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QA-004 承攬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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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QA-004 承攬商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防止災害發生,確保本公司員工、設施、財產、環境的安全與衛生,使本公司相關作業人員及承攬廠商(以下簡稱承攬商)均能遵守安全衛生及環保的規定,特依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 保護相關法令訂定本管理程序,作為本公司承攬商管理及執行特殊作業之依據。

 

2     範圍

包含下列進入本公司管轄範圍各區域工作之承攬商

2.1    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

2.2    簽訂機械、設備或儀器訂單之廠商(含安裝及維修)。 

2.3    廢棄物處理或清運之廠商。 

2.4   各項設施之設置、維護及保養廠商。 

2.5    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 

2.6    其他需有人員在本公司廠區範圍內執行業務或進行高架、動火、吊掛等特殊作業之勞務、運送貨物等廠商。

2.7    有關本公司人員有執行以上非例行性相關範圍之’’特殊作業’’,比照本辦法辦理。

 

3     權責

3.1    製造部:承攬與特殊作業督導、特殊作業工作許可申請及核准。

3.2    廠務單位:提出每日工作許可單申請,並監督施工安全。

 

4     流程 

 

5     內容

5.1    相關名詞解釋:

5.1.1    主管機關:本公司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機關為XX市政府。

5.1.2   承攬人:凡承攬本公司各項工程之作業廠商、人員及其再承攬人。

註:再承覽人指與本公司無契約關係,屬承攬人之下游配合(供應)廠商或人員等、含再承攬人所屬勞工、臨時工等。

5.1.3   承攬商現場工安管理人員:指代表承攬商,負責執行業務或施工現場安全衛生管理者。

5.1.4   特殊作業:凡作業性質為動火、消防中斷、消防隔離、局限空間、缺氧、高架、吊掛、臨時用電申請等均屬特殊作業。

定義如下:

5.1.4.1 動火作業:指工作時會產生明火或高熱的作業。(如:電焊、氬焊、乙炔焊、瓦斯焊、自動氬焊或使用噴燈、砂輪研磨切割、熱風槍、瓦斯焊槍等。

A.下列作業不適用動火作業之管制:民俗祭祀(在指定區域進行)。 

B.指定吸煙區域。

C.室外開放空間無火災爆炸之虞。

執行上述作業時需備妥滅火器於作業區內供緊急應變使用。 

5.1.4.2 消防系統中斷作業:指工程進行中,需將消防警報系統中斷,致使原火災警報防護功能暫時失效之作業。

5.1.4.3 消防隔離作業:指作業時可能會導致火警偵測器誤動作,而頇申請將影響區域探測器予以禁能,以避免火警偵測器誤動作之作業。 

5.1.4.4 高架作業:

A.未設帄台及護欄而架空高度在 公尺以上處所之作業。

B.已設有帄台護欄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而架空高度在 公尺以上處所之作業。

5.1.4.5 局限空間作業:指【密閉空間】或【部分開放且自然通風不足之空間】,其設計並非提供勞工經常性或連續性工作的作業場所,且勞工可呼吸之空氣及進出都受限制之空間。

A.槽體、井、坑、管、隧道、下水道、廢水池、人孔等內部。

B.從事深度一米五以上挖掘或牆高一米五以上水池清洗作業。

C.置放易吸收空氣中氧氣之物質(如煤)倉庫或其他儲存設備之內部。

D.油漆未乾前之密閉空間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設備內部。

E.在冷凍庫、冷藏庫、冷凍貨車或冷凍貨櫃內部從事有害物分裝製造作業。

F.施工中地下室等通風不良之場所。

G.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

5.1.4.6 缺氧:指空氣中氧濃度低於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5.1.4.7 吊掛:利用具有危隩性或特殊性之機械,從事吊裝、吊掛作業。例如:移動式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吊籠、人字背起重桿等。

5.1.5   工作安全會議:作下述作業時頇召開會議。

5.1.5.1 局限空間作業(如儲槽內部、水池等)。 

5.1.5.2 開挖工程。

5.1.5.3 廠房興建、拆除作業。

5.1.5.4 電氣活線作業。

5.1.5.5 其他如管線/設備清理、檢修或拆除工程、道路噴漆、油漆工程、高架作業,視工程危害情況而定。經工程管理單位或廠務課認為有召開必要者。

5.1.6   協議組織:於工程承攬期間,由申請施工單位、工程技術單位、受工程影響單位及該工程之承攬商所組成之臨時性組織,透過定期及不定期之協議,確認在工程期間個相關單位之配合事項,以免因協調不足造成事故。

