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別會計制度_11.手工具製造業_C.會計制度規範

ISO,ERP,IFRS,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

第一章 總說明


第一節 會計制度之定義

  會計制度係指企業為處理其會計事務所訂定的一套辦法;即根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用有系統有組織之理論及技術,使企業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錄、分類、彙總及報告等工作有所依循,以便定期或隨時提供企業經營管理者及外界有關人士所需資訊,使其明瞭企業實際情況,以為未來決策之參考,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財務報表之設置及使用、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等事項。

第二節 會計制度之功能

一、處理會計事務之依據
  會計制度中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之分類、財務報表之種類格式及各種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等,可作為處理會計事務之依據。

二、提供正確可靠之資訊
  企業之會計制度建立後,可提供正確可靠之會計資訊,做為經營管理決策之參考,並滿足外部機構或使用者之所需。

三、保障企業財產之安全
  經由會計制度相關作業程序及規定實施,確保業者各項營運活動均能依循嚴謹的作業規定而運作,並且使各項作業相互勾稽,定期檢核,防止弊端之發生,確保企業財產之安全。

第三節 會計政策
  業者因行業屬性及規模大小之差異,其所選擇之會計決策與會計方法足以影響會計人員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之表達;茲訂明會計政策,每一項目皆有二個以上的方法,供企業選擇與應用。企業須訂定會計政策項目列於下:

一、會計年度
  除因配合母子公司、季節因素考量採非曆年制外,一般業者之會計年度均採「曆年制」,即由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為一會計年度。

二、會計基礎
  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若在平時以現金收付制方式處理者,決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三、短期投資
  短期投資之入帳方式係採成本原則;成本之計算可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並於資產負債表日依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予以評價。所受領之盈餘配股及公積配股,僅增加股數,不增加帳面價值且不做收益處理。

四、備抵呆帳
  備抵呆帳之提列係採用應收帳款餘額百分比法、銷貨百分比法或帳齡分析法,予以提列認定之。 然應收帳款於設定之期間內,均無收款可能性者,即予以轉列呆帳處理。

五、存貨
  存貨成本之計算:
(一)成本累積:由所屬行業性質之產品特性及製造流程可依分批成本制、分步成本制、聯、副產品制或混合成本制,擇一適合企業之制度實施之。
(二)流動假設:係採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三)盤存方法:係採永續(帳面)盤存制或定期(實地)盤存制。
(四)結算區間:成本結算係採逐項、月結、季結、年結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五)期末評價: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予以評價。

六、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之劃分
(一)資本支出
1.支出結果所獲得之資產,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取得價值在六萬元(或一定金額)以上者。
2.資產因擴充、裝置、改良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
(二)費用支出
1.支出結果所獲得之資產,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超過兩年但取得價值在六萬元(或一定金額)以下者。
2.支出結果不能增加原有財產價值或效能者。
3.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定期之修護支出。
4.設備之裝修或零件之換置。

七、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之計算:
(一)計算方法:係採用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二)攤提標準:係採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或依據行業特性自訂之「固定資產估計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年限提列折舊。

八、未攤銷費用
  應於效用存續期限或合約存續期間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通常採用直線法)分期攤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九、退休金
  應依勞基法規定提撥退休金者,可依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至十五金額提撥退休基金至中央信託局信託處。

十、職工福利金
  依現行「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業者福利金之提撥可依如下標準:
(一)就創立時之資本額或增資之資本額的5%限度內,一次提撥並分年攤列作為費用,每年列帳攤計之金額,至多不超過20%。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0.15%。
(三)下腳收入提撥20~40%。

第四節 會計制度之內容要點

一、總說明
  說明制度之定義、功能,會計政策、內容要點及會計制度之執行。

二、簿記組織系統
  簿記組織系統係指企業自會計事項發生至財務報表產生,其間所經過之步驟及程序。

三、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企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

四、會計帳簿
  會計帳簿分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二種,企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其會計組織健全者,得以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替代普通序時帳簿。

五、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分為九大類: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入及費用、非常損益及所得稅。

六、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管理性財務報表等。
   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各該報表之一部分。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係指企業處理其會計事務時所依循之標準及規則,內容包括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入及費用與損益計算等事項。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係指企業將其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結果,運用財務報表傳達給報表使用者之過程,內容包括原始憑證之取得給予及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處理、財務報表之編製、決算之辦理、會計資料之保存等事項。

九、成本會計處理程序
  成本會計處理程序,係指業者於期末計算當期銷貨成本,並將相關成本科目分別結轉主銷貨成本及庫存成本之作業程序,內容包括成本計算原則、期末盤點作業及傳票開立等事項。

第五節 會計制度之執行

一、設置會計人員
  企業應設置會計人員處理其會計事務,會計人員平時應依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且接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

二、會計人員交代
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交代:
(一)將平時經管之圖章、憑證、帳簿、報表、文件檔案、財物、資料儲存媒體、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及經辦未結案件編製目錄,列入移交清冊。
(二)使用中之帳簿應由前任蓋章於任內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最初一筆帳項之前,並註明年、月、日,以證明責任之終結。
(三)由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負責監交。
(四)後任接收時,應會前任及監交人員依移交清冊逐項點收,於移交清冊內蓋章。
(五)移交清冊應具備三份,於交接完畢後,由前後任及商業各存乙份。

