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
第一章 營業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總 則
一、 本公司營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二、 營業會計事務,包括營業收入、應收帳款等帳務之處理與管理。
三、 營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將主要營業收入予以分類、記錄及整理,並產生合宜之財務報表,以供管理當局參考。
四、 良好之營業會計事務處程序應可達成下列各目的:
(一) 正確記錄營業收入之金額及其明細類別。
(二) 正確且及時地處理收款。
(三) 提供營業收入分析之管理報表。
(四) 正確且迅速地記錄客戶之應收帳款及調整項目。
五、 本公司之主要營業收入為家具販售收入,依公司營收之重要性,可細分為:
(一) 銷貨收入-批發
主要是進行家具及室內裝設品之批發買賣業務,該項業務係提供家具零售業之買賣業務。
(二) 銷貨收入-零售
主要是進行家具及室內裝設品之零售買賣業務,該項業務係提供一般公司行號或消費者之買賣業務。
(三) 業務收入-專案
主要是進行家具及室內裝設品之專案工程業務,該項業務係提供一般公司行號或消費者之量身定做服務,例:系統傢具之服務。
第二節 營業作業程序
本公司之營業作業程序包括受訂、接單、出貨銷售及收款等,如附圖一所述,其與會計作業相關包括出貨銷售及收款部份。
第三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一、 批發銷貨收入作業處理程序
(一) 業務單位依客戶訂單或經客戶確認之報價單開立「出貨單」一式四聯,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向倉管單位領貨,並辦理出貨。
(二) 一般「出貨單」可採用四聯式:
第一聯:倉管存。
第二聯:客戶簽回→會計存(債權憑證)。
第三聯:客戶簽回→業務存(收款對帳用)。
第四聯:客戶存。
(三) 出貨單應採連續編號,出貨單與統一發票內容應一致,如有不同或其他特殊事項,應於出貨單上註明。
二、 零售銷貨收入作業處理程序
(一) 接單及預收貨款
業務人員承接客戶之需求,應根據雙方簽定之合約或報價單所定之條件預收部份貨款後,應即填立「繳款單」(表1-1)、開立發票外,連同款項送交出納簽收。。
(二) 出貨
1. 業務單位依客戶訂單或經客戶確認之報價單,倉庫如有現貨即開立「出貨單」一式四聯,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向倉管單位領貨,並辦理出貨;若倉庫無現貨,即通知採購單位進行採購,俟貨品到貨時,即依上該程序辦理之。
2. 一般「出貨單」可採用四聯式:
第一聯:倉管存。
第二聯:客戶簽回→會計存(債權憑證)。
第三聯:客戶簽回→業務存(收款對帳用)。
第四聯:客戶存。
3. 出貨單應採連續編號,出貨單與統一發票內容應一致,如有不同或其他特殊事項,應於出貨單上註明。
三、 專案業務收入處理程序
(一) 接單及預收貨款
業務人員承接客戶之需求,應根據雙方簽定之合約或報價單所定之條件預收部份貨款後,應即填立「繳款單」(表1-1)、開立發票外,連同款項送交出納簽收。
(二) 完工及驗收
專案業務收入之客戶於專案工程完成後即行驗收或依「驗收通知單」擇期驗收時,業務人員填寫「驗收單」,請客戶驗收無誤後在「驗收單」簽認。
四、 寄銷方式之處理
(一) 以「寄銷方式」出貨者,出貨時應開立「寄銷單」,寄銷單管制方式與出貨單相同,但出貨時並不開立發票。
(二) 寄銷品視同成品庫存。
(三) 寄銷品確定轉入銷貨時,再行開立「出貨單」及「統一發票」。
(四) 寄銷品退回時,開立「寄銷品退貨單」辦理退貨。
五、 零件出貨及維修作業之處理
(一) 零件出貨
零件出貨之作業程序,與正常出貨之程序相同,亦以開立「出貨單」方式辦理出貨。
(二) 維修作業
產品售後維修作業,依其是否在保固期間,及責任歸屬結果,可分為計費與不計費二種處理方式:
1. 計費處理
維修之零件及工資費用,均以開立「出貨單」方式辦理。
2. 不計費處理
仍應開立「出貨單」辦理維修零件之領用,但「出貨單」上的金額為「0」,並註明「免費維修」。
六、 統一發票開立作業
(一) 統一發票以由業務單位隨貨開立為原則。
(二) 發票上應予註明出貨單號碼,以利查對。
(三)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參照財政部頒佈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七、 銷貨資料核對
(一) 業務或倉管單位應每旬(或月)將「出貨清單」,連同出貨單會計聯及發票存根聯經核對後再送會計複核。
(二) 會計單位核對重點:
1. 出貨單及統一發票是否連續編號使用?
2. 作廢之出貨單與統一發票是否附上?
3. 出貨單及統一發票與「出貨清單」上內容是否相符?有無遺漏?重覆或其他錯誤?