5.1.7   共同作業:工程承攬作業分別交付承攬時,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等,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廠所分別雇用勞工從事工作,不論施工期限長短或作業活動之場所是否經常出入,如有重疊部分或相互影響、干擾均屬之 該工作場所如經圍籬或標示範圍等措施明顯區隔切確實不會互相影響彼此作業及安全者,不在此限。 

5.2    承攬責任:

5.2.1   承攬商以其承攬之全部或部份工程,交由另一承攬人承攬時,承攬商應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程序各項規定。

5.2.2  承攬商接受本公司各項承攬業務時,其承攬人就其承攬部份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再承攬人亦同。

5.2.3  承攬商施工人員,施工前均需接受該承攬商實施之安全講習後,始得施工。

5.2.4  臨時性需求之緊急施工,無法及時實施安全講習,應由本公司廠務單位,負責告知施工場所危害事項後,由承辦單位人員陪同之。

5.2.5  施工範圍內有本公司與承攬商分別雇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本公司應組織安全衛生及環保管理協議組織,以下稱’’協議組織’’,並推派代表人,綜理範圍內各項安全衛生及環保業務之管理,並召開工程安全會議,將其協議內容記錄於「協議組織會議記錄」(EP-QA-004-01)。若施工範圍內有二個以上之承攬商共同作業,而本公司未參與共同作業時,則本公司得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本公司之責任。協議組織成員組成說明如下

5.2.5.1 成員包含 2.1 範圍所規定之所有承攬商。

5.2.5.2 由雇主擔任監督人,組織成員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各成員無法推派代表人時,由本公司該工程之監督人指定之。

5.2.5.3 協議組織之代表人,應統籌該區域範圍內安全衛生及環保事項之規劃與管 理。各成員負責事項,由組織成員協調訂定之。 

5.2.5.4 協議組織及其代表人之任務如下

A.組織成立及成員異動之報備事宜。

B.應指派各承攬商現場工安管理人員常駐施工場所,負責該承攬業務範圍內之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及執行自動檢查。

C.執行工地安全衛生及環保管理事宜。

D.實施施工場所之安全巡檢。

E.執行公共區域清潔整理與廢棄物清理,督導環境污染防止事宜及其他必要之公共事務管理工作。

F.定期召開工程安全會議,檢討各項施工安全缺失,並追蹤改善之。

G.督導各承攬商執行自動檢查計劃。

H.督促各承攬商實施其所屬施工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I.辦理施工人員進入工地前之安全講習。

J.協議組織代表人應定期提出管理計劃及區域內各承攬商缺失改善結果,給予本公司該工程承辦單位及工安單位。

K.區域內承攬商施工之待改善事項,有發生立即危隩或有停工必要時,協議組織代表人應要求該承攬商停止施工,直到改善完成為止。

L.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承攬商應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施及器材,以維護人員施工之安全。承攬商應擬定或遵守本公司之『緊急應變計劃作業規範』(ES-QA-001),於災變發生時採取應變措施並順從本公司之應變指揮調度。

M.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工作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髑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攬商負其完全責任 若損及本公司或 其他第三者之財物時,承攬商應負責賠償。 

5.3    施工前安全管理:

5.3.1   施工範圍內之承攬商應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理,本公司管理人員或協議組織所提報之各項施工安全改善需求,承攬商應確實改善完成。

5.3.2  施工期間,承攬商除應遵守【附件一 承攬商施工安全注意事項】,廠務工程師應將其告知承攬商各項作業規定外,並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法』、『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相關環保法令之規 定進行作業,遇有不確定是否砥觸相關法規之行為時,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查證及 與本公司之工安環保單位進行諮詢、協商,並依指示內容進行作業。 

5.3.3  承攬商施工前,廠務單位應對於其進行環境污染進行調查並告知其廠內之環境管理系統相關之要求,包含環境政策、重大考量面/危害與相關管理方式,並填於「承攬商環境管理問卷調查與安全告知單」(EP-QA-004-02),應簽署「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及環保承諾書」(EP-QA-004-03),給予該承辦單位,轉交廠務工程師保存。

5.3.4  需使用危隩性機械設備時,承攬商應將設備使用許可證及操作人員證,提供該工程承辦單位審核。施工期間,本公司各級單位得隨時抽查之。還有安全顧慮時,應立即停工,直到改善完成為止。

5.3.5  施工期間有下列作業時,應取得特殊作業許可證始得進行該項作業。

5.3.5.1 因作業或工程施工需接用本廠電源前,應辦理臨時用電申請「臨時用電申請書」(EP-QA-004-05),取得許可後,方得進行接電作業。

5.3.5.2 電銲、切割、研磨、熔接、活線作業及其他可能發生明火之作業前,需取得「動火作業許可證」(EP-QA-004-06)得動火。

5.3.5.3 使用危隩性或特殊性之機械,如移動式起重機、固定式起重機、吊籠、人字臂起重桿等,從事吊掛、吊裝作業時,需取得「吊掛作業許可證」 (EP-QA-004-08)後,始得吊掛作業。 