 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

企業應依據會計事項,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依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依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依據總分類帳簿編製各項財務報表,或視其實際需要,另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算表。簿記組織系統,如下表所示:

簿記組織系統圖
















 第三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會計憑證之設置

一、會計憑證之涵義
  會計憑證係指各部門在處理其事務過程中,所產生之各種文件,其主要功能在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表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故企業對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給予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以為帳簿記錄及事後驗證之依據。

二、會計憑證設置原則
(一)凡為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統一發票、收據、報表、單據、書據謂原始憑證。
(二)凡為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謂記帳憑證。
(三)會計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應配合電腦作業統一處理之。
(四)除原始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之形式大小應力求一致,便於業務處理與保存為原則。

三、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
會計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







(一) 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之種類
凡足以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依據者,均屬原始憑證,依其來源有下列三種:
(1)外來憑證:
係自本公司以外之第三者,取得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憑證,常見之外來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合約、結匯證實書等。
(2)對外憑證:
係本公司因營業行為,而給予外界之各項表單等屬之。常見之對外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訂購單、合約等。
(3)內部憑證:
係本公司基於內部管理上之需要,所使用之內部表單屬之,如請款單。
2.原始憑證之格式
原始憑證並無一定樣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業者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設計,惟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項,並經開具人簽名或蓋章,至於內部憑證則由業者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二)記帳憑證
1.記帳憑證之種類
凡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者,均屬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在實務上稱為「傳票」。 記帳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三種:
(1)現金收入傳票
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收入者,應編製現金收入傳票。
(2)現金支出傳票
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支出者,應編製現金支出傳票。
(3)轉帳傳票
凡與現金無關之會計事項,應編製轉帳傳票。 至於含部分現金收付之混合會計事項得編製轉帳傳票或依事實之需要,分別編製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2.記帳憑證之格式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業者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坊間文具用品店均有出售現成的傳票格式,業者可逕自購買使用,甚為簡便。
(1)現金收入傳票(如表3-1)
(2)現金支出傳票(如表3-2)
(3)轉帳傳票(如表3-3)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作成及保存

一、會計憑證之作成
  業者應根據真實事項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
  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若業者會計事務較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連帶負責證明。

二、會計憑證之保存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如表3-4),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如表3-5)。
  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方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保管期限屆滿,應經代表企業之負責人核准後,得予以銷毀。












 第四章 會計帳簿


第一節 會計帳簿之設置
  會計帳簿是保存交易記錄之工具,有了帳簿,業者才能把每天之會計事項分類記錄,並在適當時間,編製成報表,分送各相關人士。

一、會計帳簿記帳本位
   以新台幣為記帳本位,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台幣;記帳時應以元為單位。

二、會計帳簿之使用及保存
  企業所設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撕毀;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帳簿所記載之帳戶若為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帳戶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如係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存置地點。
   企業應設帳簿目錄(如表4-1),並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已用未用頁數,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字。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如表4-2),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如表4-3),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上「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各項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保存期限屆滿,應經代表企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三、會計帳簿記載錯誤之處理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第二節 會計帳簿之種類

  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業者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其會計組織健全者,得以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如表4-6)替代普通序時帳簿。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得就事實上需要採用活頁及設置專欄。但應有一種為訂本式。





 
 一、序時帳簿
  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之帳簿稱序時帳簿,可分為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
   指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之帳簿,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
  (二) 特種序時帳簿
  指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之帳簿,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

二、分類帳簿
  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記錄之帳簿稱分類帳簿,可分為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
          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
          指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之帳簿,企業得視實際需要而增設之。

第三節 會計帳簿之格式

  茲舉常用之帳簿格式:
一、日記簿(如表4-4)
二、總分類帳簿(如表4-5)
三、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如表4-6)
四、現金簿(如表4-7)
五、銷貨簿(如表4-8)
六、進貨簿(如表4-9)
七、明細分類帳簿(如表4-10)






















 第五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會計科目設置原則

一、會計科目設置原則
(一)為符合企業應用之一致性,本規範會計科目之設置,悉依經濟部商業司所頒定「商業會計科目中、英對照及編碼」之規定辦理。
(二)各交易事項應依其性質歸類,依其適當科目分類表達,列入各類會計報告中。
(三)交易事項應於會計報告中獨立且充份表達。

二、會計科目之制訂部門與核決
(一)企業之會計部門負責會計科目之設立、增刪、修訂、廢止等事項。
(二)企業各部門因經營管理之需要,須增刪、修訂、廢止會計科目時,應向會計部門申請,並經權責主管核決後,始得變更之。


第二節 會計科目分類

一、會計科目計分為九大類
(一)資產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流動資產
2.基金及長期投資
3.固定資產
4.遞耗資產
5.無形資產
6.其他資產

(二)負債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流動負債
2.長期負債
3.其他負債

(三)業主權益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資本
2.資本公積
3.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4.權益調整
5.庫藏股
6.少數股權

(四)營業收入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銷售收入
2.勞務收入
3.業務收入
4.其他營業收入

(五)營業成本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銷貨成本
2.勞務成本
3.業務成本
4.其他營業成本

(六)營業費用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推銷費用
2.管理及總務費用
3.研究發展費用

(七)營業外收入及費用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營業外收入
2.營業外費用

(八)所得稅費用(或利益)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所得稅費用(或利益)

(九)非經常營業損益
其可再細分中類為:
1.停業部門損益
2.非常損益
3.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4.少數股權淨利

