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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QA-005 廢棄物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有效管理清理公司產生之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達到廢棄物資源化、無害化、經濟化。
2 範圍:
凡公司產生之各項廢棄物之管理均適用。
3 權責:
3.1 廠務課:廢棄物之貯存、清除,監督與管理。
3.2 各單位部門:廢棄物分類與收集。
4 流程 : 略
5 內容:
5.1 相關名詞解釋:
5.1.1 台灣公司:
5.1.1.1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5.1.1.2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各項廢棄物。
5.1.1.3 儲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儲存容器設施內的行為。
5.1.1.4 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
5.1.1.5 相容性:指事業廢棄物與容器、材料接觸,或兩種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混合,不發生下列效應者:產生熱、產生激烈反應之火災或爆炸、產生可燃性流體或有害流體、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
5.1.2 大陸公司:
5.1.2.1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
5.1.2.2 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5.1.2.3 處置: :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回取的活動。
5.1.2.4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以及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按照危險廢物處理的廢物。
5.2 廢棄物處理:
5.2.1 台灣公司:之廢棄物分類,主要分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及[資源回收廢棄物]。 大陸公司:廠固體廢棄物分類:[危險固體廢棄物[和[一般固體廢棄物]。
5.2.2 廠務課應參考【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當地法令法規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並綜合考量公司現況,將公司產出之廢棄物種類與暫存區妥善規劃劃分後,公告予公司所有人員週知。
5.2.3 台灣公司適用法規公告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如下:
5.2.3.1 紙類(含鋁箔包、紙容器)。
5.2.3.2 鐵類。
5.2.3.3 鋁類。
5.2.3.4 玻璃類。
5.2.3.5 塑膠類(不含塑膠袋):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
5.2.3.6 光碟片。
5.2.3.7 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5.2.4 大陸公司適用法規公告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如下:
5.2.4.1 危險固體廢棄物:廢舊燈管、廢舊電腦、廢舊空調、廢舊影印機、廢舊電池、廢舊膜片、廢舊油墨罐、廢舊溶劑罐、廢棄油、廢棄溶劑油墨擦拭布、廢棄溶劑乳膠手套等。
5.2.4.2 一般固體廢棄物:廢舊飲水機、廢設備、廢塑料、廢紙箱、保護膜、指套、口罩、原材料外包裝材料、辦公垃圾、生活垃圾。
5.2.5 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5.2.5.1 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種類如下:
A.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指【附件一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B.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危害特性判定,其認定方式如【附件二 不同清理階段之混合五金廢料認定對照表】。
5.2.5.2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種類如下:
A.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依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分特性之相關性選定分析項目,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以下簡稱TCLP)直接判定或先經萃取處理再判定之萃出液,其成分濃度超過【附件三 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之標準者。
B.腐蝕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1)廢液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大於等於12.5或小於等於2.0 ; 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 S20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6.35毫米者。
(2)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大於等於12.5或小於等於2.0 ; 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O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6.35毫米者。
C.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1)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六十度者。但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2)固體廢棄物於攝氏溫度二十五度加減二度、大氣壓下(以下簡稱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3)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5.2.6 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如【附件四 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所示。
5.3 廢棄物收集分類:本公司之所有人員應依廢棄物之種類及特性,妥善將其分類並貯存於指定地點。
5.4 廢棄物儲存管理:
5.4.1 [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及[資源回收廢棄物]應分開貯存,由廠務課進行規劃與管理之,並於貯存場所進行中文之標示廢棄物之名稱,以利辦識處理。
5.4.2 一般事業/資源回收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5.4.2.1 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
5.4.2.2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5.4.2.3 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5.4.2.4 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5.4.3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5.4.3.1 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5.4.3.2 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5.4.3.3 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5.4.3.4 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5.4.4 一般事業/資源回收廢棄物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5.4.4.1 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5.4.4.2 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5.4.5 有害事業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5.4.5.1 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
5.4.5.2 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5.4.5.3 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5.4.5.4 應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並有災害防止設備。
5.4.6 廠務課應負責其廢棄物貯存場所以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5.5 廢棄物委外清除:
5.5.1 當儲存場所堆置至一定量之廢棄物時,廠務課應通知合格之清除機構入廠清除。