八、 銷貨管理報表
業務單位(或由銷售電腦系統)每月應編製(或列印)下列統計報表供相關單位使用:
(一) 客戶別銷售統計月報表(含銷貨退回):
供會計單位登入應收帳款明細帳及銷貨明細帳。
(二) 產品別銷售統計月報表(含銷貨退回):
供經營階層及業務單位分析產品銷售狀況。
(三) 其他必要之報表。
九、 收款作業
(一) 業務委託貨運司機收款或親自收取客戶貨款後,應於當日填立「繳款單」,連同款項送交出納簽收。
(二) 繳款單一式三聯:
第一聯:出納存→入票據明細帳。
第二聯:會計存→沖應收帳款明細帳。
第三聯:繳款(業務)單位存。
十、 退回、折讓處理
(一) 銷貨退回
銷貨退回時,業務單位應編製銷貨退回單連同待退商品送倉管單位。倉管人員收到業務單位送交之銷貨退回單及待退倉之貨品,應將實體貨物之數量、規格等資料,與銷貨退回單相核對,若正確無誤,即登錄至存貨管理系統中,並於銷貨退回單上簽收後,送交一聯予會計單位,一聯予業務單位,一聯則自行存檔。 會計人員收到由客戶處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與扣抵聯」,或「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編製傳票。經呈請權責主管簽核,若無任何修正事宜,即據以辦理入帳之程序。
(二) 折讓處理
1. 如發生折讓,致貨款未全數收回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者,業務應另填「折讓申請單」(表1-2),並取得「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依核決權限呈核後,送交會計。
2. 會計人員收到業務單位轉來經權責主管核准後之收入憑單,及由客戶處收回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將應收帳款明細表,與收入憑單內容相核後,若資料無誤,則編製傳票。經呈請權責主管簽核後,即據以辦理入帳之程序。
3. 未有「折讓申請單」,會計不得沖減應收帳款。
十一、 收取票據審核要點
(一) 法定支票記載事項如金額、發票人圖章、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均應齊全,大寫金額絕對不可更改,否則蓋章仍屬無效,其他有更改之處,務必加蓋發票人印章。
(二) 支票之抬頭請寫本公司之全銜。
(三) 跨年度時,日期易生筆誤,應特別注意。
(四) 字跡模糊不清時,應予退回重新開立。
(五) 收取客票時,應請客戶背書,並且寫上「背書人○○」,不可代客戶簽名背書。
十二、 票據退票、延兌及換票之處理
(一) 票據退票
票據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遭退票者,出納應即通知業務單位,並呈核董事長或總經理,以儘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二) 票據延兌及退換
票據到期兌現前,如有特殊原因需延兌、退還或更換時,業務單位應於呈總經理核准後,向出納洽辦。
十三、 應收帳款管理
(一) 應收帳款明細帳之原始單據
會計單位應以出貨單、驗收單、銷貨退回單、折讓申請單、繳款單等,做為明細帳立沖帳之原始單據。
(二) 會計單位核帳重點:
1. 當月銷貨總數與應收帳款本月增加數是否相符?
2. 應收帳款本月減少數,是否與收款金額、折讓金額、銷貨退回金額之總數相等?
(三) 逾期未收帳款之提報 會計單位應於每月初,提報「逾期未收款月報表」(表1-3),供經營主管及業務單位檢討催收。
十四、 壞帳之提列及帳款之沖銷
(一) 為適當表達應收帳款可實現之債權金額,應定期評估可能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二) 會計人員應於年度結帳前,根據公司核定之應收帳款會計政策(如銷貨百分比或帳齡分析法)提列備抵呆帳。經會計單位主管覆核後,編製轉帳傳票。呈請權責主管簽核後,據以過帳,傳票並依序存檔。
(三) 應收帳款若確實無法收回,經權責主管核准後,方可編製轉帳傳票。
第四節 會計傳票開立
第二章 採購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總 則
一、 本公司採購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之。
二、 本會計處理程序係就貨品請購、採購、驗收、付款、帳務處理等作業之會計處理予以說明。
三、 為加強本公司貨品之採購管理,減少作業疏失,使其發揮最大效用,特訂定本會計處理程序。
四、 良好之採購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應可達成下列目的:
(一) 以最經濟之採購量及最有利之價格,購買品質最佳之物品,維持適當之庫存、充分供應銷售或使用。
(二) 確保存貨安全及數量正確。
(三) 及時且正確之付款。
(四) 完整的文件記錄,並編製必要之報表。
第二節 採購作業程序
採購作業程序,如附圖2-1所示:
第三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一、 貨品請購作業
(一) 需求單位依據實際之需要填具預先連續編號之「請購單」(附表2-1)一式二聯,註明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建議廠牌及單價與用途說明等相關資料依核決權限呈請核准。
(二) 需求單位之單位主管於審核「請購單」時,應注意其申請用途、數量、規格,並核對其是否確實需要。
(三) 請購單經核准後,轉採購單位進行採購事宜,第一聯由採購單位留存,第二聯由需求單位自存。
二、 貨品採購作業
