提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設置有審計委員會者,本辦法須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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