5.5.2 清除機構應為政府認可之合格機構,其清除機構認可之清除項目應符合本廠產生之廢棄物,並由廠務課與其清除機構訂定合約。
5.5.3 委託清除時,廠務課應上網申報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等相關資料。
5.5.4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不得混合清除。
5.5.5 污泥於清除前,應先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 ; 未進行脫水或乾燥至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者,應以槽車運載。
5.6 廢棄物申報:
5.6.1 台灣公司:廠務人員應依下列要求至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上申報http://waste.epa.gov.tw。
5.6.2 大陸公司:按照政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民眾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
5.6.3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5.6.3.1 台灣公司: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 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 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
5.6.3.2 大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原申報登記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事先向原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縣級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受理的申報登記、變更登記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6.4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5.6.4.1 台灣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資料。
5.6.4.2大陸公司: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特性,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模式分類包裝,包裝物和容器的外表層 應當標明危險廢物的形態、性質和安全保護要求。
5.6.5 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申報:
5.6.5.1 台灣公司:
A.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本公司以外,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B.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八十四小時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未確認視同確認無誤,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但如發現受委託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所申報之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尚未申報,則應自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不符起二十四小時內要求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上網確認 申報聯單內容相符。
5.6.5.2 大陸公司:
A.危險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可回收的固體廢棄物由廠務課負責聯系廠商回收,不可回收的由廠務課聯系環保部門定期回收。
B.一般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可回收的固體廢棄物由廠務課負責聯系回收站回購,不可回收的廢棄物與生活垃圾一起由廠務課安排處理。
5.6.6 連線申報聯單遞送方式:
5.6.6.1 台灣公司:進行連線申報作業規定辦理時,應將網路申報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資料列印出一式三份遞送聯單。遞送三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一份由本公司自行存查,另兩份應隨同廢棄物由清除機構於四十八小時內送交處理、再利用者簽收(清除機構保存一份,廢棄物處理、再利用機構存查一份),遞送聯單資料應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5.6.6.2 大陸公司:按照政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民眾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廢物的產生量的申報。
5.6.7 如以其他緊急狀況發生時,依『緊急應變計劃作業規範』(ES-QA-001)進行緊急處理。
5.7 監督:廠務課應進每週至少一次以上對其廢棄物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並將其結果記錄於「廢棄物管理監督記綠表」(EP-QA-005-02)。
5.8 不符合管理:如發現相關不符合情況,依『環安衛矯正及預防管理辦法』(EP-QA-009) 辦理。
5.9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
5.9.1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項目如下:
5.9.1.1 屬製程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中所規定廢棄物之成分及含量。
5.10.1.2 屬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分特性之相關性選定分析項目,其選定分析之檢測項目範圍,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規定之有毒重金屬之項目及濃度。
5.9.1.3 屬腐蝕性事業廢棄物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值),或為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 S20C)之腐蝕速率。
5.9.1.4 屬易燃性事業廢棄物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檢測項目為閃火點。
5.9.2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至少一年執行檢測一次。
5.9.3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應自採樣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製成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紀錄報告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5.9.3.1 採樣計畫書。
5.9.3.2 採樣紀錄。
5.9.3.3 檢測報告。
5.9.3.4 檢測數據品管紀錄。
5.9.3.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5.9.4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紀錄報告書應逐年彙集建立書面檔案或可讀取之電子檔,並應妥善保存七年。
5.10 相關記錄依『記錄保存管理辦法』(QP-QA-002)進行管理與保存。
6 相關辦法:
6.1 緊急應變計劃書作業規範(ES-QA-001)
6.2 環安衛矯正及預防管理辦法(EP-QA-009)
6.3 記錄保存管理辦法(QP-QA-002)
7 使用表單:
7.1 廢棄物管理監督記綠表(EP-QA-005-02)
8 參考資料:
8.1 台灣公司適用參照標準如下
8.1.1 行政院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
8.1.2 行政院環保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8.1.3 行政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8.1.4 行政院環保署,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8.1.5 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
8.1.6 行政院環保署,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8.2 大陸公司適用參照標準如下
8.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8.2.2 各市政府危險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8.2.3 危險廢棄物移轉聯單管理辦法
8.2.4 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8.2.5 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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