5.3.5.4 從事 5.1.3.4 之高架作業時,需取得「高架作業許可證」(EP-QA-004-07), 使得作業。 

5.3.5.5 從事 5.1.3.55.1.3.6 之局限空間作業時,需取得「局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EP-QA-004-10),使得進入作業。 

5.3.6  「臨時用電申請書」(EP-QA-004-05)、「動火作業許可證」(EP-QA-004-06)、「高架作業許可證」(EP-QA-004-07)、「吊掛作業許可證」(EP-QA-004-08)、「局限空間作業許可證」(EP-QA-004-10)之申請及管理,規定如下:

5.3.6.1 由承攬商通知工程承辦單位,於作業前一個工作天提出申請。

5.3.6.2 許可單限當天許可時限內有效。超出許可時限,仍需作業者,應重新取得許可單,始得作業施工。

5.3.6.3 連續多天動火,其動火作業五公尺範圍內環境狀況無變化時,經承辦單位主管、本公司工安人員、承攬商現場工安管理人及作業施工人員簽署同意,得持同一許可單持續作業,其許可期限可至工程預計完成日止。

5.3.6.4 動火作業施工前,應完成防範引起火警警報之措施,並應準備適當之滅火設備。

5.3.6.5 經簽發許可之作業,若其作業區域安全狀況與審核當時,已明顯改變,或有安全顧慮時。本公司各級單位人員,均得要求該作業停止施工。該許可證自動失效,並頇重新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繼續施工。

5.3.6.6 承攬商取得「XXXX作業許可證」後,應確實依規定進行施工。並避免一切可能引起火警、墜落、窒息及其他危及人員安全情事之發生。 

5.3.6.7 未經取得許可前,擅自施工,因而造成人員傷亡、財務損失者,概由承攬商負完全之責任。

5.3.6.8 承攬商違反本辦法所列各項規定時,本公司將依據違規定事實予適當之處罰如「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則扣款單」(EP-QA-004-09)。因而造成本公司損失者,本公司有權要求承攬商負責賠償。

5.4   高架作業安全要求:

5.4.1   作業時間: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不含中午十二點至一點)

5.4.2  作業前準備工作:

5.4.2.1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需在當日施工前填具「高架作業許可證」 (EP-QA-004-07),並於入廠當日由該人員依據表單上作業前檢查項目逐一檢查安全無虞,經由表格中各相關人員會簽後,最後由環安人員確認後核准,始可作業。

5.4.2.2 從事高架作業時應先確認高架用具無虞。

5.4.2.3 廠商應自行準備安全帽、安全帶等相關安全配備。

5.4.2.4 施工作業內容為修繕有機溶劑、熱源或氣體等管路,管路頇關閉並在該開關閥處盲封上鎖或其他替代方式處理,並掛牌標示【禁止開啟】。

5.4.2.5 施工作業內容為修繕電源線,需將電源退離並掛牌標示【禁止開啟】。

5.4.3  作業申請:

5.4.3.1 高架作業許可有效期限為一天(八小時)。 

5.4.3.2 請依高架作業許可證上流程申請,最後由環安人員審查核准,其各聯單依下列方式分送或收存:

第一聯:簽核後廠務課留存。 

第二聯:申請承攬()商留存,交由指定工程負責人員放置施工區域供環人員稽查。

5.4.3.3 環安人員稽查缺失由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告知承攬人()施工人員限期改善, 如未限期完成,則依據「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則扣款單」 (EP-QA-004-09)扣款。 

5.4.3.4 其工程尚未在許可有效期限內結束,則頇再次申請「高架作業許可證」 (EP-QA-004-07)。 

5.4.3.5 如為長期工程,「高架作業許可證」(EP-QA-004-07)有效期限,另用專案處理。但每日作業前檢查項目則需逐一檢查安全無虞,才可施工。

5.4.3.6 非工作日申請作業需在前一工作日申請核准,並由環安人員確認環境安全無虞;在當日作業前需由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確認符合檢查項目後,方可施工作業。 

5.4.4  作業時注意事項:

5.4.4.1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需隨時在該施工(工作)場所監督。

5.4.4.2 嚴禁承攬人()人員在施工區域吸煙、嚼檳榔及飲用酒精飲料。

5.4.4.3 如環安人員稽查時發現不符合規定者,立即停工直到改善完成,並再依原來程序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再施工。