二、會計科目採「四級制」四位編碼
一級科目:
表示科目的大類別,如資產類、負債類等。一級科目以第一碼表示之。
二級科目:
表示科目的中類別,如資產類再細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等。二級科目以第二碼表示之。
三級科目:
表示主要的會計科目,如流動資產項下的短期投資。三級科目以第三碼表示之。
四級科目:
為主要會計科目的明細科目,如短期投資可再細分為「短期投資-股票」、「短期投資-票券」等。四級科目以第三、四碼表示之。

第六章 財務報表

第一節 財務報表之設置

一、財務報表之涵義
  財務報表是會計工作最後之成品,為企業表達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現金流量及業主權益變動等事項之報表。
   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不僅可作為過去經營得失之檢討依據,更可提供經營管理者決定未來經營方針及業務擴展之參考。

二、財務報表之目的
  在於適時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方便管理階層從各種財務報表中,獲悉各項經營情報,作為加強管理、擬訂決策或改進措施之依據,進而增進企業之經營體質及獲利能力。

三、財務報表發送之對象
(一)對外報告:
  指提供股東或因應各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之規定所編製之報表,其種類、格式、份數及編製時間,係由會計部門視其需要辦理。

(二)對內報告:
  提供會計部門之帳務處理及呈送管理階層之統計報告。

四、財務報表產生之時間
(一)定期報告:
  指經事前編定須按期編製之報告,其種類、格式、份數及編製時間均有一定規定,可資遵循。依編製期限可分為日報、月報、季報、半年報及年報等。

(二)不定期報告:
  指因特殊目的而不定期編製提供之報表。

五、財務報表之種類及格式
  財務報表依其性質,可分為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如表6-1)
(二)損益表(如表6-2)
(三)現金流量表(如表6-3)
(四)業主權益變動表(如表6-4、6-5、6-6)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五)其他財務報表,如銷貨成本計算、費用統計表等 前項各種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各該報表之一部分。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另編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算表。

六、財務報表註釋
  財務報表之註釋為報表一部分,得於財務報表上各有關科目後以括弧列明,或以附註或附表方式為之。
  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包括:
(一)重要會計處理方法,如折舊、存貨計價方法及其他應行註釋事項之彙總說明。
(二)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三)債權人對特定資產之權利。
(四)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五)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六)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
(七)重大之期後事項。
(八)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第二節 財務報表之編製及保存

一、財務報表之編製
  財務報表之編製應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得另編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表;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業者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財務報表上之科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做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科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科目分類,如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
   企業所編製之財務報表,應由代表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二、財務報表之保存



各項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第七章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之涵義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係指企業依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參酌實際業務情形而訂定之一套標準及規則,以供會計人員共同遵守,俾於處理會計事務時有所依循。
第二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之內容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依性質可分為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入及費用與損益計算等九項:

一、一般性規定
(一)會計年度
企業以每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會計基礎
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若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決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三)會計一貫性原則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如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四)記帳本位
企業應以新台幣為記帳單位,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台幣。
(五)會計人員
企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並受經理人之指揮監督。
業者若為公司組織者,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六)支付工具
業者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目前規定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七)期後事項之揭露
期後期間所發生之事項,應於財務報表註釋說明者,包括:
1. 資本結構之變動
2. 鉅額長期債款之舉借。
3.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 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5. 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6. 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7. 重大災害損失。
8. 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9. 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0. 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11. 因政府法令變動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2. 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項或措施。

二、資  產
  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基礎。
   資產之取得為現金支付者,以所支付之現金數額為資產之成本,包括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資產之取得為自行製造或建造者,以自行製造或建造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為該項資產之成本。
   受贈資產按時價入帳;無時價時得以適當估價計算之。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現  金
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受限制之現金,應於報表中為適當之表達。
(二)短期投資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成本計算
成本計算得按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因持有短期投資而取得之股票股利或因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短期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重新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3.期末評價
期末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
跌價損失應作為當期損失,以後年度之漲價應於原列損失之範圍內作為當期收益。
(三)應收票據
1.入帳基礎
應收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2.期末評價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若為已提供擔保者,應於附註中說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四)應收帳款
1.入帳基礎
應收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2.期末評價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若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應收帳款包括長期工程合約帳款者,應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如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及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單獨列示;作為副擔保品之應收票據應列為設定擔保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存  貨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包含:
購進時之購價成本。
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必要費用,包含購進之稅捐、規費、倉租、保險費、公證費、運費等其他有關費用。
2.存貨盤存制度
存貨盤存制度分為「永續盤存制」與「定期盤存制」二種:
永續盤存制
業者設有存貨明細帳,對於存貨進、銷、存等異動狀況,隨時予以登載,這樣的存貨管理方式,稱為「永續盤存制」。
定期盤存制
業者對於存貨的進銷存等異動狀況,未予隨時登載入帳,期末的實際庫存數量及金額,則於實地盤點之後才能確定入帳,這樣的存貨管理方式稱為「定期盤存制」。
3.兩種存貨盤存制度之選擇
原則上,經營規模較大且庫存管理制度健全之業者以採「永續盤存制」來管理存貨庫存較為理想。
產品項目眾多之業者,若其存貨管理未能採電腦作業,顯然欲實施永續盤存制有其實際上之困難則配合實際狀況之需求可採用「定期盤存制」,但對於部分中高價商品仍宜採永續盤存制,以利有效管制存貨的異動狀況。
採用「定期盤存制」者,將被視為會計制度不完備,其稅務及財務風險較高。
4.期末評價
期末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若有跌價損失,應列入當期損失。
成本計算得按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低於成本時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
存貨若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六)長期投資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期末評價
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其持股比例達2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採權益法評價。
持股比例未達20%或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如被投資公司為上市、上櫃公司,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如被投資公司為非上市、上櫃公司,則採成本法評價。
長期債券投資
期末應按面額調整未攤銷溢、折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

