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M-001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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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M-001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項次

細目

目錄

 

總則

 

各級主管人員安全衛生之職責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安全衛生守則 

 

一般安全衛生守則 

 

辦公室安全衛生守則

 

電腦作業安全守則 

 

交通安全守則 

 

消防安全守則 

 

有機溶劑作業守則 

 

危險性化學物質作業守則

 

電氣安全守則 

 

電氣技術人員守則 

 

機械作業安全守則 

 

十一

起重機安全守則 

 

十二

升降機安全守則 

 

十三

第二種壓力容器安全守則 

 

十四

堆高機安全守則 

 

十五

電鍍作業安全守則

 

十六

車床工作安全守則

 

十七

無塵室安全衛生守則 

 

十八

高壓氣體鋼瓶安全守則

 

十九

手工具使用安全守則 

 

二十

工作梯子作業安全守則

 

二十一

電動油壓板車安全守則 

 

二十二

物料搬運及貯存作業安全守則 

 

教育訓練

 

緊急救護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事故通報與調查作業

 

緊急應變處理 

 

健康管理

拾壹

 

附則 

 

 

壹、總則

一、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守則。

二、本公司各項安全衛生管理事項,除其他管理辦法或管理規則另有規定外,概依本守則辦理。 

三、本公司所有人員皆應遵守本守則各項規定,並確實遵守。 

四、本公司所有員工皆應奉行安全製造、災害歸零之基本信念,並建立自律自制及尊重他 人之職業道德及態度。

 

貳、各級主管人員安全衛生之職責 

一、總經理

()建立並維持本公司勞安衛管理系統。

()督導廠務課規劃有關勞安衛業務之推行。

()責成各級單位執行有關勞安衛業務目標之達成。

()責成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勞安衛各項作業。

()對於各部門提出作業危害因素,協調有關單位儘速處理解決。

()核定勞安衛推行工作計畫。

二、副總經理

()協助 總經理 建立並維持本公司安衛管理系統。

()協助 總經理 督導廠務課規劃有關勞安衛業務之推行。

()協助 總經理 責成各級單位執行有關勞安衛業務目標之達成。

()協助 總經理 責成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勞安衛各項作業。

()協助 總經理 對於各部門提出作業危害因素,協調有關單位儘速處理解決。 

()協助 總經理 核定勞安衛推行工作計畫。 

三、各處、部級單位最高階主管:

()執行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執行勞安衛管理事項。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負責總經理交辦有關勞安衛管理業務。

四、工作現場管理人員:

()負責該場所勞安衛管理業務之推行與協調。

()負責作業場所人員管制。

()現場化學物質或機械設備管制。

()協助辦理人員安全教導或危害告知。

()執行承攬安全衛生管理。

()協助事故應變處理、調查及改善措施追蹤。

()擔任主管與同仁間勞安衛管理業務之溝通橋樑。

()執行現場安全衛生檢查、檢點,並轉知相關部門/人員改善缺失。 

()其他主管交辦之勞安衛管理業務。

五、操作人員:

()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與設備,發生異常應立即調整並向上級報告。

()作業時遵守作業規範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並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整潔。

()依規定穿著或配戴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積極參加安全衛生活動,並提出建議。

()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作業規範、方法及安全衛生設備、設施使用方法。

()遵守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及本公司所頒訂之各種安全衛生規定。

()工作中不得有嬉戲或妨礙秩序之行為。

()嚴禁用手觸摸機器之轉動部份。

(十一)嚴禁從各種機具、設備上移除防護設備、標籤或標示。

(十二)機器未完全停止前,不得裝卸零件或材料。

(十三)勿使用不安全的工具及機械等設備。

(十四)熟悉意外傷害之急救方法與程序。

(十五)有任何作業上之問題,隨時請教主管。

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向主管機關報備法定重大事故。

(十一)負責與主管機關間安全衛生相關業務之申報與聯繫。

(十二)綜理勞安衛委員會事務。

(十三)綜理危險性機械/設備之設置、報廢或轉讓申請案。 

(十四)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審議。

(十五)配合相關主管機關業務稽查。

(十六)向主管機關提供安全衛生相關管理資料。

(十七)其他主管交辦之勞安衛管理業務。

 

參、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一、各設備所屬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對其所有之機械、器具、設備及環境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

二、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巡查,由廠務課擬定年度自動檢查計劃後,依計畫實施並記錄之。

三、自動檢查紀錄應包括項目如下

()檢查年月日。

()檢查方法。

()檢查部分。

()檢查結果。

()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四、各項檢查紀錄執行單位應妥善保存,並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五、各單位人員應依照各種設備之定期保養計畫,進行設備保養。 

六、定期保養、維護機具、設備,並維護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 

七、使用前檢點機具、設備安全裝置,是否良好安全堪用。 

八、依自動檢查計畫執行各項設備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並保存檢查紀錄以供備查。

 

肆、安全衛生守則 

一、一般安全衛生守則 

()進入廠區內除吸菸區外一律禁止吸煙。

()上班一律穿著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並保持整潔。

()進入廠區,應依職務類別更換拖鞋或工作鞋,並將鞋子置於指定之鞋櫃內。

()下班前最後一個離開工作區者,應確實檢查電源及門窗安全。

()從事作業前應熟知作業規定,並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機具、設備非經授權同意不得擅自操作之。

()不得任意變更作業條件或操作程序。

()機具設備之防護裝置不得任意拆除或使其失效。

()物料之堆放應防止墜落或倒塌。

()物料之堆放不得影響逃生、救難、消防及妨礙工作。

(十一)各樓層之安全門均不得上鎖,並向外開啟。

(十二)任何危險性機械、設備非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操作者應為法定合格人員。

(十三)機械設備均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張貼於工作場所顯眼易見處。

(十四)任何安全標示、標誌均不得任意塗改或拆除。

(十五)特殊作業管制區內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

二、辦公室安全衛生守則

()辦公場所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

()辦公場所的採光照明、通風換氣應符合國家標準。

()辦公場所之溫濕度、通風、照明、噪音等,若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處理。

()銳角物品之放置不得影響人員安全,或妨礙通行。

()使用延長線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不得任意放置於通道上,以免因絕緣破損造成短路,必要時應加保護管並黏貼於地面。