(一) 採購人員決定供應商後,應填製「訂購單」(附表2-2),將詢價、比價、議價之結果送交權責主管核准。
(二) 採購人員依核准之「訂購單」進行採購作業,經核准之「訂購單」應送倉管單位及會計單位以作為驗收及付款之依據。
(三) 國外採購作業程序
1. 國外採購案件,屬開立信用狀或出貨前匯款者,應於核准後即通知出納,以利出納儘早辦理資金調度。
2. 採購人員接獲國外廠商之「Proforma Invoice」,經審核並依「訂購單」之付款條件,填請款單(表2-4),依核決權限簽核後送會計單位審核無訛,由會計人員編製付款傳票,呈主管簽核後,再依「財務收支處理程序」之支出之處理程序辦理。
三、 貨品驗收作業
(一) 廠商交貨時,驗收人員應會同倉管單位人員或原申請單位人員驗收。凡廠商送交貨品之品名、規格及數量符合訂購內容,且廠商之送貨單與發票內容相符者,驗收人員應將驗收結果填立「進貨驗收單」辦理貨品入庫手續,更新庫存資料。並將「進貨驗收單」連同廠商之送貨單與發票送請購單位辦理請款。
(二) 如有分批進貨之情形,驗收人員應於「訂購單」上註明各批次進貨之日期、數量,並將進貨情形通知採購單位。
(三) 若廠商之交貨內容與「訂購單」之內容不合格者,驗收人員應拒絕驗收,並儘速通知採購、廠商及會計人員,以利進行進貨退回或折讓作業。
四、 付款作業
(一) 貨品驗收後,應由請購單位檢附下列單據辦理請款。
1.請款單(表2-3)
2.進貨驗收單
3.訂購單或其他必要附件(如買賣合約、品質檢驗等)
4.統一發票或收據
5.廠商送貨單(經我方人員簽收)
(二) 會計審核請款重點:
1.進貨單據是否經相關人員點收及驗收。
2.是否有預付款、暫付款之情形。
3.各項單據是否完備。
4.數字驗算是否相符。
5.付款之條件是否與約定相符。
6.其他必要事項之審核。
(三) 會計收到各單位送來之請款單據先予審核無訛後編製傳票,呈請權責主管通過後,轉出納開立票據。
(四) 出納依據權責主管核准之付款傳票開立支票,連同支票、傳票,呈請權責主管用印。
(五) 支票一律開立對方抬頭、劃線、並蓋「禁止背書轉讓」章,並於支票開立後,於該憑證上蓋「付訖」字樣,以防重覆支付。
(六) 出納將支票以掛號郵寄,或由廠商至公司簽章領取。
(七) 國外進口貨品作業程序
1. 到貨驗收後,會計單位依驗收單位轉來之「進貨驗收單」、供應商發票(Invoice)及相關進口單據結算進口成本,編製轉帳傳票入帳。
2. 會計單位於結算商品進口成本時,其匯率之決定如下:
(1) 商品進口前之預支數,以實際支付時之匯率折合新台幣入帳。
(2) 商品進口驗收後估列之應付數,以進口報單之匯率折合新台幣入帳。
(3) 商品到貨贖單由金融機構貸與之數,以金融機構墊付時之匯率折合新台幣入帳。
(4) 實際支付時之匯率與原入帳時之匯率產生差異時,其差異數應作為營業外收支之兌換盈益或損失。
3. 出納應依已開立之信用狀單號及開立日期登載於備查簿中,並詳加記載相關之資料。
第四節 會計傳票開立
第三章 存貨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總 則
一、 本公司採購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本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之。
二、 本會計處理程序係就貨品入庫、出庫、調撥、調整及期末評價等作業之會計處理予以制定說明。
三、 為強加本公司貨品之倉儲管理,減少作業疏失,使其發揮最大效用,特訂定本會計處理程序。
四、 良好之存貨會計處理程序,應可達成下列目的:
(一) 維持適當之存貨數量,以符合客戶之要求。
(二) 正確表達庫存貨品之價值。
(三) 維持存貨安全,以防止發生竊盜及其他損失。
(四) 迅速且適當地處理退貨和其他調整事項。
第二節 存貨作業程序
存貨作業程序如附圖3-1所示:
第三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一、 貨品入庫作業
(一) 倉管人員憑驗收人員之「進貨驗收單」及貨品辦理入庫手續。
(二) 已驗收之貨品,如發現不良,應通知採購要求廠商換貨,若廠商無法配合,除通知會計暫停付款外,並請採購積極處理。
二、 貨品出庫作業
(一) 倉管人員憑業務單位經權責主管核准之「出貨單」辦理貨品出庫手續。
(二) 貨品退貨時,應由業務人員開立「銷貨退回單」(表3-1)辦理退貨。
(三) 退貨時,業務人員應取得客戶證明之「營業人銷貨退回證明單」(稅捐機關核定格式),連同「銷貨退回單」送會計入帳。
(四) 當月份之銷貨退回得視實際作業情況,檢附原開立統一發票及出貨單並在發票上註明「作廢」方式辦理。
三、 貨品調撥作業
(一) 貨品於「倉庫」之間的移轉,稱為「調撥」。
(二) 調撥時,經由經辦單位或調出單位填立「調撥申請單」辦理調撥作業。
(三) 「調撥申請單」格式可參酌(表3-2)。
四、 貨品調整作業
(一) 貨品除了入出庫及調撥以外所進行之移轉稱之為貨品調整。
(二) 較常發生之調整事項包括:盤盈、盤虧、自用、樣品、贈品、換貨(增)、換貨(減)、代號調整(增)、代號調整(減)。
(三) 調整時,經由需求單位填立「調整申請單」辦理調整作業。
(四) 「調整申請單」格式可參酌(表3-3)。
(五) 調整項目之單價,應依該品項調整當時之移動平均成本計算之。
五、 貨品之期末評價
每年期末應對庫存之貨品進行下列評價:
(一) 存貨呆滯損失之認列
對於庫存之呆滯貨品應儘速予以出售或轉為其他用途,而已無價值之呆滯存貨,應轉列損失。
(二) 跌價損失準備之提列
基於穩健原則,當存貨之未來價值因市價之下跌而降低應即在發生當之期末認列損失,並將其差異金額列為「存貨跌價損失準備」。
六、 存貨報表編製
(一) 倉儲單位應於每月初將上月之存貨異動狀況編製下列報表(或由電腦列印)連同原始單據送交會計單位核對入帳:
1.產品別銷貨及銷貨退回統計表
2.存貨入庫月報表
3.存貨調撥月報表
4.存貨調整月報表
5.存貨收發存月報表(表3-4)
(二) 若倉儲管理作業無法依照存貨之實際異動確實編製「存貨收發存月報表」則應實施期末盤點,將存貨盤點結果編製「存貨庫存月報表」,以利會計損益結算。
第四節 會計傳票開立
第四章 薪資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總 則
一、本公司薪資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之。
二、薪資之定義
薪資係指支付本公司一切工作員工之勞務報酬,所稱勞務報酬者,包括本薪、職務加給、各種津貼、獎金、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付。
三、薪資之種類
公司業務人員、管理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薪資,屬於推銷、管理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
四、薪資之給付
薪資之給付依規定日期每月發放。
五、為求作業保密,僅限人事及負責之部門主管經管薪資。
六、撥存銀行事宜,應儘量採用彙總方式,並以不公開個別詳細資料為原則。
第二節 薪資作業程序
薪資之作業程序如附圖4-1所示:
第三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一、 薪資之計算
人事單位每月核算人員之薪資、加班費、請假缺勤扣款及所得稅、勞健保及福利金等代收款項後,製作「人員薪資清冊」,送至會計審核後,連同傳票一併呈權責主管核准,再轉由出納開立支票撥款。
二、 薪資計算期間
薪資計算期間通常以每月1日計算至當月底。
三、 其他薪資之估列
(一) 退休金提撥
已辦理勞工退休基金專戶提撥之公司,會計單位每月應依薪資總額,按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2~15%),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依規定繳交專戶,備供員工退休金撥付之。
(二) 年終獎金提列
1. 會計單位應依據公司既定政策,按月提列年終獎金費用,以免當期損益數據失真。
2. 年終時,實際發放獎金總額如與估列數有差異,則將差異數於12月份調整,使全年估列數與實際數相符。
四、 加班、請假、遲到之薪資計算
有關人員加班、請假、遲到等考勤事項之加減發作業,應依公司及法令規定辦理。
五、 薪資發放作業
(一) 薪資發放日期,依公司規定辦理。
(二) 薪資發放以直接存入金融機構之員工帳戶為宜,以簡化作業,並避免提領大量現金之風險。
第四節 會計傳票開立
薪資作業相關之會計傳票開立方式,說明如下:
第五章 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總 則
一、 本公司固定資產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之。
二、 本處理程序所稱「固定資產」係指:
經由資本支出、受贈、交換或其他來源所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生財器具及出租資產等,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者。
三、 良好之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程序,應可達成下列各目的:
(一) 保持完備的資產記錄。
(二) 簡化折舊之提列及分攤。
(三) 提供固定資產取得、移轉、報廢、出售及改良等資訊予管理階層參考。
四、 資產分類
管理上,將資產分為下列兩大類:
(一) 固定資產
指依法令規定購置設備,其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且價值超過稅法規定者(現行規定為6萬元),列為固定資產,亦稱「資本支出」。
(二) 費用性資產
1. 凡購置設備或用品,其價值或耐用年限未超過法令規定者,取得時,以「費用支出」列帳。
2. 該項設備或用品,其單價在3,000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者,基於管理之需要,仍應列入資產管理,由專人保管並定期盤點,惟不提列折舊。
五、 固定資產之管理
固定資產之增加、減少、異動及折舊提列等全部過程,應有完整之帳務記錄,並經由固定資產系統處理,按資產編號順序印製「固定資產目錄」,記載每件資產之全部基本資料,如:資產科目名稱、編號、品名、規格、數量及單位、存放地點、地用年月日、使用年限、取得原價、每年折舊、累計折舊等,據以盤核實物。盤點結果與帳列數若有差異,應追查其原因,並予以適當之處理。
六、 固定資產之帳務處理原則
(一) 固定資產取得金額之入帳原則
資產取得成本應包含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發生之必要成本,包含安裝費用、進口費用、運輸費用、稅捐等。
(二) 自建資產
自行建造之資產包括因建造過程所必須發生之材料、人工及依成本原則所應負擔之間接費用。 如屬借款建購之資產,應將該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地點前所發生之相關借款利息,計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三) 折舊政策