(七)固定資產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固定資產之評價
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除土地外,應於達到可供使用狀態時,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且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其累計折舊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就其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之處分
固定資產出售、汰換或報廢時,成本及累計折舊應自各相關科目沖銷,若有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若有溢價則列入資本公積。
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若無淨變現價值,則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重估及調整
固定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所發生之增值,應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並得依法轉作資本,不作收益處理;若為減值,則應先將減值部分沖減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不足時依法減資。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之計提,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所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

(八)無形資產
1.入帳基礎
購入之無形資產,以實際成本為其取得成本。 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列計為資產;其屬能明確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請登記之成本,作為專利權之成本。
電腦軟體之成本按未攤銷之購入成本或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評價。
研究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
業者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除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支出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得予以遞延外,應作為當期費用。
2.無形資產之評價
期末評價
應於效用存續期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註明。
重估及調整
無形資產得依法辦理資產重估價,重估所發生之增值,應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並得依法轉作資本,不作收益處理;若為減值,則應先減值部分沖減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不足時依法減資。
經重估之無形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攤銷之計提,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三、負  債

(一)流動負債
1.入帳基礎
流動負債應以現值評價,但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等,其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得按面額或帳載金額評價。
長期負債中將於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內到期部分,且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
2.流動負債之評價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應付短期票券
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 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應付票據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應付帳款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二)長期負債
1.入帳基礎
長期負債應以現值評價。
2.長期負債之評價
應付公司債
應付公司債應以面值調整其未攤銷溢、折價,其溢、折價應於債券流通期間內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四、業主權益
(一)資  本
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應以該項財物之時價為標準;無時價可據時,得估計之。
(二)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除依法填補虧損及轉作資本外,不得使用。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如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四)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
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所認列之未實現跌價損失,應列為業主權益減項。
(五)累積換算調整數
因外幣交易或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之換算調整數,應列為業主權益之加項或減項。
(六)庫藏股
庫藏股票得按成本法或面值法處理,並註明股數,列為業主權益之減項。

五、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與營業外收入應分別列示。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
(一)銷貨收入
銷貨收入於銷貨完成時認列。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分期付款銷貨收入除因收現帳款可能性極不確定者得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外,應按普通銷貨方法認列收益。
(二)勞務收入
勞務收入於勞務提供完畢時認列,但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三)業務收入
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前按完工比例攤計列帳。

六、營業成本

營業成本應與所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進貨退回及折讓應作為進貨成本之減項。

七、營業費用

營業費用及營業外費用應分別列示。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營業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八、營業外收入及費用

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
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處分資產之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九、損益計算
(一)損益計算
企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應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應納入前項損益之計算。
(二)停業部門損益
指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之重要部門所發生之損益,包括當期停業前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
處分損益應於決定處分日加以衡量,如有損失應立即認列,如有利益則應俟實現時始得認列。 停業部門損益應按稅後淨額於繼續營業部門稅後損益項目之後列示。
(三)非常損益
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損益,應按稅後淨額於停業部門損益項目之後列示。 提前償付之重大償債損益應列為非常損益。
(四)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應按稅後淨額列於非常損益之後。


 第八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涵義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係指企業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序時帳簿,過入分類帳簿,並於一定時間,予以調整、彙總、編製財務報表,且依規定所為遞送之全部過程;旨在將企業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結果、運用財務報表傳達給報表使用者。

第二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內容

一、原始憑證之取得給予及審核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帳簿之處理
四、財務報表之編製
五、決算之辦理
六、會計資料之保存
七、期中結算及報表編製之辦理
  一、 原始憑證之取得給予及審核
    (一)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給予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原始憑證。
    (二)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經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並記載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項。
    (三) 內部憑證則由企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四) 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損毀、缺少或滅失者,應根據事實及金額做成憑證,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二、 記帳憑證之編製
    (一) 企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但因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二) 企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三) 記帳憑證內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者相符。
    (四) 記帳憑證應記載企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等事項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 會計帳簿之處理
    (一) 企業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序時帳簿,過入分類帳簿。
    (二)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 企業於會計年度終了辦理結帳時,收益及費用應按其歸屬年度做調整分錄,包括預收、預付、應收、應付等科目之調整、折舊、呆帳等費用之認列、貨品實存數量與帳面數量之差異、及其他依權責發生制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益或費用等。
    (四) 各科目經調整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入及費用、非常損益與所得稅等科目餘額,應轉入本期損益科目為損益之計算。 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之科目餘額,應轉入下期各該科目。
  四、 財務報表之編製
      企業應依會計年度,根據總分類各科目之餘額編製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各該報表之一部分。
五、 決算之辦理
    (一) 企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編製決算書表,並依規定提請企業出資人、合夥人、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後備置於本機構。
    (二) 企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
    (三) 決算書表包括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劃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企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書表應由代表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四) 企業有分支機構者,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六、 會計資料之保存
    (一)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其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定較方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二) 會計帳簿、記帳憑證另行保管之原始憑證均應編製目錄備查。
    (三)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四) 各項會計資料於保管期限屆滿後,經代表企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七、 期中結算及報表編製之辦理
    (一) 期中結算目的
基於經營管理之需要,業者應於年度中辦理會計結算,編製必要之財務報表,提供及時的資訊,以利決策上之參考及檢討。
    (二) 期中結算之週期
      1. 較具經營規模及會計作業能力之業者,宜每月辦理會計結算。
      2. 中小型業者,得採每季或每半年結算。
    (三) 期中結算之辦理事項
      1. 會計權責事項之調整,如:
(1)應收、應付、預收、預付等科目之調整。
(2)折舊費用之攤提。
(3)其他應調整事項,如獎金之估列等。
      2. 銷貨成本之計算
有關銷貨成本計算之作業程序,請參閱第九章(成本會計處理程序)
    (四) 期中結算報表之編製
為簡化作業,期中結算僅須編製下列報表即可: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費用統計表
      4. 其他管理性報表,如逾期未收款統計表、產品別或客戶別銷售統計表等。
       