2.插座不足時不能連續串接或分接,以免造成超載或接觸不良。

3.裝接設備、儀器之電源應通知專業人員安裝,不可擅自處理。

()重物不得置於高處或懸掛在牆壁上。

()下班時應檢視門窗、空調、電源是否關閉。

()記住安全門、滅火器位置與逃生路線,以備緊急之需。

()易燃物品不得置於電源、或產生熱源之處所。

三、電腦作業安全守則 

()檢查電力供應是否符合規定;插頭與插座是否密貼牢固,電源或傳輸纜線是否有破損、斷()落、設備是否有潮溼等現象,以防漏電、感電事故發生。 

()檢查主機及週邊設備的擺設是否穩當,承載設備是否牢固堪用。

()經常擦拭終端機螢幕上之灰塵及手印,以保持清潔。

()檢查終端機的功能,如鍵盤上的鍵是否輕觸即可使螢幕上有字顯示,螢幕畫面是 否穩定,有無飄動的現象,亮度及對比是否適當,如螢幕有老化或影像不良者, 應即更換或送修。 

()調整桌椅及螢幕之高度和角度,使眼睛略高於螢幕上緣,且保持適當之距離,不 宜太近或太遠,桌、椅、鍵盤的高度應配合個人工作,調整至適當之高度。 

()於可能範圍內,調整螢幕的方向,使幕前反光現象減至最低,幕後方向應與其他 工作人員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每工作二小時須有適當之休息。 ()操作中,如發現有異味、冒煙、運轉不順等現象時,應立即關掉電源,並報請維修部門檢修。

四、交通安全守則 

()通則:

1.汽、機車駕駛人須持有駕駛執照。 

2.遵守速限規定,不得超速駕駛。(廠區內最高行車速限二十公里/小時

3.車輛應停放在停車格內。 

4.發現公務車有礙行車安全時,應立即通知負責部門。 

5.行車前就車況實施安全檢查。 

6.身心不適者(有倦睏感、疲累、喝酒者)嚴禁駕駛車輛。 

()騎乘機車

1.騎乘機車應戴安全帽並扣緊繫帶。 

2.騎乘機車應於慢車道或機車專用道行駛,不得行駛快車道。

3.轉彎前應減速並顯示方向燈。 

4.交叉路口轉彎時,應依號誌指示燈轉彎或採兩段式待轉行駛。

5.警示燈故障時應即修復。 

6.駕駛機車應持有符合所乘車種之駕駛執照。 

()駕駛汽車

1.保持行車距離,並遵守速限規定。 

2.行車前應繫上安全帶。 

3.變換方向或停靠路邊應確認來車並預先打開方向燈。 

4.天候不佳駕駛時應減速慢行、開亮霧燈或大燈並加長行車安全距離。

5.彎道、轉角或無號誌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利用路邊廣角鏡確認來車並距離轉彎處約三十公尺時應開啟方向指示燈號。

6.緊急煞車應採取階段式煞車,以防止追撞。 

7.停車後開啟車門應確認後方無來車,並採階段式開門方式。

8.通風不良處勿啟動引擎,於車內休憩。 

()行人

1.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2.穿越馬路應走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或天橋及地下道。 

3.通過交叉路口應依交通號誌或警察指揮。 

五、消防安全守則 

()(A)類火災(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紡織品等所引起的火災)適用之滅火劑包括水、泡沫滅火器、ABC 乾粉滅火器、消防砂等。 

()(B)類火災(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類與可燃性氣體如 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的火災)適用之滅火劑包括泡沫、二氧化碳滅火 器、乾粉滅火器、消防砂等,並可使用水霧冷卻,但不可使用水注。 

()(C)類火災(通電的電氣設備所引起的火災)必須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劑如二氧化 碳、乾粉滅火器滅火,待確認電源已切斷時,方可視同甲乙類火災處理。 

()(D)類火災(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鎂、鋅、鋯等引起之火災)應使用特定之化學 乾粉,絕對禁止用水,以免產生劇烈反應及爆炸之危險。 

()一切消防設備不得用於非消防目的之工作上。

()器材、物料之堆存,不得妨礙消防設備之取用。

()滅火時,人員應站上風。

()火災發生時,其附近區域之可燃物、高壓或液化氣體應速撤離,不能移開時,必須灑水冷卻容器表面。

()如身上衣服著火,切勿慌亂,應迅速脫下或就地翻滾,壓熄火焰,或就近用沖淋設備沖淋熄滅。

()電氣設備發火,若非確認電源已切斷且附近無其他電氣設備,不可用水或泡沫滅火器灌救,宜用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砂子撲滅之。

(十一)每一位員工都須熟悉各種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及其滅火種類,知道如何報告火警及如何逃生,並記住滅火器的放置位置。

(十二)密閉之工作場所不可用二氧化碳或鹵化物類滅火器。

(十三)易燃物品及油料必須妥善存放,其附近區域須嚴禁煙火並加以管制。

(十四)凡嚴禁煙火地區,每一位員工都應嚴格遵守。

(十五)不得穿有釘子的鞋子進入煙火管制區域。

(十六)易燃廢棄物如廢油布、廢紙等,應倒入有蓋之鐵桶內。

(十七)安全門、安全梯應保持暢通,同時其通道上,不可放置物品。

六、有機溶劑作業守則 

()裝盛有機溶劑或有異味逸散的化學物質及其廢棄物容器除應加蓋外,應考量與裝盛物之相容性。

()作業期間通風設施不得停止運轉,故障時應立即檢修。

()作業場所有機溶劑超過容許濃度之虞時,應配戴供氣式面罩或防毒口罩。

()處理溶劑時應戴用防護手套,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有機溶劑應於指定地點存放,並標明種類、名稱及張貼危害標示。