5.4.4.4 與高架作業無關之人員禁止進出該區域。

5.4.4.5 在高架作業區域外圍加警告圍籬或相同功能性物件予與區隔。

5.4.4.6 高架作業人員安全帶不得掛於施工架,應另拉掛母索並繫於母索上,而安全帶之繫掛應高於腰部。

5.4.4.7 每次、每日作業前需作高架器具的安全檢查。

5.4.4.8 每日作業完畢後需清潔環境。工期若結束需將廢棄物清除處理。

5.4.4.9 每日作業完畢後頇將電源完全退離開關,臨時配電嚴禁接至一般插座。

5.4.4.10 爬梯嚴禁採用兩梯接合方式作業,且其長度頇大於施工物之高度。

5.4.4.11 超過兩層施工架應設有爬梯供勞工上下之用,為防止墜落發生四周設有護網。

5.4.4.12 爬梯需固定於施工架上。

5.4.4.13 超過三層以上之施工架頇固定於結構物或施工物防止倒塌。

5.4.4.14 施工架設置需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5.5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5.5.1     作業時間: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不含中午十二點至一點)

5.5.2    作業前準備工作:

5.5.2.1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需在當日施工前填具「動火作業許可證」 (EP-QA-004-06),並於入廠當日由該人員依據表單上動火前檢查項目逐一檢查安全無虞,經由表格中各相關人員會簽後,最後由環安人員確認後核 准,始可作業。 

5.5.2.2 從事動火作業前應確認施工(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之安全性,如有易燃()物品應清除隔離、地面及四週無油污、可燃性材料以具有防火材質之物件覆蓋或隔離、對飛濺()之火花應設置防火屏、防火毯等。

5.5.2.3 施工區域或設備之有機溶劑、氣體等管路或易造成危隩之虞管路頇關閉並在該開關閥處盲封上鎖或其他替代方式處理,並掛牌標示【禁止開啟】。

5.5.2.4 施工區域或設備熱源頇關閉,並在該開關閥處盲封上鎖或其他替代方式處 理,並掛牌標示【禁止開啟】。 

5.5.2.5 廠商應自行準備安全帽、滅火器、防火毯等相關安全配備。

5.5.3    作業申請:

5.5.3.1 動火作業許可有效期限為一天(八小時,不含中午十二點至一點)。 

5.5.3.2 請依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流程申請,最後由環安人員確認後核准,其各聯單依下列方式分送或收存

第一聯:簽核後廠務課留存。 

第二聯:申請承攬()商留存,交由指定工程負責人員放置施工區域供環安人員稽查。

5.5.3.3 環安人員稽查缺失由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告知承攬人()施工人員限期改善,如未限期完成,則依據「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則扣款單」(EP-QA-004-09)扣款。

5.4.3.4 其工程尚未在許可有效期限內結束,則頇再次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 (EP-QA-004-06)。 

5.4.3.5 如為長期工程,「動火作業許可證」(EP-QA-004-06)有效期限,另用專案處理。但每日作業前檢查項目則需逐一檢查安全無虞,才可施工。

5.4.3.6 非工作日申請作業需在前一工作日申請核准,並由環安人員確認環境安全無虞;在當日作業前需由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確認符合檢查項目後,方可施工 作業。 

5.5.4    作業時注意事項:

5.5.4.1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需隨時在該施工(工作)場所監督。

5.5.4.2 嚴禁承攬人()之人員在施工區域吸煙、嚼檳榔及飲用酒精飲料。

5.5.4.3 如環安人員稽查時發現不符合規定者,立即停工直到改善完成,並再依原來程序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再施工。

5.5.4.4 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禁止進出該區域。

5.5.4.5 在動火區域外圍加警告圍籬或相同功能性物件予與區隔,並放置工程告示牌加強警示。

5.5.4.6 熱源及輸送管路開啟前頇確認原盲封處或其他替代方式已恢復始可開啟與 輸送。 

5.5.4.7 每日作業完畢後需清潔環境。工期若結束需將工程產生之廢棄物清除處理。

5.5.4.8 工程每日作業完畢後頇將電源完全退離開關,臨時配電嚴禁接至一般插座。

5.6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5.6.1   作業時間: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不含中午十二點至一點)

5.6.2  作業前準備工作:

5.6.2.1 進行局限空間作業前頇事先備足偵測儀器、呼吸防護設備、緊急聯络器材、逃生救助裝備、安全帽、安全帶等相關安全配備。

5.6.2.2 施工前一日,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頇先進行偵測並對施工區域進行強制通風換氣後,再次偵測確認施工環境的有害物濃度去除或降低。

5.6.2.3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需在當日施工前填具「局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EP-QA-004-10),並於入廠當日由該人員依據表單上作業前檢測項目及偵測項目逐一檢查安全及偵測,承攬人()需另自備偵測儀器檢測以作數據比對,雙方比對偵測數據無虞,經由表格中各相關人員會簽後,最後由環安人員抽測確認後核准,始可作業。

