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QA-012 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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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QA-012 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落實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應實施自動檢查項目之執行與管理,藉由自動檢查及早發現缺失,並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作業環境之安全,避免危害發生, 特制訂本辦法以作為執行依據。

 

2     範圍

適用全體新進人員健康檢查、員工定期健檢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特殊健康檢查。

 

3     權責

3.1    行政部:策劃執行單位。

3.2    所有員工:對公司所實施之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4     流程 

 

5     內容

5.1    檢查人員及實施要領:

5.1.1    新進人員: 

5.1.1.1 檢查時機:到職前,員工自行前往指定醫院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5.1.1.2 檢查項目: 

A.既往病歷及作業經歷之調查。 

B.自覺症狀及自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呼吸系統、血液循環系統、泌尿系統、消化系統、神經系統、皮膚)。 

C.身高、體重、視力、色盲及聽力檢查。 

D.胸部 (大片)攝影檢查。 

E.血壓測量。 

F.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G.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H.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 或稱 SGPT)、肌酸酐、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I.其他必要之檢查。 

5.1.1.3 檢查結果:發現員工不適於從事該項工作時,檢討任用資格。

5.1.1.4 人員錄取後人事單位應先依工作性質,通知錄取人員應接受一般體格檢查或特殊體格檢查,並將『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EP-QA-012-01) 交由錄取人員或告知指定之檢查項目至指定醫療院所實施檢查。

5.1.1.5 新進人員若於前任工作已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其檢查期限未逾一年,且能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5.1.2   在職人員: 

5.1.2.1 檢查時機:須滿足下列規定 

A.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B.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C.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D.特殊作業人員體檢,每年乙次。 

5.1.2.2 檢查項目:一般健康檢查請參照 

5.1.1.2,特殊健康檢查請參照【附件一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之檢查項目。

5.1.2.3 檢查結果:

A.行政部於執行特殊健康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時,應彙整相關資料並保存 10 年。 

B.若發現員工健康狀況不能適應原工作時,除給予醫療外,應採取更換工作、變更作業場所、縮短工時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

5.1.3   特殊危害健康檢查: 

5.1.3.1 特殊危害健康作業 

A.高溫作業:係指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B.噪音作業:作業場所噪音平均音壓級在 85 分貝以上之作業。 

C.離輻射作業:使用X光檢測設備或其他游離輻射設備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認定者。 

D.異常氣壓危害作業:係指於高過大氣壓之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E.鉛作業: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F.四烷基鉛作業:從事『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G.粉塵作業:從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H.有機溶劑作業:從事 1,1,2,2-四氯乙烷、四氯化碳、二硫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甲基甲醯胺、正已烷之有機溶劑作業。 

I.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 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奈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奈胺及其鹽類、氯乙烯、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 氰酸異佛爾酮、石綿(以處置作業為限)、砷及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 

J.從事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之作業。 

K.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5.1.3.2 檢查項目:請參照【附件一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5.1.3.3 檢查結果:

A.如屬粉塵作業經判定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管理三者,該員應調換 至非粉塵作業場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管理四其異常項目,經醫生判定和職業原因有關者,該員應予療養。 

B.非粉塵作業經判定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第二級管理之勞工,應依 醫師之意見於一定期間內實施健康追蹤檢查,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 應至指定醫療機構實施診治。 

C.非粉塵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屬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第三 級管理或粉塵作業之檢查結果為管理二時,經接獲檢查報告 30 日內將異 常之勞工名冊,報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勞動檢查機構。

5.1.4   作業檢點: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所規定,於每日作業前所採取之自動檢查。

5.1.5   危險性機械:指具有動力提升且可進行水平移動之機械,如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5.1.6   危險性設備:指可貯存或產生一定壓力之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5.1.7   巡查:指由主管或指定人員、工安人員於定期或不定期對工作場所所有設備、機械、人員、環境等運作狀況是否符合各項管制規定,所採取之巡視作業。

5.2    健康檢查後應採取之措施:

5.2.1   參照醫師依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之建議,告知員工並調配於適當工作場所作業。

5.2.2  應將檢查結果發給各受檢員工。

5.2.3  行政部應將員工之健檢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依法令規定提出檢討與建議。

5.3    急救人員之設立:

5.3.1   員工滿 30 人以上之工作場所應設一人。

5.3.2  員工人數超過 50 人,每增加 50 人應再設置一人。

5.3.3  若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各單位負責人應即指定合格代理人代理其職務。

5.3.4  有關急救人員資格取得,參照『人力資源管理辦法』(QP-AM-002)執行。 

5.4   檢查之醫療機構:執行檢查之醫療機構,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並發給證明者。