()有機溶劑廢液不得任意傾倒,應倒入指定之容器中。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應每日實施作業前檢點。

()作業場所負責人應就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實施有機溶劑濃度測定並記錄 之。 

()作業場所負責人應公告有機溶劑毒性、操作注意事項、緊急應變措施於作業場所使員工週知。

()作業場所之排氣裝置,每年應實施自動檢查一次以上。開始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亦應依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並作成記錄。

(十一)有機溶劑作業員工應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

(十二)作業人員發生中毒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救護及送醫處理。

七、危險性化學物質作業守則 

()穿戴適當的防護具並依主管訂定的標準方法進行作業。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一律嚴禁煙火。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應每日實施作業前檢點。

()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出該作業場所。

()特定化學物質應存放於一定之場所,並揭示使用注意事項、危害特性於明顯處。

()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穿戴防護手套、防護衣、呼吸器具或其它必要之防護具。

()被特定化學物質污染的破布、紙屑應收存於不浸透性容器,並加蓋。

()防止因誤動作致丁類物質洩漏,應標示其開關、按扭方向。

()因丁類物質洩漏致有危害人員之虞時,應立即退避至安全處所。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不得吸菸、進食。

(十一)特定化學物質處置場所應標示物質名稱、對員工健康之影響、處置時應注意事項、應使用之防護具。

(十二)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人員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接受特殊健康檢查。

(十三)吸入特定化學物質或被其污染,應迅速送醫治療。

(十四)所有的警報器應隨時保持堪用狀態,管理人員應定期作防止洩漏的檢點。

(十五)特定化學物質管理員每天應檢點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份是否有洩漏之虞。

(十六)有人員因特定化學物質中毒昏迷時,應立即將患者移到空氣流通處,施以急救並送醫治療。

八、電氣安全守則 

()從事任何電氣設備之維修、調整應確實斷電,並應掛停電作業警告標示牌或上鎖。

()變壓器、配電箱前面禁止堆放物料。

()從事活線作業時,應戴用絕緣防護裝備。

()從事電氣作業勿使用金屬梯子。

()不得以電線或其他金屬線代替保險絲。

()電器設備安裝時應確實接地。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電氣作業場所,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任意放置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料或設備。

()不得以潮濕的手或濕的工具操作開關。

()易產生電弧及火花之電氣設備,其臨近區域禁放易燃、易爆化學品。

(十一)遇有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應取用 ABC 乾粉滅火器或 CO滅火器。 

(十二)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工作人員之虞者,發生靜電之部份應實施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裝置。

(十三)接用電源時須向電氣管理部門申請。

(十四)不得使用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十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不得任意破壞、拆除。

(十六)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設備上。

(十七)非職權範圍內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

(十八)對於觸電者應以不導電(絕緣)物移開電源再施以急救。 

九、電氣技術人員守則 

()電氣作業應依法定電氣安全規章辦理。

()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含修理、換裝保險絲),應由領有電匠執照之電氣人員擔任之。 

()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1.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事故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2.電線間、直線、分岐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之接頭,應確實接牢。

3.拆除或接裝保險絲前,應先切斷電源。 

4.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5.熟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

6.於各類場所從事線路安裝時,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作業。

()各項電氣設備、絕緣用防護裝備、活線作業工具等應依規定實施定期檢查,並記錄檢查結果。

()電氣設備及線路之裝配,應依電業法有關規定施工,所使用電氣設備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放置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料或設備。

()為調整發電機器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需掛警告標示牌。

()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電氣加壓設備或其中間。 

()從事高低壓電路之檢點、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戴用絕緣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之虞之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之措施,以免引起感電危害。

(十一)高壓用電器具未送電前,應作絕緣試驗。

(十二)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等之建造、檢點、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作業中開路之開關,應上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2.開路後之電路若含有電力電纜、電力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者,應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3.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滅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該送電與其他電路之混淆,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予以接地。

4.前款停電作業範圍若為發電設備或開關場所之一部份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作為護圍,並懸掛【停電作業中】標誌,至於有電部份即以紅帶或紅網作為護圍,並應懸掛【有電危險】標誌。

十、機械作業安全守則 

()工作開始前應先檢查機械及防護裝置是否正常,運轉中若發現其聲響異常或其他 不正常之狀況,必須及早停機檢查;對高速、高壓之機械尤應特別注意遵守。 

()機械運轉中不得擅自離開。

()從事移動、轉動或往復動作設備之維修、保養、清潔、調整、簡易故障排除及拆裝耗材作業時,要先把電源切斷停車並掛牌後後始得為之。

()為避免車屑造成傷害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戴護目鏡。

()未經工作教導,不得使用新設或他人之機具、設備;非經認定合格之人員不得擅自修理。 

()使用機械加工機器應取得設備保管人之同意方可使用,特殊危險機具應具操作執照方可使用。

()工作者應於工作後清理機台及工作場所,且不得放置工具或其他物件。

()工作檯面應依作業性質提供足夠、適當之照明。

()每位工作人員均應熟知所操作之機械設備的電源總開關或緊急制動裝置位置及切斷方法。

()熟知急救箱或設備之設置地點,如有同仁於工作中受傷,應立即送醫。

(十一)不可佩戴有捲入之虞的飾物或手套於移動、轉動的機器間工作。

(十二)所有安全設施要保持良好、可用之情況。

(十三)危險性工作區或危險點應以顏色標明()以提醒同仁注意,並加裝防護裝置,且不得任意拆除之。 

(十四)機械實施檢查維修時,必須先停機,並張貼【維修掛牌】之警告標示。

(十五)機械之各項安全裝備應經常實施檢查,以確保其正常功能。

(十六)遵守安全工作方法從事工作,例如未停機時不得進行擦拭、注油、保養。

(十七)其他有關各種專門之機械設備安全注意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起重機安全守則 