1. 折舊之提列依財政部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限,並加計一年殘值按平均法提列,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按其殘值續提折舊。
2. 資產使用日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以提列折舊。
(四) 修護費用之處理
資產之修護、保養費用,除金額在6萬元以上且確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者,得以增值方式列為固定資產外,其餘均以費用列帳為原則。
(五) 租賃資產資本化
承租之固定資產如為資本租賃,應將租賃之資產予以資本化(列為固定資產),並將相對之應付款項列帳(如應付票據)。
(六) 租賃改良物之折舊
在租賃標的物上所加之改良稱為租賃權益改良,列為機(器)具及設備資產項下,按其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攤銷。
第二節 固定資產作業程序
固定資產作業程序如附圖5-1所示。
第三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一、 資產之取得
(一) 資產取得(含改良)時,會計單位應詳細核對各項原始憑證是否正確,如驗收單、合約、訂購單、統一發票等憑證內容。
(二) 資產取得時,會計單位除開立傳票入帳外,同時應填立「固定資產增加單」(附表5-1)或「費用性資產增加單」(附表5-2),藉以輸入資產管理電腦系統或財產目錄。
二、 資產之移轉
資產移轉時,由移出單位填立「資產移轉單」(附表5-3),經移入單位確認後,送會計單位更新資產經管單位資料。
三、 資產報廢或出售
(一) 固定資產報廢時由經辦單位填立「資產減損單」(附表5-4),辦理減損手續。
(二) 固定資產報廢時應注意事項:
1. 報廢資產耐用年限是否屆滿?是否須向主管機關核備?
2. 是否有影響投資抵減稅額,而有補稅之問題?
3. 應核算處分損益及資產原始成本及累計折舊之沖銷。
四、 固定資產帳務管理
(一) 固定資產明細帳之建立
若公司固定資產品項甚多,以採用一般市售之「固定資產電腦套裝軟體」來處理固定資產明細帳,但若品項不多,則可用EXCEL電腦軟體處理,以節省人力作業。
(二) 報表管理
1. 會計單位每月(或季)初,就上月(季)異動之資產項目明細,列印「資產異動月(季)報表」,送資產管理單位憑以掌握資產狀況。
2. 會計單位每半年(或年),應列印「財產目錄」(附表5-5),送資產管理單位了解資產明細,並憑以辦理盤點作業。
第四節 會計傳票開立
第六章 財務收支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總 則
一、 本公司財務收支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之。
二、 本處理程序所稱財務收支會計事務係指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管理,包括下列各項:
(一) 現金-指庫存現金、零用金、銀行存款、外幣等而言。
(二) 票據-指尚未到期之各類應收票據而言。
(三) 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短期商業本票、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信託資金憑證等而言。
三、 本公司財務收支之工作範圍包括下列各項:
(一) 資金調度及理財。
(二) 辦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移轉。
(三) 簽發收款收據、送款簿、支票及本票等收付款項憑證。
(四) 保管銀行存款支票簿、本票簿及存摺。
四、 本處理程序之目的:
(一) 合理保障公司之資金。
(二) 防止不法弊端,健全內部控制作業。
五、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移轉事務,均應由出納人員辦理。
六、 現金(含零用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應由會計單位之指定人員或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盤點。
七、 有關銀行帳戶之設立、變更或取消等,應經權責主管核准並知會會計人員。向金融機構貸款,應經權責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核准,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八、 出納對於空白支票、空白本票、支票存根、定期存單或其他重要證券等應慎重保管,已蓋章尚未交付之支票及存摺等金錢單據,統由專人存於金庫或保險櫃保管。空白支票或本票如有遺失,應即向銀行掛失止付,並登報聲明作廢。
九、 出納對於作廢之支票或本票應註明「作廢」字樣並予以剪角,另須將支票或本票號碼部份剪下,黏貼保管。
十、 出納應用之各種戳記及封簽,各責管人員應妥善保管使用。
十一、 經辦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保管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由正式編制內人員擔任,不得以臨時人員充任。
(二) 不得兼任本身經營收付部份之記帳工作。
(三) 不得對外作有關財務之保證。
(四) 應善盡保管之責,如因怠忽職守而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任,如有挪用或侵占公款或其他不法情事,除追保證人賠償並送法究辦外,主管人員亦應連帶處分。