5.5    名冊及紀錄:

5.5.1   行政部應將上述所有檢查人員名單造冊備查。

5.5.2  健康檢查記錄、特殊健康檢查記錄應保存於行政部。 

5.5.3  一般體格檢查及一般健康檢查記錄文件保存期限為 10 年,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記錄文件保存期限 10 年,但游離輻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 及其鹽類、α-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苯、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 合物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及使用作業之勞工,記錄應保存 30 年。 

 

6     相關辦法

6.1    人力資源管理辦法(QP-AM-002)

6.2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6.3    附件一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7     使用表單

7.1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EP-QA-012-01)


【附件一 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檢查對象

特殊體格檢查項目&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定期檢查期限 

從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高溫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高血壓、冠狀動脈疾病、肺部疾病、糖尿病、腎臟病、皮膚病、內分泌疾病、膠原病及生育能力既往經歷之調查。 
(3)
目前服用之藥物,尤其重利尿劑、降血壓藥物、鎮定劑、抗痙攣劑、抗血液凝固劑及抗膽鹼激素劑之調查。 
(4)
心臟血管、呼吸、神經、肌肉骨骼及皮膚系統(男性加作睪丸)之物理檢查。
(5)
飯前血糖(sugar AC)、血中尿素氮(BUN)、肌酸酐(creatinine)與鈉、鉀及氯電解質之檢查。
(6)
血色素檢查。
(7)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8)
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FEV1.0/FVC) 
(9)
心電圖檢查。

一年

從事噪音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外傷、耳部感染及遺傳所引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往歷之調查。
(3)
耳道物理檢查。 
(4)
聽力檢查(audiometry)(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一千、二千、三千、四千及六千赫之純音,並建立聽力圖)

一年

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血液、皮膚、胃腸、肺臟、眼睛、內分泌及生殖系統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
頭、頸部、眼睛(含白內障)、皮膚、心臟、肺臟、甲狀腺、神經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骨、關節及肌肉系統之物理檢查。 
(4)
心智及精神檢查。
(5)
胸部X(大片)攝影檢查。
(6)
甲狀腺功能檢查(T3.T4.TSH) 
(7)
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 1.0) 
(8)
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SGPT)及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9)
紅血球數、血色素、血球比容值、白血球數、白血球分類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10)
尿蛋白、尿糖、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

一年

從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
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自發性氣胸、耳部手術、活動性氣喘、酒癮、毒癮、癲癇、胰臟炎、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壓、開胸手術、偏頭痛、肱骨或骰骨曾有骨折及長期服用類固醇等既往歷之調查。 
(3)
胸部X(大片)攝影檢查。
(4)
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FEV 1.0/FVC)
(5)
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或懷疑有心臟疾病者,應做心電圖檢查。 
(6)
耳道物理檢查。
(7)
抗壓力檢查。
(8)
耐氧試驗。

一年

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 所稱鉛(lead)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抽煙、個人衛生習慣及生育狀況與消化道症狀、心臟血管症狀及神經症狀等既往歷之調查。 
(3)
齒齦鉛緣之有無與血液系統、消化系統、腎臟系統及神經系統之物理檢查。 
(4)
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及紅血球數之檢查。 
(5)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6)
血中鉛之檢查。

一年

從事四烷基鉛中毒預防 規則所稱四烷基鉛 (tetraalkyl lead) 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神經、精神及心臟血管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
神經、精神及心臟血管系統之物理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一年

從事1122四氯乙烷 (1,1,2,2 tetrachloroethan 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喝酒情形,神經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
神經及肝臟之物理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r-GT)之檢查。

一年

從事四氯化碳( carbon tetrachlor-ide)之製造或 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喝酒情形,腎臟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
腎臟及肝臟之物理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TL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r-GT)之檢查。

一年

從事二硫化碳 (carbon disulfid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中樞神經、周圍神經、心臟血管、腎臟、肝臟、皮膚及眼睛疾病既
往歷之調查。 
(3)
中樞神經、周圍神經、心臟血管、腎臟、肝臟、皮膚及眼睛之物理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r-GT)之檢查。
 (6)
心電圖檢查。

一年

從事三氯乙烯
(trichloroethylene)
、四氯乙烯 (tetra-chloroethylene)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喝酒情形與神經、肝臟、腎臟、心臟及皮膚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
神經、肝臟、腎臟、心臟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r-GT)之檢查

一年

從事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formamide)之 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酗酒及肝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
肝臟、腎臟、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
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r-GT)之檢查。

