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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QA-012 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落實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應實施自動檢查項目之執行與管理,藉由自動檢查及早發現缺失,並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作業環境之安全,避免危害發生, 特制訂本辦法以作為執行依據。
2 範圍:
適用全體新進人員健康檢查、員工定期健檢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特殊健康檢查。
3 權責:
3.1 行政部:策劃執行單位。
3.2 所有員工:對公司所實施之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4 流程 : 略
5 內容:
5.1 檢查人員及實施要領:
5.1.1 新進人員:
5.1.1.1 檢查時機:到職前,員工自行前往指定醫院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5.1.1.2 檢查項目:
A.既往病歷及作業經歷之調查。
B.自覺症狀及自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呼吸系統、血液循環系統、泌尿系統、消化系統、神經系統、皮膚)。
C.身高、體重、視力、色盲及聽力檢查。
D.胸部 X 光(大片)攝影檢查。
E.血壓測量。
F.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G.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H.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稱 SGPT)、肌酸酐、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I.其他必要之檢查。
5.1.1.3 檢查結果:發現員工不適於從事該項工作時,檢討任用資格。
5.1.1.4 人員錄取後人事單位應先依工作性質,通知錄取人員應接受一般體格檢查或特殊體格檢查,並將『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EP-QA-012-01) 交由錄取人員或告知指定之檢查項目至指定醫療院所實施檢查。
5.1.1.5 新進人員若於前任工作已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其檢查期限未逾一年,且能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5.1.2 在職人員:
5.1.2.1 檢查時機:須滿足下列規定
A.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B.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C.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D.特殊作業人員體檢,每年乙次。
5.1.2.2 檢查項目:一般健康檢查請參照
5.1.1.2,特殊健康檢查請參照【附件一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之檢查項目。
5.1.2.3 檢查結果:
A.行政部於執行特殊健康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時,應彙整相關資料並保存 10 年。
B.若發現員工健康狀況不能適應原工作時,除給予醫療外,應採取更換工作、變更作業場所、縮短工時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
5.1.3 特殊危害健康檢查:
5.1.3.1 特殊危害健康作業
A.高溫作業:係指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B.噪音作業:作業場所噪音平均音壓級在 85 分貝以上之作業。
C.離輻射作業:使用X光檢測設備或其他游離輻射設備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認定者。
D.異常氣壓危害作業:係指於高過大氣壓之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E.鉛作業: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F.四烷基鉛作業:從事『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G.粉塵作業:從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H.有機溶劑作業:從事 1,1,2,2-四氯乙烷、四氯化碳、二硫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甲基甲醯胺、正已烷之有機溶劑作業。
I.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 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奈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奈胺及其鹽類、氯乙烯、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 氰酸異佛爾酮、石綿(以處置作業為限)、砷及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
J.從事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之作業。
K.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5.1.3.2 檢查項目:請參照【附件一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5.1.3.3 檢查結果:
A.如屬粉塵作業經判定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管理三者,該員應調換 至非粉塵作業場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管理四其異常項目,經醫生判定和職業原因有關者,該員應予療養。
B.非粉塵作業經判定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第二級管理之勞工,應依 醫師之意見於一定期間內實施健康追蹤檢查,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 應至指定醫療機構實施診治。
C.非粉塵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屬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第三 級管理或粉塵作業之檢查結果為管理二時,經接獲檢查報告 30 日內將異 常之勞工名冊,報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勞動檢查機構。
5.1.4 作業檢點: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所規定,於每日作業前所採取之自動檢查。
5.1.5 危險性機械:指具有動力提升且可進行水平移動之機械,如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5.1.6 危險性設備:指可貯存或產生一定壓力之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5.1.7 巡查:指由主管或指定人員、工安人員於定期或不定期對工作場所所有設備、機械、人員、環境等運作狀況是否符合各項管制規定,所採取之巡視作業。
5.2 健康檢查後應採取之措施:
5.2.1 參照醫師依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之建議,告知員工並調配於適當工作場所作業。
5.2.2 應將檢查結果發給各受檢員工。
5.2.3 行政部應將員工之健檢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依法令規定提出檢討與建議。
5.3 急救人員之設立:
5.3.1 員工滿 30 人以上之工作場所應設一人。
5.3.2 員工人數超過 50 人,每增加 50 人應再設置一人。
5.3.3 若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各單位負責人應即指定合格代理人代理其職務。
5.3.4 有關急救人員資格取得,參照『人力資源管理辦法』(QP-AM-002)執行。
5.4 檢查之醫療機構:執行檢查之醫療機構,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並發給證明者。
5.5 名冊及紀錄:
5.5.1 行政部應將上述所有檢查人員名單造冊備查。
5.5.2 健康檢查記錄、特殊健康檢查記錄應保存於行政部。
5.5.3 一般體格檢查及一般健康檢查記錄文件保存期限為 10 年,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記錄文件保存期限 10 年,但游離輻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 及其鹽類、α-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苯、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 合物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及使用作業之勞工,記錄應保存 30 年。
6 相關辦法:
6.1 人力資源管理辦法(QP-AM-002)
6.2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6.3 附件一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7 使用表單:
7.1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EP-QA-012-01)
【附件一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檢查對象 | 特殊體格檢查項目&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 定期檢查期限 |
從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高溫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噪音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 所稱鉛(lead)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四烷基鉛中毒預防 規則所稱四烷基鉛 (tetraalkyl lead) 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1122四氯乙烷 (1,1,2,2 tetrachloroethan 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四氯化碳( carbon tetrachlor-ide)之製造或 處置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二硫化碳 (carbon disulf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三氯乙烯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formamide)之 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正己烷(n-hexane)之 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聯苯胺及其鹽類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鈹及其化合物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氯乙烯(vinyl chloride)之製造或處置作 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苯(benzene)之 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二異氰酸甲苯 (toluene diisocyan-ate; TDI)、4,4-二異氰酸二苯 甲烷(methylene bis- phenyl isocyanate ; MDI)、二 異氰酸異佛爾酮 (isophor-one diisocyanate;IPDI)之製 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石綿(asbestos)之 處置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砷及其化合物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錳及其化合物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黃磷(phospho-rus)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 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聯啶或巴拉刈(paraquat)之 製造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鉻酸及其鹽類之製 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從事鎘及其化合物之製 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 工 | (1)作業經歷之調查。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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