5.6.2.4 偵測項目及偵測數據頇達到以下標準方可開始作業。

A.氧氣(O2)濃度在>18%

B.可燃性氣體爆炸下限(LEL)的 10%以下。

C.硫化氫(H2S) <10ppm

D.一氧化碳(CO)<35ppm

E.其他危害氣體濃度偵測,偵測值均應低於 小時時量帄均容許濃度 (PEL-TWA)以下。

5.6.2.5 如偵測數據無達到標準,頇再次進行通風換氣後再進行偵測,達到標準後始可作業。

5.6.2.6 如作業地點無法通風換氣或經再次通風換氣後還無法達到標準,則頇配帶供氣式呼吸防護具進行施工作業。

5.6.2.7 每次作業前由監視人員填具「人員作業點名表」(EP-QA-004-11),以事先確認作業人員數及姓名,並請該作業人員簽名,以充分掌握人員活動情形。

5.6.2.8 在從事局限作業承攬人()之員工需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局限空間之教育訓練。該訓練紀錄正本需彙整至廠務課,並保存三年。 由本公司環安人員對承攬人()之員工進行教育訓練,其該訓練之工作有效 期限為一年。局限空間教育訓練內容需包含:

A.局限空間相關法令簡介。

B.安全工作計畫、通風換氣。

C.自動檢查及作業許可。

D.危害辨認與預防、警告標示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之責任。

E.個人防護與作業安全。

F.緊急應變及醫療救援。

5.6.2.9 危害辨識與預防

A.進行作業時應確認該作業環境危害物質種類,必要時參照物質安全資料表,選擇適切之防護具。(如強酸、強鹼會對皮膚、呼吸器官、眼睛造成危害由頇特別注意

B.作業前頇先將危害隔離避免人員傷害

a.電源退離頇完全退離並掛牌標示【禁止開啟】。

b.熱源設備頇關閉,並在該開關閥處盲封上鎖或其他替代方式處理,並掛牌標示【禁止開啟】。

c.有機溶劑、氣體等管路頇關閉,並在該開關閥處盲封上鎖或其他替代方 式處理,並掛牌標示【禁止開啟】。 

C.如在良導體進行作業時應使用電壓 24 伏特之照明設備,使用之電器設備應有漏電斷路器。

5.6.2.10 監視人員 承攬人或其再承攬人應指定具備缺氧作業主管資格之人員進行監視施工作業。 

5.6.3  作業申請:

5.6.3.1 局限空間作業許可有效期限當日為四小時,頇有缺氧作業主管資格人員擔任施工現場管理人員。

5.6.3.2 請依局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流程申請,最後由環安人員確認後核准,其各聯單依下列方式分送或收存

第一聯:簽核後廠務課留存。 

第二聯:申請承攬()商留存,交由指定工程負責人員放置施工區域供環安人員稽查。

5.6.3.3 環安人員稽查缺失由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告知承攬人()施工人員限期改 善,如未限期完成,則依據「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則扣款單」 (EP-QA-004-09)扣款。

5.6.3.4 其工程尚未在許可有效期限內結束,則頇再次申請「局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EP-QA-004-10)。 

5.6.3.5 非工作日申請作業需在前一工作日申請核准,並由環安人員確認環境安全無虞;在當日作業前需由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確認符合檢查項目後,方可施工作業。 

5.6.4  作業注意事項:

5.6.4.1 作業前頇先進行通風換氣(禁止使用純氧),以降低作業空間濃渡。

5.6.4.2 該空間(儲槽)如曾裝載過腐蝕性液體,應使用清水或稀釋劑清洗稀釋。

5.6.4.3 如配帶呼吸防護設備(如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或輸氣管面罩等)進行局限空間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每次休息時間不得少於十分鐘,以防止作業人員配戴防護具時間過長體力負荷。

5.6.4.4 再次作業

A.應再次進行偵測以確認其他危害氣體濃度符合TWA標準、可燃性氣體濃度 LEL%及氧氣濃度。

B.人員離開時應逐一點名確認簽名,再次進入時仍頇再次點名簽名。

5.6.4.5 監視人員頇隨時掌握作業環境情形,因需隨時以偵測器監控侷限空間內的有害物濃度,如空間內可燃性氣體濃度大於 LEL 的 10%以上、其他危害氣體濃度>TWA 或氧氣濃度下降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徹離。

