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S-004公司管理制度_204票據領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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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使票據之保管、開、作廢、對帳等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2.範圍
凡本公司應付票據:即指銀支票、銀本票等,悉依本辦法管之。

3.權責
3.1 財務單位:負責管票據用相關規定及本辦法之修訂。

4.

5.內容
5.1 支票之使用方式:
5.1.1 簽發之支票須經有權人簽名蓋章後,始生效。所蓋印鑑與開戶時交給銀鑑卡印鑑相同,並按支票號碼先後順序使用。
5.1.2 財務人員負責空白支票之保管,應確實控制庫存數量,依據使用情況,適時填具「空白支票清單」(AMS-004-204.01),蓋妥支票原印鑑向銀行領取,取時財務人員應當面點清支票號碼頁、公司帳號是否正確,並存放庫或保險箱。
5.1.3 每張支票之簽發,存根上應填具到期日、受款人及額,以備查核。
5.2 簽發支票之原則:
5.2.1 簽發即期支票時,應先做好資規劃,以避免因存款足遭退票之虞。
5.2.2 非有特殊由或經上級核可外,本公司對外廠商貨款一規定付款日之抬頭並禁止背書轉讓,劃線支票支付。
5.2.3 指名,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應蓋原支票印鑑外,’’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接處仍需加蓋支票原印鑑始生效
5.3 簽發支票作廢之處
財務人員開支票錯誤時,已蓋印鑑章應將錯誤支票之印鑑銷章及蓋上【作廢】戳記,並將錯誤之支票號碼黏貼於存根上,同時在存根上註明【作廢】字樣,並記入「作廢支票清單」(AMS-004-204.02)內,以備查核。
5.4 支票帳戶結清之原則:
支票帳戶需結清時,應將已用而未使用之支票繳還銀作廢結案,以防意外糾紛發生。
5.5 支票存根之處原則:每本以簽發完之支票存根應妥為保存五,以備查核。
5.6 支票遺失(喪失、滅失或被竊)時處方式:
5.6.1 支票權人遺失支票時,應即向銀止付通知手續,先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用表)一式三份及「遺失票據申請書」(用表)一式四份,蓋妥印鑑至付款銀,並將「止付通知書」(用表)副本一份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支票權人在申請掛失止付手續起五日內必須提示法院公示,催告證明始生效),銀收悉法院公示、催告證明後,以該支票簽發額同額提存(或以支票權人名義存定期存款)俟法院除權判決後,支票權人持法院除權判決書向銀申請付款。
5.6.2 如遺失支票係未簽發之空白支票,應向付款銀止付通知手續。
5.7 撤銷付款委託手續:
5.7.1 執票人在支票到期日超過七日尚未提示交換,如基於特殊因素或發生糾紛,發票人可向付款銀銷付款委託手續。
5.7.2 撤銷付款委託達三次,則銀可將該支票戶銷戶拒絕往,故應審慎處
5.8 支票之查核
5.8.1 為求內部有效監督,財務單位主管應採定期抽點方式查支票數量是否與帳載相符。
5.8.2 財務單位主管每月應核對銀對帳單,核對開支票額與傳票帳載額是否相符,並編製會計統計用表「銀調節表」(會計統計用表),發現符時,即查明處正。
5.9 已簽發支票為付款之處方式
5.9.1 每月已開支票而廠商尚未取之支票,應予登載,並將支票存放於庫或保險箱以防遺失。
5.9.2 支票到期日逾一以上廠商未取,應呈報上級處
5.10 支票之控管:
5.10.1 財務人員應定期清點支票數量,並做成記,對空白未使用支票每日應填載「空白支票清單」(AMS-004-204.01)加以控管。
5.10.2 為避免弊,各級有權簽章人得保管支票簿。
5.10.3 保管支票之出納人員如需休假時,應於休假前一天將庫存支票點收交職務代人無誤後,始得休假,以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
5.11 如特殊用途須開本票時,除應填寫發票日外,本票之使用與管控制辦法與支票相同。
5.12 支票開與有權簽發支票人應為同人。

6.相關辦法

7.使用表單
7.1 空白支票清單(AMS-004-204.01)
7.2 作廢支票清單(AMS-004-204.02)
7.3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用表)
7.4 遺失票據申請書(用表)
7.5 止付通知書(用表)
7.6 調節表(會計統計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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