()吊升荷重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應由合格人員操作之。

()固定式起重機每年應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固定式起重機每月應實施下列各項檢查:

1.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安全裝置有無異狀。

2.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3.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4.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狀。

5.纜索固定式起重機的鋼纜、絞車裝置是否異常。 

()固定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就下列各項實施檢點

1.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置器性能。 

2.直行軌上及吊運車橫行之軌道狀況。 

3.鋼索運行狀況。 

()非經訓練、指派,不得操作固定式起重機。

()起重機具作業時,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應於起重機具上標示最高負荷,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項限制。

()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與過捲預防裝置至少保持 0.25 公尺之距離;並應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起重機具運轉時,嚴禁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

(十一)從事起重機具運轉作業時,為防止吊掛物掉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吊掛物使用吊耳時,吊耳設置位置及數量,應能確保吊掛物之平衡。

2.吊耳與吊掛物之結合方式,應能承受所吊物體之整體重量,使其不致脫落。

3.使用吊索()、吊籃等吊掛用具或載具時,應有足夠強度。 

(十二)不得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鉤、鉤環、鏈環,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十三)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或編結環首、壓縮環首者,不能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十四)吊鉤需設防滑舌片,作業中不得使其失效。

(十五)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十六)固定式起重機之操作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十七)吊掛用之吊鏈、鋼索、掛鉤、纖維索等吊具有異狀時應即修換。

(十八)起重機停用時應切斷電源,吊架放置地面,不得懸掛物體於空中。

(十九)吊升速度控制應先由慢速至全速,在全速狀態停車應先慢速再停止,禁止驟然停車。

(二十)運轉中若有異常的聲響、振動、因發熱產生之臭氣或其他異狀時,應立即停止運轉並調查、檢修。

(二十一)運轉中停電時,應將控制把手退回停止位置,拉下總開關,等待送電。

(二十二)舉重物之高度,原則上要比人之高度為高,保持離地二公尺以上高度。

(二十三)物品要經常垂直起吊,貨物橫向牽引時,不可傾斜吊掛。

(二十四)將貨物捲上一定高度後,始可作水平移動。

(二十五)載重不得超過起重設備之最大荷重限度。

(二十六)吊掛作業時須注意四週之人員及物品。

(二十七)物品若不幸摔落時嚴禁用手去扶持。

(二十八)吊掛時作業人數必須兩人切勿單人作業。

十二、升降機安全守則 

()未經檢查合格並發給檢查合格證之升降設備不得使用。

()依法須將檢查合格證張貼於車廂內之顯眼易見處。

()升降機如於維修中,嚴禁使用。

()其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或最大乘載人數。

()當升降機超載時,蜂鳴器會發出警報,貨物運送人員應立即調整重量或調整乘載人數。

()專供載貨使用之升降機,嚴禁人員搭乘。

()搬運貨物時,應先將升降機開關切換至【常開】鈕,再緩緩將貨物移入車廂,貨物推出升降機後,請將開關切換至【常關】鈕。

()嚴禁乘載人員於車廂內劇蹦嬉戲,以避免安全裝置因誤導而停止運作,而被困於樓層間。

()除樓層選擇按鈕及開關按鈕外,嚴禁亂按其他按鈕(尤其是緊急停止按鈕)。 

()小心操作並愛惜使用,嚴禁用堅硬物品敲打按鈕,以免引起故障。

(十一)升降機車廂門會自動開啟與關閉,嚴禁用手扳開或將手搭在安全門扉上,以免發生危險。

(十二)嚴禁在車廂內吸煙。

(十三)應定期維修保養並檢查軌道、吊具及其他附件。

(十四)未經許可人員不得進入控制室、機房等。

(十五)禁止吊箱內荷載長物而刺穿天花板。

(十六)升降機停止、關人時之處置措施:

1.升降機關人時,請按對講機或警鈴通知保全人員。 

2.車廂內非密閉空間,勿驚慌靜待救援。 

3.勿嘗試打開門內、外門,以防墜落。 

4.預知停電/火災/水災/地震時,嚴禁搭乘升降機。 

十三、第二種壓力容器安全守則 

()本公司之空氣貯槽經型式檢定為第二種壓力容器,依鍋爐及壓力容器規則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非指定人員不得任意操作、使用第二種壓力容器。

()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於初次使用前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1.確認胴體、端板之厚度是否與製造廠所附資料符合。 

2.確認安全閥吹洩量是否足夠。 

3.各項尺寸、附屬品與附屬裝置是否與容器明細表符合。

4.經實施耐壓試驗無局部性之膨出、伸長或洩漏之缺陷。

5.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每年委外由合格廠商針對第二種壓力容器,依下列項目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裂痕、變形及腐蝕。 

2.蓋、凸緣、閥、旋塞等有無異常。 

3.安全閥、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 

4.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十四、堆高機安全守則 

()非經訓練合格且領有執照者,不得操作堆高機。

()堆高機為制止運行及保持停止,應設制動裝置。同時應設警報裝置,使用堆高機前應檢查這些裝置是否正常。

()堆高機應裝置前照燈、後照燈及倒車警示音響。

()堆高機應設有符合規定之頂蓬。

()堆高機應裝置後扶架。

()堆高機之油壓裝置,應設有防止油壓過度昇高之安全閥。

()嚴禁使用堆高機時,嬉戲或不遵守工作守則。

()堆高機具有不同的防火安全等級,應依實際作業環境之要求,選用適當防火安全等級之堆高機。

()選用堆高機時應考慮其負載負荷、輪胎型式、引擎型式、頂蓬型式等要素。負載負荷應超過搬運的物品重量,以避免意外的發生。

()駕駛堆高機時,應遵守廠內交通規定,嚴禁超速及超載。

(十一)堆高機行進時,應與前車保持適當之行車距離。同時應隨時注意週遭情況,以備緊急情況之發生。

(十二)駕駛充電式堆高機之人員應在指定的區域進行充電作業,且該充電區域周圍半徑 公尺內不得有易燃物 並設置適當的防火設備,以避免火災的發生。同時應保持空氣暢通,以排除電池產生的廢氣。