5.6.4.6 作業結束

A.人員清點:逐一清點作業人員並再次簽名,以確認人員完全離開。 

B.工具清點:逐一清點工具避免遺留其內。 

C.熱源、電源及輸送管路開啟前頇確認原盲封處或其他替代方式已恢復始可開啟與輸送。

5.6.4.7 如有下列狀況時,申請單位頇重新偵測該施工(工作)區域之檢測項目濃度。

A.當日作業開始前。

B.作業人員感到不適或環境異動時。

5.6.4.8 嚴禁承攬人()之人員在施工區域吸煙、嚼檳榔及飲用酒精飲料。

5.6.4.9 如環安人員稽查時發現不符合規定者,立即停工直到改善完成,並再依原來程序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再施工。

5.6.4.10 在局限空間外應放置工程告示牌加強警示,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此區域。

5.6.4.11 每日作業完畢後需清潔環境。工期若結束需將廢棄物清除處理。

5.6.4.12 工程每日作業完畢後頇將電源完全退離開關,臨時配電嚴禁接至一般插座。

5.6.5  申報頻率:

5.6.2.1 運作甲類物質時,由使用單位提供前三個月記錄至廠務課,廠務課於每年 一、四、七、十月底前上網申報。 

5.6.2.2 如有輸入輸出乙類物質時,使用單位每月填具「先驅化學品運作紀錄表」 (EP-QA-003-05)並存檔備查。 

5.6.2.3 甲、乙類申報或備查簿冊資料,需保存三年。

5.6.6  申報內容:

5.6.3.1 甲類: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及發票號碼。

5.6.3.2 乙類:輸出入、種類、數量、場所、交易廠商及付款證明文件號碼。

5.7    吊掛作業安全要求:

5.7.1   作業時間: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不含中午十二點至一點)。 

5.7.2  作業前準備工作:

5.7.2.1 符合 5.1.3.7 所述之作業時需符合下列條件:

A.入廠前

a.該項機械或設備之定檢合格證。

b.操作人員需具備操作人員訓練之合格證書。

B.施工前:機械入廠時頇有實施機械性能目視檢查之檢查表。檢查項目如下:

a.起重機械入廠應檢查之重點項目:機械編號及荷重標示(是否與合格證吻合)、防脫落裝置(防滑舌片)、吊鏈/鋼索(有無龜裂、顯著變形、腐蝕、鈕結)。 

b.堆高機入廠應檢查之重點項目:後扶架及後視()(是否裝置)、剎車燈/前後照燈/倒車、喇叭/倒車警示聲燈(是否正常)。 

5.7.2.2 移動式吊車入廠由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指定施工場所放置地點並告知轄區主 管,且備妥安全標誌,警告廠內人員注意。 

5.7.2.3 承攬商所屬之危隩機械辦理長期入廠申請時,應提出三個月內之危險機械自動檢查記錄表。

5.7.2.4 准許入廠之承攬商危隩機械除頇每日實施作業點檢外,需配合法令要求執行自動檢查,若工作期限超過一個月者亦需每月實施自動檢查,並保存檢查記錄備查。

5.7.2.5 因特殊或緊急事故,危隩性機械無法依本程序書入廠申請規範辦理時,得經單位最高主管核准後,即可入廠。但發包單位應派專人於廠內隨時陪同, 以避免其違反公司規定,入廠前應會知環安人員。

5.7.3  作業申請:

5.7.3.1 吊掛作業許可有效期限為一天(八小時,不含中午十二點至一點)

5.7.3.2 請依吊掛作業許可證上流程申請,最後由環安人員確認後核准,其各聯單依下列方式分送或收存:

第一聯:簽核後廠務課留存。 

第二聯:申請承攬()商留存,交由指定工程負責人員放置施工區域供環安人員稽查

5.7.3.3 環安人員稽查缺失由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告知承攬人()施工人員限期改善,如未限期完成,則依據「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則扣款單」 (EP-QA-004-09)扣款。 

5.7.3.4 其工程尚未在許可有效期限內結束,則需再次申請「吊掛作業許可證」 (EP-QA-004-08)。 

5.7.3.5 如為長期工程,「吊掛作業許可證」(EP-QA-004-08)有效期限,另用專案處理。但每日作業前檢查項目則需逐一檢查安全無虞,才可施工。

5.7.3.6 非工作日申請作業需在前一工作日申請核准,並由環安人員確認環境安全無虞;在當日作業前需由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確認符合檢查項目後,方可施工作業。 

5.7.4  作業時注意事項:

5.7.4.1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需隨時在該施工(工作)場所監督。

5.7.4.2 嚴禁承攬人()之人員在施工區域吸煙、嚼檳榔及飲用酒精飲料。

5.7.4.3 如環安人員稽查時發現不符合規定者,立即停工直到改善完成,並再依原來程序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再施工。