第九章 成本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手工具製品生產流程
 一、主要產品種類
  手工具製品包含農林園藝所使用手工具(如鍬、鋤、叉等)、一般手工具(如鋸、螺絲起子、扳手等)、千斤頂、氣動手工具、電動手工具(如電鑽、電鋸)等,產品範圍甚廣。
 二、生產方式
 (一)主要生產方式
  手工具製品之生產方式,依產品種類及廠商生產設備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大部分製品,其生產方式約略如下:





       部分手工具製品業,則為原料二次加工業,或零組件裝配業,如電鑽、千斤頂。
 (二)成本會計處理之差異性
手工具製品其不同產品類別之生產製造流程雖然有部分差異,但對於本章節所說明介紹之成本會計處理程序及作業原則,則均可適用。

第二節 成本定義與作業原則
 一、廣義的成本定義
  廣義的成本定義,係指與經營有關的所有支出,包含:
 (一)製造成本:指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二)營業費用:指推銷費用、管理費用及研發費用。
 (三)營業外支出:如利息支出、匯兌損失、出售資產損失等。
 二、狹義的成本定義
  係指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製造成本,製造成本又可再分為三大成本要素:

 (一)直接材料
指產品生產所需之各項直接原材料,如原料。
 (二)直接人工
指直接從事生產人員之薪資及各項津貼、獎金等人工成本。
 (三)製造費用
指生產部門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如間接人工、折舊、修繕費、水電費、消耗品等等,有關製造費用各項明細科目之設立,請參閱(第五章:會計科目)。
 三、成本會計作業範圍
  成本會計作業程序,主要在說明產品製造成本之處理程序,而營業費用及營業外支出均列為當期的「期間成本」,與製造成本係列入「產品成本」之處理方式不同。
 四、成本會計作業之目的
  成本會計作業,其主要目的為:
 (一)彙總生產部門當期投入之製造成本。
 (二)計算當期產品單位實際成本。
 (三)考量產品庫存因素後,求出當期之銷貨成本,俾供計算當期損益。
 (四)建立產品「標準成本」,以供:
 1.計算期末庫存成品與半成品成本之依據。
 2.做為計算產品單位實際成本之分攤基礎,並與實際成本比較,以了解分析其差異之原因。
 3.作為業務部門產品訂價決策之參考。
 五、成本中心與生產中心之區別
 (一)成本中心
 1.指各項成本及費用之歸屬部門。
例如,某工廠下設三個課:製造課、包裝課及品管課,若以「課」級單位為成本中心,則該廠發生任何成本及費用,均應直接歸屬至「課別」。
 2.成本中心不一定是計算產品成本的「成本計算部門」。
 (1)設立成本中心之目的,在於將各成本中心的實際費用與目標值做比較,以利成本控制而已,並非表示「成本中心」即為「成本計算部門」。
 (2)以上例而言,在成本計算上,大部分係以「廠」為各項成本之彙總部門以計算產品成本,而不是以「課別」去分別計算產品成本,則「廠」為公司之產品成本計算部門,稱為「生產中心」。
 (二)生產中心
 1.指彙總各項製造成本以計算產品成本之部門。
 (1)產品成本計算作業,學理上主要有「分批成本制」與「分步成本制」二種方式,但這二種理論基本上在實務作業面的應用價值並不高,實務上所採用的成本計算作業,簡言之,不外是「彙總」與「分攤」二種作法。
 (2)所謂「彙總」,即是將各項製造成本彙集至「生產中心」以進行下一步的分攤作業,將所有成本分攤至各產品別。
 2.生產中心通常是指「廠別」。
「廠」下可能分為若干「課」為成本中心,但在成本計算時,則以「廠」為「生產中心」,彙集各成本中心之成本與費用,進行成本計算及分攤作業。
 3.生產中心也可能指「某專案生產批次」。
例如造船業之生產中心為「船別」,營建業之生產中心為「工地別」,即通稱之「分批成本」,但手工具製造業通常並不採用此種成本作業方式。
 六、計算銷貨成本之作業方式及建議
 (一)計算銷貨成本的作業方式
基本上有二種作業方式可供採行:
第一種(總成本法):
本期銷貨成本=本期投入總成本-本期庫存成本
‧此方式簡單易行,較適合中小企業。
‧作業步驟:
 1.彙總本期投入之各項製造成本。
 2.算期末各項材料、在製品及製成品庫存成本。
 3.本期投入總成本-本期庫存成本=本期銷貨成本。
 第二種(單位成本法):
經由成本計算程序後,產生產品別單位成本,並編製「製成品收發存量值表」,即「成品帳」,再依成品帳之銷貨明細彙總本期銷貨成本。
此方式較複雜,但比較合乎會計作業原則,適合作業能力較強且存貨進銷存明細帳能清楚建立之企業採用。 
作業步驟: 
 1.彙總本期投入之各項製造成本。
 2.將製造成本分攤或歸屬至產品別,計算出產品別單位製造成本。
 3.編製「製成品收發存量值表」,依本期銷貨明細彙總本期銷貨成本。
 (二)採行作業方式之建議
上述兩種計算銷貨成本之作業方式,於本章節中均有介紹說明,業者可參考運用,惟考量中小企業的管理能力及特性,建議中小型業者可採行第一種作業方式計算銷貨成本,較為簡便。