(十三)未經製造商許可,禁止自行改裝堆高機,以免發生危險。

(十四)維修時應確實檢查各項標示及警告訊號是否可以辨識。

(十五)安裝或搬運電池時應使用適當之昇舉設備及搬運裝置。重新安裝電池時,應將電池確實固定。

(十六)堆高機空車行駛時,應將貨叉升高至離地面約 15 公分。 

(十七)無論何時載重下坡,均應倒退而下。

(十八)當舉起、放下重物或起步行駛時,均應緩慢行駛。

(十九)除卸放搬運貨物時,升降架可往前傾外,一般貨物升降時,升降架均需保持垂直或往後傾。

(二十)在危險品存放區內不得使用堆高機作業。

(二十一)堆高機所裝之物料,應整齊放置,其高度不得妨礙駕駛員之視線,並不宜作快速之急轉彎。

(二十二)貨物太龐大致前面視線被阻擋時,須後退行駛。

(二十三)堆高機行駛時,駕駛員應注視行進或後退之方向,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二十四)堆高機負重行駛前,應先將所載物料放低至離地約 20 公分左右,始可行駛,因降低重心後,穩定度增大。 

(二十五)非必要時,不得將貨物升高至頂端行駛。

(二十六)停用時不得未拉緊手剎車即離車而去。

十五、電鍍作業安全守則 

()添加配製腐蝕性、含毒性藥水溶液,應戴橡膠手套、口罩、安全眼鏡、穿著耐酸鹼防護衣。

()使用後之藥水應置放於規定地點,並隨手將桶蓋鎖緊。

()使用後之空桶應依規定擺放,桶蓋朝上,並確認桶內無任何殘餘藥水。

()配置藥水時應將濃度高的藥水加入濃度低的藥水,並應依標準作業程序(SOP或作業規範)作業。 

()進入電鍍區應注意移動之天車,維修或配製藥水,應確認天車已停止移動,並於懸掛標示牌的狀況下始可進行作業,以防止他人誤觸開關。

()不相容性之藥水應分區儲存於承接盤上,以防止洩漏。

十六、車床工作安全守則 

()非經工作教導不得操作車床。

()操作各種車床或在運轉中的車床旁工作時,不得穿著袖口懸垂及過於寬大的衣服。

()不得使用無柄刀具工作。

()操作車床應配戴護目鏡、安全鞋等適當之防護具。

()勿將工具機件、材料置於通行之走道上。

()不得將機器之防護裝置拆除或毀壞。

()不可用身體之任何部份剎車。

()不論工具、刀具或工作物品勿置放於車床上面,須隨手使用者,手工具應放在工作檯或工作檯車上。

()當車床操作中,手部應遠離車刀之刀鋒。

()應用吸塵器清掃銅屑,勿以手部作業。

(十一)若不熟識各設備功能開關之操作前,禁止操作。

(十二)清掃、加油、測量或調整,請先停車。

(十三)地上有油漬,應立即擦乾,以免人員經過滑倒。

(十四)作業位置應有足夠之活動空間,通道應有 80 公分以上寬度,且隨時保持暢通。 

(十五)危險點應有適當之防護措施,且不得任意拆除。

(十六)不可用機油或切削油洗手。

十七、無塵室安全衛生守則 

()門禁管制: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無塵室。 

()教育訓練:無塵室工作人員應依其作業特性,接受相關之教育訓練。 

()緊急應變:

1.無塵室應依作業場所危害特性,備適當的應變器材、對同仁施予應變訓練,並辦理應變演習。

2.無塵室應標明避難方向指示並保持疏散動線之暢通。 

()潔淨度之維持

1.為維持各區潔淨度,進入無塵室需依其潔淨度等級,穿著適當的無塵衣鞋。

2.機具、設備或物件攜入無塵室應防止任何塵埃進入。 

()無塵室應設有供機具、設備搬入搬出之專用出入口。

()無塵室作業應依本公司「無塵室環境管理作業規範」(QS-PD-001)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高壓氣體鋼瓶安全守則 

()應使用檢驗合格的鋼瓶。

()鋼瓶應標示裝戴氣體之種類,避免誤用。

()氣體鋼瓶開啟後,人員要在實驗室現場,地震時先關火源及總開關。

()實驗室內若有高危險性之高壓氣體例如:O2COH2H2SC2H2N2、液態氮等鋼瓶,應將種類、數量標示於門上。

()鋼瓶搬運之安全注意事項:

1.不可除去或更改標誌及號碼。 

2.不可拖、拉、滾,應使用搬運工具。 

3.不可讓鋼瓶碰撞或互相磨擦。 

4.不可用鋼瓶作支撐物或其他用途。 

5.不可移動鋼瓶上之安全裝置;如利用鋼瓶保護蓋作提昇鋼瓶之用。 

6.未使用或空瓶應裝上平頭護罩並標示清楚;如空瓶標上【空】的標籤,且空瓶之瓶閥亦應旋緊。 

7.搬運時勿接近高溫或火種。 

()鋼瓶儲放之安全注意事項

1.應儲放於乾燥地方,避免潮濕。 

2.氧氣鋼瓶不可與可燃性、有毒性氣體鋼瓶放在一起。 

3.所有鋼瓶均應直立儲放。 

4.勿使日光直接照射,應儲放於通風良好的安全地方。 

5.避免放置於有熱源及高溫附近,應保持在攝氏 40 度以下。 

6.通路面積應為儲放面積的 20%以上,並不得堆積物品以利緊急時便於搬出。 

7.儲放周圍十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鋼瓶使用之安全注意事項

1.鋼瓶瓶身 1/32/3 高度處應以鏈條個別固定於結構安全的牆壁上,若因隔間材質(:石膏板)無法直接固定於牆上者,以鐵架或其他適當的材質固定於結構安全、穩定的支撐點後,將鋼瓶固定於此固定架上。