5.7.4.4 與吊掛作業無關人員禁止進出該區域。

5.7.4.5 在吊掛區域外圍加警告圍籬或相同功能性物件予與區隔,並放置工程告示牌加強警示。

5.7.4.6 每日作業完畢後需清潔環境。工期若結束需將工程產生之廢棄物清除處理。

5.8    臨時用電申請及送電作業安全要求:

5.8.1   因作業或工程施工需接用本廠電源前,應依「臨時用電申請書」(EP-QA-004-05) 辦理許可申請後,方得使用。

5.8.2  電壓超過600伏特以上之工程,務必會同本公司相關人員及廠商召開施工前安全會議。

5.8.3  關電之操作由監工人員執行。 

5.8.4  送電時需將電源箱的保護蓋關閉。 

5.8.5  清點作業人數並確認人員站在電力箱側邊後才可送電。

5.8.6  送電後以三用電錶、相序錶量測其值並予記錄。 

5.8.7  配戴個人絕緣防護器具。 

5.9    稽核與監督工程管理單位及環安人員應不定時監督承攬商之作業安全,如發現承攬商違反公司工安環保要求時,可開立「環安衛不符合現象矯正及預防措施單」(EP-QA-009-01)並依據 「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則扣款單」(EP-QA-004-09)罰款並要求期限改善,如未限期改善,得視情節嚴重程度可連次罰款並要求停工或終止合約。

5.10  當施工發生無法預期之狀況,依『緊急應變計劃書作業規範』(ES-QA-001)通報必要的單位及人員,包括廠內及廠外,此必要單位及人員包含外界支援單位,如警察局、消防隊、醫院等。

 

6     相關辦法

6.1    緊急應變計劃書作業規範(ES-QA-001)

6.2    環安衛矯正及預防管理辦法(EP-QA-009)

6.3    勞工安全衛生法

6.4   空氣污染防治法

6.5    水污染防法

6.6    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6.7    噪音管制法

 

7     使用表單

7.1    協議組織會議記錄(EP-QA-004-01)

7.2    承攬商環境管理問卷調查與安全告知單(EP-QA-004-02)

7.3    承攬商施工安全衛生及環保承諾書(EP-QA-004-03)

7.4    臨時用電申請書(EP-QA-004-05)

7.5    動火作業許可證(EP-QA-004-06)

7.6    高架作業許可證(EP-QA-004-07)

7.7    吊掛作業許可證(EP-QA-004-08)

7.8    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則扣款單(EP-QA-004-09)

7.9    局限空間作業許可證(EP-QA-004-10)

7.10  人員作業點名表(EP-QA-004-11) 

 

 


【附件一 承攬商施工安全注意事項】

 

一、 一般安全注意事項:

  1. 施工前,施工人員應參加安全講習後,始得進入廠區施工。 
  2. 施工中,應避免誤觸消防警報。 
  3. 作機械設備,需備有相關執照,方可擔任此職。 
  4. 現場環境及施工產生之廢料,均應自行負責清除乾淨,並搬離本工地。 
  5. 未經監工單位許可,禁止擅自架設或拆除施工圍籬。 
  6. 施工中,應配戴必要之安全防護器具。 
  7. 應於指定範圍內吸菸。 
  8. 工作人員衣著要合適,不可赤膊、短褲穿拖鞋或打赤腳。 
  9. 所有車輛出廠前均先經清洗,載運土方之車輛應加蓋帆布始得出廠。 
  1. 氧氣、乙炔瓶要用專門車並月逆火防止設施,鋼瓶應使用鋼瓶架放置並固定好不致搖動而倒下。
  2. 施工人員需配戴帶臨時工作證,並限於工地必要範圍內進出,嚴禁擅自進入非必要之廠區。
  3. 工程施工中,不得污染工地以外環境,如確實作業所需,則應於施工完成後清理恢復原狀;工地範圍依規定設置適當安非他命圍籬或其他隔離之設施,如有損壞應予更新。 
  4. 工地範圍外,不得任堆置工程材料、機具或廢棄物。施工所需用之材料及機具,應於工地範圍內之適當位置置放整齊,不得任意堆置
  5. 如應工程需要,頇使用電源設備,應先向承辦單位以口頭或書面確認後,始可動用。如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電源,玫損害機電設備儀器及產能者,一切損害由施工單位照損害全額賠償。
  6. 工地範圍不得產生惡臭或有毒、有害之物質,且應妥善管理,避免積水玫孳生病媒,如遭取締概由外包廠商負責。
  7. 工程污水不得任意漫流及排放,應視情形妥善處理。 
  8. 工程完工後如有損壞之路面、水溝等設施應予以修復,並徹底清除遺留之廢棄物。
  9. 嚴禁施工時在工廠建築物內吸煙、喝酒及吸檳榔。吸煙請至工廠建築物外或規劃之吸煙區;並嚴禁打架鬧事。 
  10. 工地現場必要時需張貼安全標識及毒物、高壓、易燃氣體之警告標示。 
  11. 施工車輛將必要之機具及器載入廠內後,必頇立即施工車輛停放於指定停車位置內,廠區內不可任意停放車輛。
  12. 本工程於施工期間,承攬商之員工在工地因意外事故傷亡或財物損失時,概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13. 施工人員進入工地均應配戴安全帽,尤其工作人員除應配戴安全帽外,另需繫安全索,前由領班或個人先行檢查鷹架、踏板是否牢固及個人裝備之安全性。
  14. 參與外牆人員應有良好的工作經驗,否則不可派任外牆高架工作,以免危險。
  15. 因本公司現有生產環境係一封閉之無塵室作業區,所有煙塵皆會影響本公司之生產環境及設備,因此嚴禁在廠區內或工地燃燒任何物品或以廢料生火取暖。
  16. 如有本辦法規範之事宜或特殊情形,承攬商及再承攬者,應事先與該工程承辦單位事先協調確認後,方得施工。