第二節 財務收支作業程序
財務收支之作業程序如附圖6-1所示:
第三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一、 財務收支基本處理原則
現金、銀行存款、票據、有價證券等財物,係公司最容易產生人為舞弊或疏失而導致公司損失之流動資產,因此,對於此類財物的內控管理應予特別注意,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印鑑,應另指派專人或由公司高級主管管理用印。
(二) 印鑑不得交由出納或會計攜帶前往金融機構洽辦。
(三) 支票簿與印鑑保管人應予分開。
(四) 銀行帳戶之開立,應呈公司負責人核准。
(五) 公司重要財物,以存放於銀行保管箱為宜,保管箱鎖匙與印鑑,宜分由二人保管,或由公司負責人保管。
(六) 出納人員於辦理財務收付時,應於相關單據上簽章,以示負責。
(七) 會計人員應在已開立傳票的原始憑證上,蓋「傳票已開」章或其他核銷章,以示核銷。
(八) 印鑑用印人應在支出傳票簽章,以防重覆用印。
二、 收入之處理程序
(一) 原則
1. 除零用金外,所有收入悉應存入銀行。
2. 每一項現金收入,均應有完整之記錄及合法之憑證。
3. 所有收入之現金與即期客票,原則上均不得抵做支付之用。
4. 客票均應請發票人「劃線抬頭」,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二) 處理程序
1. 出納人員於收到現金或票據時,應按序填寫繳款單,註明付款客戶資料、繳款事由、票據明細及現金數額等資料,並呈送權責主管簽核後,將現金或票據送存銀行,繳款單則轉會計人員入帳。
2. 會計人員於收到出納簽收之繳款單後,依繳款之性質分別處理,編製傳票。
3. 會計人員於收到經權責主管簽核後之傳票,予以過帳。
4. 出納人員每日應列印當日「資金日報表」,逐一與繳款單及其他單據核對無誤後,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則送會計單位作為核對收入備查之用。
三、 支出之處理程序
(一) 原則
1. 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原則上均開立支票支付。
2. 每一項現金支出均應有完整之記錄、適當之授權及合法之憑證。
3. 支票除特殊情形外,均須書寫對方抬頭及劃線,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4. 倘因財務調度、交易慣例或特別指定等因素,經單位主管決定後得開期票,惟支票仍須劃線抬頭,註明「禁止背書轉讓」,「禁止背書轉讓」之取消應經權責主管核准。
5. 票據期間之長短,由合約內容決定,合約未約定者,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之。
6. 凡支付要件有瑕疵或程序不合規定者,應立即通知相關單位補正,未符合規定前均延後支付。
(二) 處理程序
1. 會計人員詳細審查相關單據無誤後,編製傳票經簽核後,送交出納人員辦理。
2. 出納人員依據相關憑證註明之付款日期、對象及金額等開立支票,須再次核對資料是否相符無誤,並於傳票上簽名後,送請財務主管簽核。
3. 財務主管簽核後之傳票,連同所開立之支票,呈請總經理或其授權代簽人簽核及用印。
4. 會計人員於收到經權責主管簽核後之傳票即據以過帳。
5. 支票開立後,出納人員對於傳票及所有付款憑證,應即蓋上「付訖」字樣,以防止重覆支付。
6. 已開立之支票由出納人員依下列程序辦理:
• 由廠商領取支票時,須在「付款簽收簿」上簽名及蓋章。
• 如支票採郵寄方式,應以掛號寄出,且須登記備註,並要求廠商收訖後蓋章、簽回「付款簽回單」。郵寄之支票一律具名抬頭並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7. 出納人員每日應列印當日之「資金日報表」逐一與單據核對無誤後,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則送交會計人員作為核對帳載記錄之用。
四、 銀行調節表編製程序
(一) 出納人員每月自銀行取得銀行對帳單後,將銀行對帳單與銀行存款明細、應收票據明細、應付票據明細及其他有關單據詳加核對,以瞭解入帳日期及金額等是否正確無誤,並由出納人員據以編製「銀行調節表」(附表6-1)轉會計單位審核,會計單位應將有關應收、應付調整事項編製傳票,連同「銀行調節表」送請單位主管覆核。
(二) 「銀行調節表」及銀行對帳單應按月份歸檔,並將有關之調整分錄傳票,依一般之入帳程序處理。
五、 零用金作業程序
(一) 原則
1. 凡新台幣3,000元(含)以下,以現金方式支付者,稱為零用金支付。原則上金額超過3,000元以上者,除情形特殊,經權責人員核准者外,不得以零用金支付。
2. 各部門得依其實際支出狀況,各設立一零用金定額,由部門主管指定之人員負責保管。零用金定額之增減,經呈權責單位主管核准後方可更改。
3. 以零用金支付之款項,須先經權責主管核准後方可支付。零用金保管人員,應負責審核原始憑證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凡費用之支出均應取得載有本公司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等合法之適當憑證(如發票、收據及其他)。
4. 零用金保管人員應隨時注意零用金之餘額,若支出達週轉額60%或屆月結日,即應辦理零用金之報支,由公司權責主管簽核後,向會計單位申請撥補零用金。
5. 會計人員或稽核人員,得隨時抽查零用金之支用撥補狀況。
(二) 零用金之支付
1. 零用金保管人員於收到請款憑證時,應執行以下之審核工作:
(1)金額是否合乎零用金支付限額之規定?