2.逐一檢查調節器上各閥門螺絲均已在關閉位置(鋼瓶頭閥須在密閉狀態,否則將造成氣體洩露)。 

3.應用標準工具將調節器裝妥在鋼瓶頭閥上。絕不可使用未裝調節器之鋼瓶。

4.應用標準工具(不可使用代用工具)或用手動旋開鋼瓶頭閥,先試有無漏氣,如漏氣時應關回閥門,取下調節器,將鋼瓶搬離至安全無火源之處,掛上警告標誌並立即通知廠商處理。

5.勿使用油氣接觸鋼瓶,或用油布擦拭鋼瓶。 

6.應按規定使用,不可任意混合使用。 

7.勿將鋼瓶內氣體完全耗盡,宜留下少許壓力在瓶內。 

8.確知鋼瓶用途、內容物與標示一致者,方得使用。 

9.鋼瓶未安裝於管線系統時應加裝護蓋,以免倒下時將節氣閥撞毀,管線應以顏色或吊牌等標示內容氣體。

十九、手工具使用安全守則

()必須使用適當工具工作。

()工具應加強檢查並保持良好狀態。

()必須以正確之方法使用工具。

()工具存放應設置工具收存處所,工具使用完畢,必須擦拭乾淨並歸還原處擺放。

()任何一種工具都有其特殊性能,工作人員未明白其特性前不得亂用。

()有柄的工具應裝妥大小適合而堅固的木柄,其錘柄頭必須打楔固定。

()電動手工具應由電工試驗絕緣良好後才能使用。

二十、工作梯子作業安全守則 

()不可使用任何有缺陷或損壞的梯子,亦不可以其他物品堆積方式替代梯子。

()使用活動式梯子應注意梯腳之固定,以免梯腳滑動發生意外。

()上下梯子時,手中不可攜帶物品,以防滑落。

()在通道或出口處使用梯子時,要另置一人,以保梯子上下人員之安全。

()有導電意外之作業場所,切勿使用金屬材質之梯子,應使用玻璃纖維、木製及竹製絕緣梯子。

()梯子倚靠建築物時,梯腳與倚靠物水平距離應避免大於梯子及倚靠物接處點間距離之四分之一。

二十一、電動油壓板車安全守則 

()未經主管授權不得擅自操作該設備。

()操作電動油壓板車前應檢查煞車、緊急停止開關及各項控制開關是否正常。

()操作電動油壓板車人員嚴禁坐於板車車體或升降裝置上行進。

()載運貨物嚴禁超過最大荷重。

()載運貨物高度應求安全穩固,若高度已超過操作人員之視線高度,應以倒退方式行進,以防操作人員因視線不良發生危險。

()操作人員應熟悉各項控制功能,以防因誤操作發生危險。

二十二、物料搬運及貯存作業安全守則 

()散裝物料有崩塌、滾動、滑動、飛散之慮者,應以繩索、護網、擋樁或採取其它必要之措施,以防止造成危害。

()堆放時不得超過地面最大安全負荷及最高限度。

()不得阻礙通道、出入口、照明、電氣開關、或防礙急救、消防設備之取用。

()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不得依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

()不得在卸貨區放置物品。

()堆放、貯存化學品的容器(含空瓶)應確實加蓋。 

()具反應性或不相容之化學品不得貯存於同一區。

()物料貯存區應嚴禁煙火禁止產生火花或高熱之行為,在物料貯存區從事動火作業,應先將可然性物料移除方可進行作業。

()將物料移除或採取有效之防護措施。

(十一)堆積袋裝物料時,應將袋口向內或向牆面推放,以免袋口壓裂物料散落。

(十二)推積成捆物料時,應在每層底部加墊木條以防滑動。

(十三)危害性化學品貯存場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

(十四)四十公斤以上物品應優先以動力機械搬運。

(十五)搬運強酸、強鹼的車輛或工具應有防腐蝕的措施或能力,並穿戴適當之防護裝備。

(十六)兩人以上合力搬長形重物時,應面朝同一方向,並由經驗多者在後方指揮。

(十七)搬起或放下物品時應儘量挺直腰部,以腿部使力,以免傷及腰、背。

(十八)放下重物時應注意腳及手掌的位置,避免被壓傷。

(十九)吊起重物或長件物體時,應用導向索控制方向,以防止在空中擺動。

(二十)以任何材質的繩索綑綁物體進行吊掛、起重時,為防止被尖角割斷,重物墜落

傷人,應於尖角處加襯墊保護之。

(二十一)用吊索吊起圓柱體或表面較光滑之物體時,其吊索至少繞經被吊物兩圈以上,以免滑落。

(二十二)搬運鐵管、木材、梯子等長形物件時,前端應稍微朝上,以免行進時撞及地面,在轉彎時應注意控制轉動方向,切勿觸及電線或撞擊他人。

(二十三)使用手推車應向前推動,不可拉車後退。

(二十四)手推車下坡時,車應在人的前方,上坡時車應在人的後方。

(二十五)搬運危險品時應捆綁牢固。

(二十六)貯存場所應保持整潔、空氣流通。

 

伍、教育訓練 

一、為落實員工從事工作、災變預防及增進安全衛生技能,本公司各單位應分別辦理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本公司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三類實施,各單位得視需要自行派訓或提外訓需求,其各項訓練應保存記錄備查。

()新進人員類:新進人員報到後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員工消防訓練,如機械設備之操 作、危險物與有害物通識職前訓練者應由各單位自行辦理使其接受相關作業安全 程序職前訓練,課程結束後得經測驗合格始為完成訓練,測驗成績不合格者,應重新參訓。 

()作業場所主管類:各單位主管人員應依單位作業特性,參加特殊作業場所主管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操作人員類:從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及特殊作業人員應先受訓取得合格證照後,始可從事作業。

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對象 

()新進人員應完成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部門主管應就作業特性、安全作業程序、作業場所危害因子、預防措施等,施予教育訓練;其從事法定特殊作業者, 未接受法定課程取得合格證照前,不得從事相關作業。 