 

二、 電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1. 電線接頭,應絕緣包覆妥善。 
  2. 裸露之電線,不得直接插接於插座。 
  3. 電器設備,應有接地線之措施。 
  4. 未經廠務、公共工程單位同意,禁止擅自接用電源、變更電源箱規格或配置。
  5. 施工現場電線應安置妥當,電線散佈雜亂時,禁止繼續施工。因而導致人員絆倒,造成傷亡之損失賠償,概由承攬廠商負責。

 

三、 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1. 動火前,應取得「動火作業許可證」 (EP-QA-004-06)後,始得動火施工。 
  2. 動火現場,需自備適當滅火器。 
  3. 乙炔、氧氣等鋼瓶應固定妥當。 
  4. 動火期間,取得動火許可之安全狀態改變時,應即刻停止動火,並改善火現場。改善完成後應通知承辦工程師,重新申請動火許可
  5. 動火期間,動火施工人員及承攬商現場監工人員,應時注意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情形,一有安全顧慮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並改善之。
  6. 動火現場應注意火花噴濺狀況,避免因火花引起動火之安全。一有安全顧慮時,應 立即停止動火,並改善之。
  7. 電銲作業時,應做好避免感電之必要措施。在良導體或溼地區域電銲作業時,應裝 設自動防電擊裝置,避免漏電。
  8. 動火監督人因事需離開動火施工場所時,應先停止動火,並迅速覓妥動火監督代理 人及俟該代理人到達工地接替動火監督工作後,原動火監督人始可離開動火施工場 所及恢復動火。
  9. 動火工具管制

(1)動火作業之點火工具,統一規定使用打火石,但噴燈等點火加熱及焚燒作業等得使用打火機 。 (2)打火機 由廠處安全生單位統一備置、保管及管制其借用,承攬商嚴禁自行攜帶打火機入廠。 

  1. 動火作業施工場所為易燃、易爆、有害或有毒性氣()體作業區時,應增加檢測。

 

四、 高架及吊掛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1. 高架作業前,應申請「高架作業許可證」(EP-QA-004-07)或「吊掛作業許可證」 (EP-QA-004-08)後,始得進行吊掛作業。 
  1. 高架作業適當範圍內,應架設圍籬。 
  2. 施工區域內,應設置禁止非施工人員進入之明顯標示。 
  3. 高架作業時,作業範圍內應有防止物品墜落及防止物件撞擊建築物之設施。
  4. 操作吊掛起重機具之人員,應備合格之操作執照。 
  5. 吊掛起重作業時,施工範圍內禁止承載人員。 
  6. 必頇以吊掛載具承載人員施工時,人員必頇妥當配戴安全帶,且安全帶掛扣位置距離地面長度,必頇高於地面一公尺以上。

 

五、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1. 局限空間作業前,需申請局限空間作業許可(EP-QA-004-10)後,始得作業施工。 
  2. 人員進入作業前,必頇先經測定局限空間內空氣濃度,確定安全無慮後,始得施工。
  3. 作業期間,應加裝通風設備,保持局限空間內空氣之新鮮後,始得施工。
  4. 作業時,現場需有另一人,注意局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之安全。 

 

六、 運送安全違規罰則:

 

  1. 裝卸或載運垃圾、廢土、砂石等廢棄物時,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2. 運送化學品應依『化學物質管理辦法』(EP-QA-003)之規定標示、準備「MSDS 物質安全資料表」(EP-QA-003-02)、穿戴適當防護具及證明文件。 
  1. 搬運氣體鋼 化學品或機具,應以適當載具運送。 
  2. 運送物品應遵守交通部、勞委會及環保署公告之其他安全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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