(2)動支是否經權責主管核准?
(3)付款憑證是否完備?
2. 零用金保管人員審核合格之請款單據,應通知申請人於領款時間內前往領取現金,並簽收,以免重覆付款。
3. 零用金保管人員應於已付款單據蓋「付訖」章。
(三) 零用金之撥補
1. 零用金保管人員審視零用金支用之結餘情況,或屆月結日以前,應隨時彙整已付訖之支出憑證,送請權責主管核准後,送交會計單位申請撥補零用金。
2. 會計人員於收到零用金報銷清單及其附件時,應於核對各項憑證完整無誤後,製作傳票,依現金支出之處理程序,送交出納人員依規定開立支票辦理撥補。
六、 短期投資處理程序
(一) 投期投資之投資作業
財務單位根據每日營運資金結存,並參考資金預算,考量資金調度結果及未來資金運用狀況,概算可供運用之剩餘資金及期間。並參酌貨幣市場及證券市場投資標的之各項條件,如有價證券發行人之信譽、流動性、市場利率、金融環境等,擬定投資或處分標的物之方案,呈總經理核准後,執行之。
(二) 短期投資之保管及處分作業
1. 所有投資標的均應設帳列管。
2. 投資取得時:
凡公司購買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財務單位應將影印本一份留存,登記於「股權投資保管明細表」及「非股權投資保管明細表」,並將正本交付保管單位之專人負責保管。
3. 投資處分時:
投資憑證欲領出作為投資處分時,保管單位需取得並留存經權責主管核准之書面文件,始得取出並交付投資憑證,並於保管明細表詳細記載領出原因及相關資料。
(三) 投資收益取得作業:
1. 到期領本息:
財務單位於投資之債券或商業本票到期時,需填具繳款單,註明本金及利息,按公司收款作業程序辦理。
2. 股票分配股利
• 股票股利:
由財務單位依規定辦理領取手續後,直接入公司集保帳戶內或根據主管指示領回公司保管。
• 現金股利:
由財務單位依規定辦理手續後,直接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四) 短期投資會計處理:
1. 購入股票時,依取得成本入帳。期末評價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2. 購買債券時,以取得成本入帳。期末評價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3. 各項有價證券投資利息、股利等應按期記錄。利息收入應依權責基礎估列、記錄,於每月底或年底結帳時,提列應收利息,俟到期日收到利息時沖轉應收利息。到期之利息收入,應核算金額是否正確,並予入帳。
4. 因持有有價證券而取得股票股利、或因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或減資者,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註記增加或減少之股數。
5. 會計人員於收到各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之股利分配決議記錄,應與帳列數核對,若有不符,應予追查調整之。
6. 會計人員每年底,應依據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扣繳憑單核對帳列數,若有不符,應予追查調整。
7. 投資交易相關之交易稅完稅憑證及所得申報資料等,應設立專檔備查。
8. 結帳日之有價證券市價資料應妥為保管。
七、 資金調度作業程序
(一) 營運資金需求預估:
財務單位應定期依據公司年度營運狀況、進行中投資個案、新增投資個案、週轉金需求預估、公司固定資產採購計劃及重大資本支出預算等事項,彙總檢討、研擬資金預算,藉以確立營運週轉金籌措計畫。
(二) 公司營運資金由財務主管負責籌劃並籌措調度。
(三) 財務單位應按週編製「現金及銀行存款週報表」(附表6-2)、「票據動態週報表」(附表6-3),以了解並掌握資金運用情形。
第四節 會計傳票開立
第七章 財物盤點作業處理程序
第一節 總 則
一、 本公司財物盤點作業之處理,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之。
二、 財物盤點之項目包含:
(一) 現金及零用金
(二) 應收票據
(三) 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存單等)
(四) 各項存貨(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寄銷品、託外加工材料)。
(五) 固定資產