()調換工作者,其部門主管應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從事法定特殊作業者,未接受法定課程取得合格證照前,不得從事相關作業。

()直接管轄特殊作業之新任主管應接受法定特殊作業主管人員教育訓練。(如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應使其接受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安全衛生訓練

()各單位、各部門應就在職人員依其作業特性施以必要之在職訓練。

()各單位、各部門應對緊急應變編組人員施予應變、救災所需之教育訓練。

 

陸、緊急救護 

一、一般急救原則 

()急救前要確定對傷者或對自己無進一步的危險。

()儘速將患者自高危險區移至安全區。

()現場急救人員應給予傷患立即性治療,對最急迫的人員給予優先處理,如需要時應毫不遲疑將傷患送往醫院處理。

()臉色潮紅患者應使其頭部抬高,臉色蒼白有休克現象者,應使其頭部放低。

()對神智不清醒、昏迷、失去知覺,可能需要接受麻醉者,均不可給予食物或飲料。

()施行急救時避免閒人圍觀,以免妨害急救工作。

()要熟練心肺復甦術,以維持傷患呼吸及血液循環。

()要預防傷患持續受傷,預防休克。

二、燒燙傷急救原則:

()沖:用水沖洗至少15分鐘。若眼部受傷,撐開眼皮自內而外緩慢沖水,水流高度約10~15公分。

()脫:傷處皮膚若有衣著,一面沖水,一面剪開衣服,避免皮膚組織持續受損或擴大傷處面積。

()泡:傷處泡於水中,其水泡不可壓破。

()蓋:使用乾淨潮濕紗布輕輕覆蓋,以避免感染。

()送:儘速送醫。

三、外傷出血急救原則:

()抬高出血部位,使之高過心臟,勿除去傷口處之凝血,以防持續出血。消毒傷口以預防感染。

()任何止血法均需每隔 10-15 分鐘放開 15 秒,以防組織壞死。 

()一般性出血以直接止血法處理:以乾淨之紗布或毛巾覆蓋傷口,以手加壓至少 分鐘。 

()動脈出血以間接止血法處理:直接以指頭壓在出血處的近心端止血點,減少傷口血液流出量,最好與直接加壓止血法同時進行。(大腿止血點:鼠蹊部中心,頭部 止血點:頸側動脈,上臂止血點:上臂內側肱動脈

()傷患大量出血且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止血法止血時,應使用止血帶止血法。止血帶要綁在傷口較近心臟部位,且要標明包紮時間。

()鼻子出血時,應使患者半坐臥且頭部稍向前,壓迫鼻子兩側止血,十分鐘後鬆開,若仍未止血應再壓十分鐘。

()若四肢有斷裂情形,需將斷肢立即以清潔塑膠袋隔離,並用冰塊冷藏之,與病人一同送醫縫合。

四、骨折急救原則:

()避免折斷的骨骼與鄰近關節再次移動。

()以夾板固定傷肢,以擔架運送。

()抬高固定的傷肢,以減少腫脹與不適。

()送醫急救。

五、感電傷害急救原則:

()先關掉電源確定自己無感電之虞。用乾燥的木棒、繩索將患者與觸電物撥離。

()依一般急救原則,對患者進行急救。

六、吸入中毒急救原則:

()搶救者應穿戴適當的呼吸防護具進入災害現場,先打開通風口。

()若毒性氣體屬可燃性氣體不可任意開啟電源燈源。

()搬移患者至新鮮空氣流通處,鬆開衣服,使其呼吸道暢通。

()意識不清,呼吸困難者,應給與氧氣。

()呼吸停止者應施予人工呼吸,維持呼吸系統運作。

()心跳停止者應施予心臟按摩,維持循環系統運作。

()送醫急救,注意保暖,以免身體失溫。

七、誤食急救原則:

()若食入非腐蝕性毒物,先行催吐。

()若食入腐蝕性毒物,不可催吐;患者若尚能吞嚥,則可給予少量飲水。 

()若昏迷抽搐,禁止催吐,先依其心肺狀況,施予一般急救。

()保留中毒物,與中毒物一起送醫檢驗。

八、呼吸之急救:(口對口人工呼吸法)

()使遇難者仰臥,頭部後傾。

()大姆指伸進遇難者上下齒之間,用力使下顎突出直至下齒高於上齒。

()搶救者用右手大拇指捏住遇難者之鼻孔。

()搶救者作深呼吸後,把口緊緊對準遇難者之口,向遇難者的口吹進空氣。

()搶救者把空氣吹進遇難者的肺部時,必須注意遇難者的胸部有無隆起,以便確定氣道是否暢通無阻。

()搶救者把嘴移開,讓遇難者吐氣數三後重覆吹進空氣,每分鐘應重覆 12 次,直至遇難者被救活為止,如遇難者為小孩時,則應增加至每分鐘 20 次。

九、傷患之緊急搬運:

()搬運傷患前,需先檢查其頭、頸、胸、腹、四肢之傷勢,並加以固定。

()讓傷患儘量保持舒適之姿勢。

()若需將患者拖至安全處,應以身體長軸方向拖行。

()搬運器材必需牢固。

 

柒、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一、從事作業應依工作性質穿著適當的工作服,接觸有腐蝕性的化學品應穿防護圍裙。 

二、從事有害氣體、有害光線作業時,應選用合格且適當之防護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罩、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防護具。

三、選用之防護具應為國家檢驗合格之產品,對工作之干擾越小越好,且不致造成使用者的不適感。

四、防護具使用者應接受相關訓練課程,以了解防護具之使用及維護方法。 

五、從事高架作業或工作場所有人員受撞擊、跌倒或受墜落物體擊傷之虞者,均應確實配戴安全帽(繫上顎帶)。 

六、處置腐蝕性之化學物質或足部有受戳傷、穿刺之虞的作業,應穿著安全鞋,有感電危險之虞者,其安全鞋應能有效絕緣。

七、接觸對眼睛有傷害的氣體、液體或強光應戴安全眼鏡或眼罩。 

八、高架(離地面兩公尺以上者)作業應繫安全帶。 

九、85 分貝以上的作業場所,應戴耳塞、耳罩。

十、個人用防護具應正確使用,用完應予以清潔整理並妥善保管。 

十一、個人用防護具應保持清潔,並給予必要之消毒,應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應妥善保存。

