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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QA-014 供應商環境限用物質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符合歐盟 RoHS 指令規定、國際法規要求及客戶之要求,特定訂本管理規範以管制構成本公司產品零組件、半成品、原材料與包裝材之危害物質限制使用含量,依據本管理規範要求提供各零組件、半成品及原材料之供應商,應配合本公司綠色產品導入時程與限用物質標準進行改善。
2 範圍:
2.1 構成本公司產品零組件、半成品、原材料、包裝材及製造過程中所使用的各項均質材質。
2.2 此外,當本管理規範所規定之物質無法符合各國當地法令時及本公司客戶端規定時,本公司有權利要求供應商立即改善並提供符合法令要求之檢測報告。
3 權責:
3.1 品保部:彙總審查各項環境限用物質資料,及確認本規範是否符合各客戶端之環境限用物質管制規範。
3.2 研發部:依『設計開發管理辦法』(QP-RD-001),在研發或設計初期,應將歐盟及客戶之環境限用物質要求,列為管制對象,嚴禁使用 ; 及有責任保證其設計的材料或零件均符合本管理規範之要求,並在 DR3 階段中提供完整BOM表(包含客戶料號、重量),以便針對各相關零件提出要求與檢證。
3.3 採購部:於新協力廠商導入時,提供協力廠商本規範之要求;替代材料導入時,應提出材料承認作業。
4 流程 : 略
5 內容:
5.1 環境限用物質之管制:
5.1.1 限用物質標準:如 5.4 所列之管制物質與含量限制。
5.1.2 分項管理:供應商於新材料承認時,需符合下列事項之要求。
5.1.2.1 第一項:檢測
A.說明:進行產品檢測,並提出檢測報告與保證書,保證產品之限用物質含量符合本公司實際規範。
B.需提供化驗報告項目說明:供應商應提出化驗報告以證明供應部品中無 添加本公司規定的禁用物質。各類部品依據其組成材質不同,所要求的化驗項目如:
5.1.2.2 第二項:保證
A.說明:指保證產品之限用物質符合本公司規範。
B.作法:保證產品之限用物質含量符合本公司規範。
5.2 供應廠商配合事項:
5.2.1 製程中除允許排除條款所列之使用外,不得使用或特意添加上述所列之限用物質,若為純物質中不可去除之雜質含量,不得超過限用物質含量標準,供應商於新材料承認階段時(於量產階段前),需提供該部品的環境限用物質檢測報告、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UL 安規文件;檢測項目如條文 5.4 所提到,檢測之材料除了有特別定義外,必須以均質(homogeneous)材料進行檢測。
5.2.2 供應商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須填寫表內所有要求內容,物質安全資料表的格式請依照國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或 ISO11014-1 標準的規定。
5.2.3 本公司所認可之檢驗機構,目前以台灣檢驗科技公司(SGS)、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ITC)、台灣電子檢驗中心(ETC)三定;若供應廠商無法經由上述檢測機構實施檢測分析時,請於檢測前向本公司提出說明,並由通過 ISO17025 國際標準驗證之檢測構構實施檢測。
5.2.4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提供需符合下列事項:
5.2.4.1 為每一個均質材料都要填寫化學物質成分表,成分表的內容分三部份,其中,【化合物英文名稱】與【重量百分比】為必填項目。當所填寫的化合物英文名稱為某一大類化合物而無特定 CAS.NO.時;或此物質為供應商之商 業機密時,在這兩種情況下,CAS.NO.可以不用填寫。
5.2.4.2 製表日期不可超過審核日期 2.5 年。
5.2.4.3 化學物質成份須以英文表示。
5.2.4.4 各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需加總為 100%。(若為化學物質比例為區間值,則以取中間值計算加總)。
5.2.4.5 不接受 other 或 additives..等非化學物質名稱的物質成分內容。
5.2.4.6 檔案資料必須清晰,且需為電子檔。
5.3 檢測報告內容之要求:
5.3.1 檢驗前處理方法:有關 RoHS 禁用物質,PVC 及甲醛的檢測儀器及允許的前處理方法請詳下表:
5.3.2 每一份化驗報告中需記載下列事項:
5.3.2.1 樣品描述(零件名稱,型號等)。
5.3.2.2 所使用之前處理方法。(詳閱 5.3.6 說明)。
5.3.2.3 檢測方法及設備。
5.3.2.4 檢測人姓名,檢測實驗室負責人姓名,分析實驗名稱。
5.3.2.5 檢測日期。
5.3.2.6 檢測結果及方法偵測極限(MDL)。
5.3.2.7 檢驗流程圖。(凡測試報告中有提及的測試項目種類均需附上相對應的測試方法流程圖)。
5.3.2.8 測試樣品照片、圖片。
5.3.2.9 送測廠商名稱及地址。
5.3.3 不接受掃描檔及傳真檔。
5.3.4 檢測報告若為合併或修正過之報告,則此份檢測報告之期限為樣品檢驗日期起算, 而不以檢測報告表頭日期為期限。
5.3.5 化驗報告僅接受中文及英文版內容,其餘版本文件將被退件並要求更新後重新提交。
5.3.6 樣品的前處理(例如:Pb、Cd、Hg)應該使樣品完全溶解成溶液,因此化驗報告前處理或流程說明中需要明確標示【已完全溶解】字樣。
5.3.7 檢測報告與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之樣品名稱型號需一致。
5.3.8 對於違反上述要求的化驗報告將被退件並要求補正後重新提交。
5.3.9 檢測報告之有效期限為一年,若檢測報告之有效期限已過,供應商應自行主將產品再次送驗,並於報告過期日前或依嘉威指示日前提供新版的檢測報告予本公司品保部 GP 負責人員。
5.3.10 各供應商之各項配合事項與資料齊全,將列入本公司採購考量項目之重點,若無法合乎本公司或是客戶之要求,將無法量產,敬請各供應商協助配合實施。
5.3.11 若開發中產品檢測超出限用物質標準,本公司將要求供應商提出改善計畫, 禁止使用該零件或是提出替代方案 ; 若量產後檢測超出限用物質標準,須停止供貨進行調查,後續依嘉威相關採購、品質合約規範辦理。
5.4 本規範為本公司因應 RoHS、國際規範及各客戶要求所訂定之標準,若有變更, 本公司將會先以 E-mail 通知修改部份請各供應商及早因應,同步修改規範並通知各供應商協同改善。本規範修訂實施後,供應商須於收到通知日起,針對本公司開發之新產品、既有產品,供應符合限用物。
5.4.1 環境禁用物質管制
【表一 歐洲化學署第二批納入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之物質】
【表二 歐洲化學署第三批納入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之物質】
【表三 歐洲化學署第四批納入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之物質】
【表四 歐洲化學署第五批納入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之物質】
5.5 本規範修訂實施後,供應商須於收到通知日起,針對本公司開發之新產品、既有產品,供應符合本公司限用物質管理標準之產品材料及相關要求檢驗項目。
6 相關辦法:
6.1 設計開發管理辦法(QP-RD-001))
7 使用表單: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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