三、 良好之財物盤點作業處理程序,應可達成下列各目的:
(一) 確定資產數量。
(二) 保障資產安全。
(三) 檢視資產之品質及使用狀況。
四、 盤點進行方式
(一) 依盤點時間分:
1. 定期盤點:依公司規定定期實施。
2. 不定期盤點:配合內部稽核、會計師簽證或公司管理上之需要不定期實施。
(二) 依盤點範圍分
1. 全面盤點。
2. 部分盤點。
(三) 依盤點程序分
1. 初盤。
2. 複盤。
3. 會盤。
五、 部門職掌
(一) 會計單位及稽核單位
1. 盤點計劃之擬訂。
2. 盤點表單之準備、彙整。
3. 盤點作業之會盤、複盤。
4. 盤點報告之編製。
(二) 財物經管單位
各項財物之經管單位即使用或保管單位應負責財物盤點之初盤。
第二節 財物盤點作業程序
財物盤點作業之程序如附圖7-1所示:
第三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一、 盤點計劃之提報
(一) 會計單位應於每年初提報年度盤點計劃,呈總經理核示實施。
(二) 另配合外部需求或公司管理之需要,得實施不定期盤點作業。
(三) 現金票據及有價証券每兩個月至少盤點一次,盤點日期不宜預先排定。
(四) 存貨管理採「定期(期末)盤存制」者,至少應於每季或每半年末,實施全面性盤點。
二、 準備工作及注意事項
(一) 準備工作
1. 經管單位平時應將經管財物整理妥當,存貨放置應力求整齊、集中。
2. 盤點表單由會計單位提供。
3. 盤點期間以暫停收發料為原則。
4. 盤點期間,料品已送達倉庫而尚未辦妥收料者,應另行分開存置。
5. 盤點主辦單位得於盤點前會同經管單位及參與盤點人員召開盤點前協調說明會,以利盤點工作之進行。
(二) 注意事項
1. 財物盤點,以全公司同類財物同日實施為原則,以防財物不當之移轉。
2. 主辦單位對於盤點日期之擬定,以每月一日或配合庫存表產生日期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應儘量配合經管單位之作業時間訂定。
3. 複盤時,每項財物數量由盤點人與會點人雙方確定後,再進行下一項盤點,經對帳後發生盤盈或盤虧時,經管單位應提出說明。
4. 盤點除確認數量外,應觀察是否有呆滯、損壞之狀況,並於盤點表及盤點報告中註明之。
5. 盤點人員於盤點作業進行中,若發現重大之異常事項,應即向主管口頭報告,並隨即以書面報告呈核。
三、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一) 盤點週期
由會計單位擬定盤點計畫,至少每兩個月盤點一次。
(二) 盤點方式
不事先通知保管人員,由會計人員依排定日期直接與保管人員共同盤點。
(三) 盤點使用表單
1. 「現金、零用金、票據盤點表」。(附表7-1)
2. 「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附表7-2)
四、 存貨盤點
(一) 盤點週期
1. 材料、在製品、成品
(1)每季至少抽盤50%項目。
(2)每半年所有項目,至少應盤點一次。
2. 託外加工材料、寄銷品
(1)每季至少抽盤50%廠商。
(2)每半年所有廠商之庫存料品,都應至少盤點一次。
(3)盤點作業亦可採帳目核對方式,過久的懸帳,尤為清查重點。
(二) 盤點表單
1. 盤點時,可採用下列二種方式:
(1) 各項存貨依其現有之庫存報表,進行盤點,如有異常,再由會計部門編製盤點報告。
(2) 以空白「盤點表」(附表7-3)進行盤點,再將盤點結果與庫存報表核對,如有異常再由會計單位編製盤點報告。
2. 上述二種作業方式,由會計單位視實際需要選擇採用,必要時,亦可搭配「盤點卡」(一物一卡)使用。
五、 固定資產盤點
(一) 固定資產項目
係指包含折舊性資產與費用性資產兩項。
(二) 盤點週期
1. 每季至少盤點50%項目。
2. 每半年所有項目至少均應盤點一次。
(三) 盤點使用表單
1. 使用表單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1) 依「財產目錄」進行盤點。
(2) 以空白「盤點表」進行盤點,再將盤點結果與「財產目錄」核對。
2. 上述二種方式,由會計單位視需要選擇採行,必要時,亦可搭配「盤點卡」(一物一卡)使用。
(四) 其 他
土地及房屋設備之盤點,係核對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狀所登記之所有權人、地號或建號、面積與抵押內容是否與帳載相符。
第四節 會計傳票開立
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