十二、防護具應有足夠之數量,避免共用,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配置個人專用防護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十三、各單位應指定專人保管公用防護具,並經常檢查以確認其功能。 

 

捌、事故通報與調查作業 

一、事故分為三級:

()重大事故:包括死亡、重大財產損失(動支財產保險者)、罹災人數三人以上及火災、爆炸、大量危害物質外洩及環境污染等事故。

()一般事故:未達上述重大事故之財產損失、人員傷害之事故。

()虛驚事故:未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害之事故,但如發生時之狀況稍有改變即可能造成一般或重大事故。

二、事故通報流程:

()重大事故發生,現場人員應即通知部門主管及廠務課,兩者接獲通知後應各向上通報。

1.發生死亡、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事故,或因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勞工罹災需住院治療之災害,廠務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2.大量危害物質外洩或有影響廠區周界以外時,應立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3.排放廢()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飲用水源之虞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發生一般事故時,現場人員應通知部門主管與廠務課,並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虛驚事故時,現場人員應通知部門主管並進行調查及研議改善措施。

三、事故調查:

()由廠務課進行調查發生原因並研擬改善對策。

()廠務課認為其原因不足者或需其他部門協助時,得召集會同事故部門及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事故部門必須配合調查,並研擬改善建議據以實施。

()虛驚事故類由現場主管進行調查,並將改善結果及改善措施告知廠務課。

四、補救措施及追蹤管理:

()現場主管應依各類事故調查結果就其基本原因採取防制措施,各級主管應督促改善。

()各單位主管應追蹤各類事故改善成效,加強宣導教育,以杜絕事故重演。

五、事故發生未依規定通報、匿報者,依本公司工作規則規定懲處。

 

玖、緊急應變處理 

一、火災 

()發現時如屬小火,應於安全無虞下隔離或移除危險物質,並以滅火設備滅火,且應設法通知他人協助滅火,並通報事故部門主管到場處理,若有感電之虞應先關閉電源或通知廠務單位協助處理。

()發現時若火勢已無法控制,應立即通知消防單位(火警救護專線:XXXX-XXXX) 救災、避難引導組引導附近工作人員疏散並清點人數,通知事故發生部門主管到場處理 若事故發生時為非上班時間,事故發現者應通知附近工作人員協助救災或疏散。 

()全公司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應立即研判自行救災能力是否足夠,必要時應立即尋求外來支援。

()當消防隊抵達火災現場時,本公司各單位應聽從指揮協助滅火救災。

()火勢撲滅後,應經鑑識單位許可,否則禁止擅入事故現場。

()疏散之人員應於指定地點集合待命,不得擅自離開或重返事故現場。

二、爆炸 

()發現者應在安全無虞下移除或隔離危險物質,若有感電之虞應先關閉電源或通知廠務單位處理,事故部門主管應到場處理。

()緊急應變指揮中心成立後展開確認是何種物質引起爆炸,評估其危害性,決定救災及控制災害擴大之方式,並研判是否需要疏散附近住家、民眾,如需要則由聯絡組通知村里長廣播,請住戶疏散,並請警察機關支援疏散民眾。

()全公司緊急應變小組應立即成立並展開災害現場救災。

()若建築物結構安全可能受影響時,應立即通知人員疏散,由避難引導組協助引導並清點人數。

()爆炸現場若有人員受傷,應儘速通知警衛室,通報消防隊協助傷患急救或送醫。

()疏散人員重返工作場所前應經事故部門主管確認安全無虞始得進入。

()不論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進行事故調查。

三、化學物質洩漏 

()發現小量洩漏應儘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漏源關閉,並予以收集處理,若為大洩漏應於安全無虞下,迅速利用現場防護設備將洩漏源關閉,並通知發生事故部門主管到場處理(若因該洩漏引起火災應依火災之緊急應變措施處理)。 

()部門主管確認是何種化學物質洩漏,評估其危害性,決定止漏及除污方式。

()若洩漏源為毒性或有害氣體,指揮官、事故部門主管或事故發現者應通知附近人員疏散至上風處,必要時由避難引導組引導人員疏散並清點人數。

()法定危害物質外洩,廠務課應於一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外洩情形。

()部門可自行止洩及除污,則由其自行處理,若該部門無法自行處理,則應立即通報廠務課協助處理。

()洩漏之化學物質及除污物料(沾有化學物質者),應統一收集處理。 

()經環境測定專業人員偵測作業場所及周界環境有害物濃度降到背景值,使得發佈事故解除警報,疏散者得以重返作業場所。

()不管有無造成人員、設備損害,均應進行事故調查。

 

拾、健康管理 

一、勞工健康檢查分類如下 

()新進人員體格檢查:凡新進人員於報到時應檢附體格表或至管理處保健所或其他合格醫療院所實施體 格檢查,檢查費用由員工自理。 

()一般作業人員健康檢查:凡本公司所屬員工每年依規定參加一般性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公司支付。

1.年滿 65 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2.年滿 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3.未滿 40 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特殊作業人員健康檢查:凡本公司從事法令規定之特殊作業項目,例如從事特殊化學品、噪音、精密作業 等每年應實施特殊作業健康檢查一次,檢查費用由公司支付。 

二、從事特別危害作業人員健康檢查結果判定如下: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但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但可能與職業原因無關者。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可能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拾壹、附則

一、本守則依據一百十年一月一日XXXX檢字第 XXXXXXXXXX 號函准實施。 

二、本守則經各部門勞工代表會簽後,函請管理處核備,公告實施。

三、本守則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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