第三節 銷貨成本計算作業程序
     計算銷貨成本的作業方式,可採行「總成本法」或「單位成本法」,中小型業者以採「總成本法」較為簡便可行,本節即針對「總成本法」之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銷貨成本計算作業架構



 二、本期投入製造成本之處理
 (一)期初在製品成本
即上期之期末在製品成本。
 (二)直接材料成本
 1.指當期所耗用的各項原物料等直接材料成本。
 2.資料來源
 (1)直接材料成本,取自電腦或人工作業產生的「材料收發存月報表」(表9-1),或「本期材料領用月報表」。
 (2)公司存貨管理宜採電腦化作業,否則若材料品項眾多,若以人工記錄存貨進出存資料,勢將事倍功半。
 (3)電腦存貨管理系統,除計算「量」的收發存之外,亦應以「加權平均法」每月計算材料收發存的金額。
 (4)一般中小企業存貨管理或存貨進出存帳,均甚難完整建立,以致欲依「永續盤存制」的管理方式,計算當期直接材料成本,有其實務上的困難。類此情況,則建議以「期末盤存制」來計算當期材料耗用成本,亦即以本期進貨加上期初庫存金額,減去期末盤點金額,即得到當期直接材料耗用成本。
 (三)直接人工成本
 1.資料來源
取自會計帳上直接人工總金額。
 2.直接人工成本應採「應計基礎」計算,亦即包含退休金提撥、年終獎金提撥等金額,製造費用之間接人工亦同。
 3.直接人工與間接人工(屬製造費用)之區別,其意義並不大,只要保持一致性即可。例如,品管部門列為直接或間接人工均可,若以往均將品管部門列為直接人工,則往後亦相同處理即可,以求資料比較之一致性。
 (四)製造費用
 1.資料來源
取自會計帳上製造費用總金額。
 2.製造費用之定義
凡工廠各部門之費用,除直接材料與直接人工之外,均列為「製造費用」,包含生產部門、品管部門、工務部門等各部門所發生之費用。
 (五)物料成本之處理
 1.物料取得之列帳方式:
購進物料時,應借記「物料(存貨科目)」,列入庫存帳管理為原則,但少數低單價之零星物料,基於管理作業之方便利,可於購進時直接轉入「製造費用-消耗品或間接材料」,而不列入庫存帳管理,以資簡化,例如標籤、清潔用品、小五金等。
 2.物料成本耗用之列帳方式:
當期所耗用之物料,應依其用途,於期末分別轉入適當之成本科目,例如:
借:製造費用-包裝費用
借:製造費用-修繕費用
借:製造費用-間接材料
  貸:物料
 三、期末在製品成本之處理
 (一)資料來源
 1.在製品盤存月報表(表9-2)
本表功能在於統計期末在製品數量。
 2.產品別標準材料成本設定表(表9-3)
本表功能在於:
 (1)計算期末在製品成本。
 (2)計算期末製成品材料成本。
 (3)建立產品之標準成本。
 (4)做為計算產品單位成本的分攤基礎。
 (二)期末在製品成本計算作業
 1.月底日(或期末)時,由生產部門將各製程段的在製品數量實際盤點之後,填列「在製品盤存月報表」。
 2.一般而言,大部分,手工具製品其線上生產時間均不長,為求簡便,在製品僅計算材料成本而不分攤「製造費用」,亦即當期製造費用全部由「製成品」吸收。
 3.期末在製品成本
=期末在製品數量 x 產品別標準材料成本。
 (三)設定產品別標準材料成本
 1.產品別標準材料成本
=標準材料用量 x 材料單價
 2.產品標準材料用量(BOM),應包含預計損耗率及不良率在內,材料用量一般均由生管或技術部門建立。
 3.材料單價,則採最近採購單價。
 4.託外加工之加工費,應計入材料成本內,或單獨列為「BOM」項目之一,如某某加工費。
 5.產品別標準材料成本設定,可視公司作業能力,每季或半年修訂一次,惟本項作業建議以採用電腦處理較為簡便。
 四、期末製成品成本之處理
 (一)資料來源
 1.成品收發存月報表(表9-4)
本表係彙總「成品存貨明細帳」各項成品當期異動狀況,以彙整本期成品收發存統計表。
 2.期末成品盤存表
一般中小企業存貨管理均不甚健全,以致若採「永續盤存制」的存貨管理方式,以計算期末成品庫存數量,有其事實上的困難,因此,權宜作法,可採「期末盤存制」,於期末時實際盤點庫存數量,編製「期末成品盤存表」。
 (二)期末製成品成本計算作業
 1.期末製成品成本
=Σ(期末成品標準材料成本+加工成本)。
 2.成品標準材料成本
取自「產品別標準材料成本設定表」(表9-3)。
 3.成品加工成本設定或分攤方式
 (1)成本指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2)產品單位加工成本之設定或分攤方式,主要有依產品「單位生產時間」或「產品售價」、「材料成本」三種方式為設算基礎,一般中小企業為求作業簡便,建議以採「產品材料成本」為加工成本之分攤基礎,較為簡便可行。
 4.依產品材料成本分攤加工成本之作業說明
 (1)製成品每單位加工成本
=產品材料成本’應分攤之加工成本百分比。
 (2)應分攤之加工成本百分比

