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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QA-006 噪音管制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確保本公司各廠噪音能符合當地法規規定及維護廠區週界環境安寧與作業人員之健康。
2 範圍:
凡本公司各工作作業區域之噪音場所及本廠之週界均適用。
3 權責:
3.1 廠務課:噪音之量測與管理。
3.2 各單位部門:防護具之分發。
4 流程 : 略
5 內容:
5.1 相關名詞解釋:
5.1.1 噪音:指超過法規標準之音量。
5.1.2 噪音管制:
5.1.2.1 台灣工廠:屬第四類管制區,指工業區。
5.1.2.2 大陸工廠:屬第三類管制區,指工業區。
5.1.3 主管機關:依各廠所屬機關。
5.1.3.1 台灣工廠: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5.1.3.2 大陸工廠:縣級以上地方民眾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5.1.4 顯著噪音源:明顯產生噪音之設施,如共用設備馬達和其他噪音源等。
5.1.5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5.2 噪音管制訂定:
5.2.1 台灣工廠:噪音管制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噪音管制法』及其當地相關法規之規定,劃分為作業場所及廠區週界環境兩類。
5.2.2 大陸工廠:噪音管制依『中華民眾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及其當地相關法規之規定訂定。
5.3 作業場所噪音管制:須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當地相關法規規定,每日八小時日間測量平均音量不可超過 85 分貝,如有噪音源顯著之場所,由廠務課依照『作業環境測定實施管理辦法』(EP-QA-013)、『環安衛監督管理辦法』(EP-QA-008)辦理委外進行檢測,其測定記錄報告需保存三年以上。
5.4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作業人員應配戴有效之防噪音護具。
5.4.1 各單位於防護具之分發後,並填於「個人防護具領用記錄表」(EP-QA-006-01)。
5.5 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 90 分貝之噪音作業場所,應採取工程控制或減少作業人員暴露時間。
5.5.1 同仁暴露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不得超過【表一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下列對照表:
5.5.1.1【表一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A權噪音音壓級 (dBA) | 90 | 92 | 95 | 97 | 100 | 105 | 110 | 115 |
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 (小時) | 8 | 6 | 4 | 3 | 2 | 1 | 0.5 | 0.25 |
5.5.1.2 任何時間同仁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
5.5.1.3 任何時間同仁不得暴露於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
5.5.1.4 噪音值超過九十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
5.6 週界環境噪音管理:週界環境之噪音,不得超過【表二 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及【表三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之下列對照表:
5.6.1 【表二 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
管制區類別 | 劃分原則 | |
台灣廠 | 第一類管制區 | 指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
第二類管制區 | 指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 |
第三類管制區 | 指供工業、商業及住宅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 |
第四類管制區 | 指供工業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嚴重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 寧之地區。 | |
大陸廠 | 第一類管制區 | 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
第二類管制區 | 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 |
第三類管制區 | 工業區。 | |
第四類管制區 | 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 |
5.6.2 【表三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
頻率 | 20Hz-200Hz | 20Hz-20kHz | |||||
時段 | 日間 | 夜間 | |||||
台灣廠 | 第一類管制區 | 42 | 42 | 39 | 50 | 45 | 40 |
第二類管制區 | 42 | 42 | 39 | 60 | 55 | 50 | |
第三類管制區 | 47 | 47 | 44 | 70 | 60 | 55 | |
第四類管制區 | 47 | 47 | 44 | 80 | 70 | 65 | |
頻率 | 22Hz-707Hz | ||||||
時段 | 日間 | 夜間 | |||||
大陸廠 | 第一類管制區 | 55 | 45 | ||||
| 第二類管制區 | 60 | 50 | ||||
| 第三類管制區 | 65 | 55 | ||||
| 第四類管制區 | 70 | 55 |
5.6.3 時段區分:
5.6.3.1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5.6.3.2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5.6.3.3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5.7 委外監測:
5.7.1 台灣工廠:
5.7.1.1 作業場所:作業場所有超過 85 分貝以上噪音時,每半年檢測一次。
5.7.1.2 週界環境:
A.當內外部意見有疑慮時進行檢測。
B.廠區有顯著噪音源設置或變更時,廠務課須委外測定廠區週界噪音值,必須符合管制標準,始可開始使用該設施。
5.7.2 大陸工廠:根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III類區標準,白天 65dB(A),夜間 55dB(A),需進行委外測定廠界噪音值,使之符合其要求,始可使用其設施設備。
5.8 當廠區噪音測定超過管制標準值時,產生噪音之權責單位須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降低噪音量,並依『環安衛監督管理辦法』(EP-QA-008)、『環安衛矯正及預防管理辦法』 (EP-QA-009)或是『環境目標與方案管理辦法』(EP-QA-001)提出「環境管理方案規劃 表」(EP-QA-001-01)進行改善,以達到管制標準。
5.9 相關記錄依『記錄保存管理辦法』(QP-QA-002)進行管理與保存。
6 相關辦法:
6.1 作業環境測定實施管理辦法(EP-QA-013)
6.2 環安衛監督管理辦法(EP-QA-008)
6.3 環安衛矯正及預防管理辦法(EP-QA-009)
6.4 環境目標與方案管理辦法(EP-QA-001)
6.5 記錄保存管理辦法(QP-QA-002)
7 使用表單:
7.1 個人防護具領用記錄表(EP-QA-006-01)
8 參考資料:
8.1 台灣工廠適用參照標準如下
8.1.1 行政院環保署,噪音管制法
8.1.2 行政院環保署,噪音管制標準
8.1.3 行政院環保署,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
8.1.4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法
8.1.5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8.2 大陸工廠適用參照標準如下
8.2.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8.2.2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8.2.3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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