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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QA-007 能資源使用與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對於公司內部所使用的各項電氣及機器設備均需適當管制,做好用水、用電節約,及污染管制,防止不必要浪費及減少對環境污染。
2 範圍:
適用本公司所使用之水、電等能資源及所排放之廢水管理。
3 權責:
3.1 廠務單位:環境檢測與稽核與設施維護管理。
3.2 行政部:用水、電之記錄。
3.3 各單位部門:配合用水、用電制度。
4 流程 : 略
5 內容:
5.1 用電節約:公司內部之機器設備、廠內製程使用之機器設備、冷氣使用、照明設施等,訂定下列節約用電之相關作業準則。
5.1.1 公司內部之機器設備:公司內部員工遵守。
5.1.1.1 在各辦公室內之機器設備於使用完畢後即關閉電源,以節省電源。
5.1.1.2 定期請廠商保養設備,以維持機器設備之運作,增加作業效能,以減少用電量。
5.1.2 廠內製程使用之機器設備:現場操作員工遵守。
5.1.2.1 生產各項設備由各操作人員負責開關機作業。
5.1.2.2 各項設備在停止生產時,應關機。
5.1.2.3 機器設備應依『設備保養維護管理辦法』(QP-PD-005)實施保養,以維持機品設備運轉順暢,增加作業效率,進而減少用電量。
5.1.3 冷氣:全體員工遵守。
5.1.3.1 各辦公室、會議室之冷氣空調,應保持適宜的溫度設定,人員較少離開時,應關閉冷氣空調。
5.1.3.2 各工作場所(辦公室處所)之冷氣濾網應隨時保持清潔,以增加冷氣機之效能,減少用電量。
5.1.4 照明設施:全體員工遵守。
5.1.4.1 在作業區域保持足夠的亮度即可,其他非作業區應關閉開關或僅保持不影響人員安全的照明 ; 人員離開時,應養成隨手關閉開關的習慣,以節省用電。
5.1.4.2 其他人員發現某一區域無作業人員且電燈未關閉時,應主動協助隨手關閉開關,以節省用電。
5.2 水資源使用及廢水排放管理:
5.2.1 生活用水:
5.2.1.1 廁所馬桶水箱如發現漏水,即通知廠務人員進行維修。
5.2.1.2 在廠房用水明顯處張貼]節約用水]貼紙,以提醒員工隨時注意節約用水。
5.2.2 冷卻用水:製程中冷卻用水依其作業標準進行更換以減少無謂之排放。
5.2.3 廢水之檢測:廠務工程師應每半年對本廠所排放之廢水進行檢測,檢測記錄需保存三年以上。
5.2.4 台灣工廠:依『XX加工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排入』訂定放流水標準如下:
項次 | 檢測項目 | 放流水標準 |
一 | 水溫 | 四十二度(攝氏,於污水排放口) |
二 | 懸浮固體 | 一百五十毫克/公升 |
三 | 氫離子濃度指數 | 六‧O~九‧O |
四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一百五十毫克/公升 |
五 | 化學需氧量 | 三百毫克/公升 |
六 | 大腸桿菌群 | 十萬 CFU/一 OO 毫升 |
七 | 總油脂 | 二十毫克/公升 |
八 | 氰化物 | 一毫克/公升 |
九 | 酚類 | 一毫克/公升 |
十 | 砷 | 三毫克/公升 |
十一 | 銅 | 二毫克/公升 |
十二 | 鎳 | 一毫克/公升 |
十三 | 總鉻 | 二毫克/公升 |
十四 | 鋅 | 四毫克/公升 |
十五 | 鉛 | 五毫克/公升 |
十六 | 總汞 | O‧一毫克/公升 |
十七 | 鎘 | O‧五毫克/公升 |
5.2.5 大陸工廠:本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模式分為二類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模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採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頇達到本標準要求。
第一類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 ||
序號 | 污染物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
1 | 總汞 | 0.05 |
2 | 烷基汞 | 不得檢出 |
3 | 總鎘 | 0.1 |
4 | 總鉻 | 1.5 |
5 | 六價鉻 | 0.5 |
6 | 總砷 | 0.5 |
7 | 總鉛 | 1 |
8 | 總鎳 | 1 |
9 | 苯並(a)芘 | 0.00003 |
10 | 總鈹 | 0.005 |
11 | 總銀 | 0.5 |
12 | 總α放射性 | 1Bq/L |
13 | 總β放射性 | 10Bq/L |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採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頇達到本標準要求。
第二類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 |||||
序號 | 污染物 | 適用範圍 | 一級標準 | 二級標準 | 三級標準 |
1 | pH | 一切排污單位 | 6~9 | 6~9 | 6~9 |
2 | 色度 | 染料工業 | 50 | 180 | |
其他排污單位 | 50 | 80 | | ||
採礦、選礦、選煤工業 | 100 | 300 | | ||
脈金選礦 | 100 | 500 | | ||
3 | 懸浮物(SS) | 邊遠地區砂金選礦 | 100 | 800 | |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 20 | 30 | | ||
其他排污單位 | 70 | 200 | 400 | ||
甘蔗製糖、苧麻脫膠、 濕法纖維板工業 | 30 | 100 | 60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紅菜頭製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纖漿粕工業 | 30 | 150 | 600 |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 20 | 30 | | ||
其他排污單位 | 30 | 60 | 300 |
5.2.6 廢水檢測之進行:依『環境監督管理辦法』(EP-QA-008)進行。
5.3 行政部應每月用水、用電等相關資訊記錄於「能資源使用記錄表」(EP-QA-007-01),以利後續環境管理績效之統計。
5.4 廠務單位應每週進行一次用水及用電等情形之稽核,並將結果填入「能資源管理稽核表」 (EP-QA-007-02)。
5.5 不符合之管理:監督量測結果不合格者,依『環境矯正及預防管理辦法』(EP-QA-009) 辦理。
5.6 監督與量測之相關記錄依『記錄保存管理辦法』(QP-QA-002)進行管理與保存。
6 相關辦法:
6.1 設備保養維護管理辦法(QP-PD-005)
6.2 環境監督管理辦法(EP-QA-008)
6.3 環境矯正及預防管理辦法(EP-QA-009)
6.4 記錄保存管理辦法(QP-QA-002)
7 使用表單:
7.1 能資源使用記錄表(EP-QA-007-01)
7.2 能資源管理稽核表(EP-QA-007-02)
8 參考資料:
8.1 大陸工廠適用參照標準如下
8.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8.1.2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49-85
8.1.3 水污染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8.1.4 XX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8.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8.1.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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