一年

從事正己烷(n-hexane)之 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皮膚、呼吸器官、肝臟、腎臟及神經系統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
神經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一年

從事聯苯胺及其鹽類
(benzidine & itssalts)
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ami-nodiphenyl & its salts)4-硝基聯苯及其鹽 類(4-nit-rodiphenyl & its salts)、β-S胺及其鹽類 (β-naphth-ylamine & its
salts)
、二氯 聯苯胺及其鹽 類(dichlorobe-nzidine & its salts)、α-胺及其鹽 類(α-naphthylamine & its salts)之製造或處置作 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抽煙、喝酒、藥品服用狀況及家族史既往歷之調查。 
(3)
尿蛋白、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醫師認有必要時,得實施細胞診斷檢查。

一年

從事鈹及其化合物
(beryllium & its compounds)
之製造或處 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器官症狀、體重減輕、皮膚炎、肝及關節病變既往歷之調查。
(3)
身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4)
胸部X(大片)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FEV 1.0/FVC)

一年

從事氯乙烯(vinyl chloride)之製造或處置作 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喝酒情形、肝炎、輸血、服用肝毒性藥物及接觸肝毒性之化學物等既往歷之調查。 
(3)
肝臟、脾臟、腎臟、手部皮膚及呼吸系統之物理檢查。 
(4)
胸部X(大片)攝影檢查。 (5)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r-GT)之檢查。

一年

從事苯(benzene)之 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血液疾病、腎臟疾病、肝臟疾病、喝酒及長期服藥等既往歷之調查。 
(3)
血液系統之物理檢查。 
(4)
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白血球數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一年

從事二異氰酸甲苯 (toluene diisocyan-ate; TDI)44-二異氰酸二苯 甲烷(methylene bis- phenyl isocyanate ; MDI)、二 異氰酸異佛爾酮 (isophor-one diisocyanate;IPDI)之製 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氣喘、慢性氣管炎及過敏既往歷之調查。 
(3)
呼吸器官及皮膚之物理檢查。
(4)
胸部X(大片)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FEV1.0/FVC)

一年

從事石綿(asbestos)之 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呼吸器官症狀既往歷之調查。
(3)
胸部物理檢查。
(4)
胸部X(大片)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FEV1.0/FVC)

一年

從事砷及其化合物
(arsenic & its com-pounds)
之 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呼吸器官症狀既往歷之調查。 
(3)
鼻腔、皮膚、呼吸道、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物理檢查。 
(4)
胸部X(大片)攝影檢查。 
(5)
尿蛋白及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之檢查。 
(6)
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一年

從事錳及其化合物
(manganese & its compounds)
之 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酗酒、精神、神經、肝臟及腎臟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
肺臟、神經(含巴金森症候群)及精神之物理檢查。 
(4)
胸部X(大片)攝影檢查。

一年

從事黃磷(phospho-rus)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 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倦怠、貧血、食慾不振、胃部、肝臟、腎臟、眼睛及呼吸器官疾病既往歷之調查。 
(3)
眼睛、呼吸器官、肝臟、腎臟、皮膚、牙齒及下顎之物理檢查。 
(4)
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SGPT)及加瑪麩胺醯轉移脢(GGTr-GT)之檢查。 
(5)
血球比容量值、血色素、紅血球數、白血球數及白血球分類之檢查。

一年

從事聯啶或巴拉刈(paraquat)之 製造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皮膚角化、黑斑及疑似皮膚癌症病變既往歷之調查。 
(3)
皮膚及指甲之物理檢查。 

一年

從事鉻酸及其鹽類之製 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咳嗽、咳痰、胸痛、鼻腔異常、皮膚症狀等既往歷之調查。 
(3)
鼻粘膜異常、鼻中膈穿孔之檢查。 
(4)
皮膚炎、潰瘍等皮膚病變之檢查。 
(5)
從事工作四年以上者,應實施胸部X光攝影檢查。

一年

從事鎘及其化合物之製 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 工 

(1)作業經歷之調查。 
(2)
鎘或其化合物引起之呼吸器官症狀、胃腸症狀等既往歷之調查。 
(3)
咳嗽、咳痰、喉嚨乾燥感、胸痛、鼻黏膜異常、食慾不振、噁心、嘔吐、反復性腹痛或下痢、體重減輕、貧血等自覺或他覺症狀之調查。 
(4)
體重測量。
(5)
門齒或大齒鎘黃色環之檢查。
(6)
尿蛋白檢查。
(7)
尿中鎘檢查。 
(8)
呼吸器官有自覺或他覺症狀時,應實施胸部物理檢查及肺功能檢查(包括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FEV1.0/FVC)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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