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QA-013 作業環境測定實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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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QA-013 作業環境測定實施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落實依據『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定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項目之執行與管理,藉由作業環境測定及早發現缺失,並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作業環境之安全,避免危害發生,特制訂本辦法以作為本公司執行之依據。

 

2     範圍

凡本公司各單位所轄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所規定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場所,如噪音作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等均適用。

 

3     權責

3.1    廠務課:依廠內實際需求擬定作業環境測定計畫,並將作業環境測定記錄報告妥善保存。

 

4     流程 

 

5     內容

5.1    名詞定義:

5.1.1    作業環境測定: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及評估勞工暴露狀況所實施之規劃、採樣、分析或儀器測量。

5.1.2   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

5.1.3   作業時間短暫:指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

5.1.4   作業期間短暫: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5.2    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人員及實驗室應符合『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定之合格人員及認證實驗室。

5.3    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項目及期限,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之作業場所,不在此限。

5.3.1   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

5.3.2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噪音一次以上。

5.3.2.1 作業環境有噪音疑慮者,應每年執行一次噪音測定。

5.3.3  製造、處置或使用硫酸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一次以上。

5.3.4  採光及照明:

5.3.4.1 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及照明,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A.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B.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C.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D.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但採人工照明可補足照明者不在此限。

E.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F.作業場所面積過大或夜間、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

G.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H.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5.3.4.2 作業場所照明標準對照表如【附件一】所示。

5.3.4.3 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及照明,應每年測定其照度一次以上。

5.3.5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或作業條件改變時測定粉塵濃度一次以上。

5.4   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時,廠務課應訂定作業環境測定計畫,將作業環境測定項目填寫於「環安衛量測項目一覽表」(EP-QA-008-01)中,並委由合格機構進行作業環境測定,其測 定結果應依下列規定、記錄,並妥善保存三年。

5.4.1   測定時間(年、月、日、時)

5.4.2  測定方法。

5.4.3  測定處所。

5.4.4  測定條件。 

5.4.5  測定結果。

5.4.6  測定人員姓名(含資格文號及簽名),委託測定時需包含測定機構名稱。

5.4.7  依據測定結果採取之必要防範措施事項。 

5.5    偵測儀器之校正,請參照『量測儀器校正管理辦法』(QP-QA-011)

 

6     相關辦法

6.1    量測儀器校正管理辦法(QP-QAD011)

 

7     使用表單

7.1    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EP-QA-012-01)

 

8     參考資料

8.1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法

8.2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8.3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附件一 作業場所照明標準對照表】 

 

場所或作業別 

基本照度要求

 照明種類 

1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20Lux 以上

全面照明 

2

1.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2.
搬運粗大物件。

50Lux 以上

全面照明 

3

1.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2.
搬運粗大物件

100Lux 以上

全面照明或局部照明

4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詴驗、
分裝、配製等。

200Lux 以上

全面照明 

5

1.須精細辨物體,如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詴驗、分別等級等。
2.
一般文書辦公場所。

300Lux 以上

全面照明或局部照明

6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檢查等

500-1000Lux 以上

全面照明 

7

1.精密零件組合、檢查、詴驗、加工。
2.
印刷電路板以人工(插件、焊接、檢視、修補)等。
3.
以放大鏡或顯微鏡從事檢驗、組合(限工作台)

1000Lux 以上

全面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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