   前半年(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 x 100%
    前半年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指直接材料成本。
‧可取前半年或前一年之數據推算均可。
‧本項比率應於每半年或每年審視檢討修訂,以符合實際。 
 (3)加工成本係指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但若託外加工單價已包含在「標準材料成本」中,則加工成本應剔除託外加工之費用,以免重複計算。
 5.使用表單:期末製成品成本計算表(表9-5)
 6.計算期末製成品成本的另一種作法,其程序如下:
 (1)依上項所述之方式,建立產品標準成本。
 (2)以標準成本為分攤基礎,將本期投入總製造成本分攤至本期所生產之產品(製成品及在製品)→ 得出本期製成品單位成本。
 (3)根據上期期末製成品成本,及本期製成品單位成本,採「加權平均法」,編製本期「成品收發存量值月報表」(表9-4),即可得出本期銷貨成本及期末製成品成本。
 五、產生本期銷貨成本
 (一)編製「成本收發存統計表」(表9-6)
經由上述各項作業程序之後,將各項數據填入「成本收發存統計表」,以求出本期銷貨成本。
 (二)「成本收發存統計表」之功能:
 1.彙整各期製造成本來源及去路,並核對成本計算過程有無錯誤。
 2.計算本期銷貨成本。
 3.年度營所稅申報之基礎資料。
 六、非屬銷貨之成品領用處理
  業者常因業務需求,而自成品倉庫領用產品贈送客戶或做為樣品,則應將此部份之領用成本,轉入「交際費」或「樣品費」科目。

第四節 單位成本法計算銷貨成本
     手工具製品業者若其會計作業能力較強,且製成品明細帳能清楚建立者,可採用「單位成本法」計算當期銷貨成本。以單位成本法計算銷貨成本,僅在於成本分攤作業稍有不同,至於所使用表單均可參酌上節作業表單之格式。
 一、單位成本法架構




 二、作業程序說明
 (一)彙總本期投入製造成本
請參閱上節「本期投入製造成本之處理」之說明。
 (二)期末在製品成本計算
請參閱上節「期末在製品成本之處理」之說明。
 (三)本期生產成本分攤至製成品
 1.原料成本分攤
 (1)建議可採依產品之標準原料成本或標準原料用量為分攤基礎,計算產品之原料成本。
 (2)產品標準原料(或材料)成本設定作業,請參閱上節之說明。
 2.人工及製造費用分攤
 (1)一般分攤方式有:依產品生產時間分攤、依產品材料成本分攤、或依產品售價分攤等方式。
 (2)業者可參酌產品特性及本身作業能力,選擇合適的分攤方式採行。

第五節 會計傳票開立方式說明
  成本計算作業程序中,相關會計傳票開立之方式,說明如下:



第六節 手工具製造業成本會計之行業特性說明
     本章節所述各項成本會計處理程序及作業原則,對於手工具製造業的廠商,均可適用,但手工具製造業其所包含之業種甚多,不同業種在成本會計的作業細節上,必然存在若干差異,縱屬同一個行業,若廠商規模大小不同,在會計管理上的要求也可能有所不同,廠商仍須視自身條件與特性,採行合宜的作法。
  此外,針對部分廠商在成本會計作業上,較可能會疏忽的一些問題點,爰予整理說明於后,供業者作業時之參考。
 一、原物料運輸費用之列帳方式
 (一)原物料所發生的運輸費用,應予做為原物料科目之加項,借記「原物料」,當做存貨成本的增加,不應列為「製造費用-運費」。尤其業者進口原料若採FOB計價,其運輸費用相當可觀,更不宜列為「製造費用-運費」科目。
 (二)「製造費用-運費」科目,適用在原物料調撥或設備器具搬運所支付之費用時使用。但取得原物料所發生的運輸費用,若屬小額支出,則基於重要性原則,仍可視情況將其列為「製造費用-運費」,以簡化作業。
 二、料品託外加工,其存貨帳之會計處理
 (一)料品託外加工之異動,以不開立傳票為原則。
  業者料品託外加工交易筆數較多者,若每單材料異動均予開立存貨移動之傳票(如借記:託外加工材料),將增加許多繁瑣作業,而且,如此作法亦有實務上的困難,因大部分企業對於材料成本計價係採「月加權平均法」計算,須至月底日才能得知材料的異動單價,如何於期中材料異動時計算其金額而予開立傳票入帳?
 (二)託外加工之材料異動,以視同材料「調撥」處理。
 1.送交廠商的託工材料,以視同材料調撥方式處理,只需登入「材料明細帳」即可,不必開立傳票。
 2.將加工廠視為另一倉庫,期末各倉庫別的材料庫存總數,即為業者帳上「材料」科目之金額。
 三、材料託外加工費應列為製造費用或材料成本
 (一)託外加工費應列為材料成本為原則。
  材料因委外加工所發生之加工費,應予轉入材料成本,不宜列為製造費用,以符合會計處理原則,並反映真正的材料成本。
 (二)中小企業可採彈性作法。
  一般中小企業因材料帳務管理作業較未盡理想,或為求作業簡便,實務上,常將加工費逕列為製造費用而不轉入材料成本。為求兼顧作業的合理性與便利性,建議中小型業者對大額之加工費支出,以轉入材料成本為宜,至於小額加工費,則可列為製造費用,以簡化作業。
 四、模具成本之會計處理
 (一)取得模具成本
 1.購置或開發模具,其金額超出6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者,應列為固定資產,定期提列折舊費用。
 2.若其金額不足6萬元,或耐用年限在2年以下者,則取得時,逕以「費用支出」列帳。
 (二)模具費用攤提
  依政府所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之規定,模具耐用年數為2年,加計1年殘值,則模具取得成本應分3年提列折舊費用。
 (三)產品單位成本對模具成本之估計
 1.建立產品別標準成本時,應對模具成本列為成本項目之一,不宜隱藏在「製造費用」中與其他費用科目一起分攤,以免產品單位成本估計偏差。
 2.估列單位產品所應分攤之模具成本,可採「數量法」估計分攤,以模具總成本除以預計總生產量,即得每單位產品所應負擔之模具成本。
五、產品標準成本其原料用量應包含損耗及不良品數量
 (一)產品之原料標準用量,應包含試作廢料、邊料等損耗。

 (二)原料標準用量
=理論值 ×(1+損耗率)。


















第十章 電子計算機會計作業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主要差異
  企業使用電子計算機(俗稱電腦)處理會計事務,其有關會計原始憑證之取得及審核、會計資料之保存等作業程序,與人工作業處理會計事務時,並無不同,電腦作業與人工作業其主要差異在於:
一、 記帳憑證(俗稱傳票)可能由電腦開立
(一) 一般會計帳務以電腦處理者,其傳票開立方式可分為下列二種:
1. 人工開立傳票,經呈核後,再輸入電腦。
2. 會計人員直接於電腦上輸入傳票資料,由電腦列印傳票後,呈核存檔。
(二) 為避免傳票經呈核確認無誤後,卻於人工將資料輸入電腦時,發生輸入錯誤之情形,故建議以採第二種方式,即由電腦列印傳票後,再呈核確認無誤後存檔之方式作業,較可確保資料正確性並節省人工。
二、 會計帳簿由電腦產生
(一) 下列主要的會計帳簿均由電腦產生:
1. 序時帳簿
 (1) 日記簿(即傳票清單)
 (2) 現金簿(即現金科目明細表)
 (3) 銷貨簿(即銷貨收入科目明細表)
 (4) 進貨簿(即進貨科目明細表)
2. 科目分類帳簿
 (1) 包含總分類帳(俗稱總帳)與明細分類帳均由電腦產生。
 (2) 其實會計帳務作業採電腦化之後,區分總帳與明細分類帳已無多大意義,因為明細分類帳之合計數即為總帳數字,且電腦資料管理上並無總帳與明細分類帳之區分。
(二) 若干科目之明細帳仍由人工作業:
1. 部分會計科目明細帳因涉及「數量」進出等異動之計算,作業較為複雜,電腦會計帳務系統無法處理,如存貨、固定資產等科目,該類科目除非另行導入專屬之電腦系統,如存貨電腦系統,否則科目之明細帳仍需由人工登載產生。
2. 有關以人工記帳或電腦記帳,其帳簿系統之差異性,請參閱第二節之說明。
三、 主要財務報表由電腦編製列印
(一) 主要財務報表均可由電腦編製列印,如:
1. 損益表及損益科目明細表。
2. 資產負債表及各科目明細表。
(二) 部分財務報表及管理報表仍需人工編製
   少數財務報表因其編製頻率不高,有些會計電腦系統並未納為電腦輸出報表,如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部分管理報表則需視各企業特性而另以人工方式編製,會計電腦系統亦無法納入,如「經營重點報告表」,則該二類報表尚需以人工方式作業。
四、 增加若干電腦作業之控制程序
    以電腦處理會計帳務後,將增加一些作業控制程序如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使用系統、電腦資料定期製作備份儲放等等程序,相關作業管理要點請參閱第三節之說明。

第二節 電腦作業之帳簿組織系統
  會計帳務作業電腦化之後,其帳簿組織與人工作業時有何不同,應如何強化各明細帳電腦作業以支援會計帳務系統,以及企業選擇會計軟體時應注意那些事項,凡此問題,當為企業實施會計作業電腦化所關心之課題,爰予說明如下:
一、 人工記帳的帳簿組織系統

 


二、 電腦作業的帳簿組織系統
(一) 電腦作業下之帳簿組織系統


   
(二) 說明
1. 「會計帳務系統」無法產生所有科目的明細帳,特殊科目之明細帳必需另有專屬的電腦作業系統(俗稱子系統)來支援產生。
 (1) 會計帳務系統只能編製與「數量」無關的科目之明細帳,如預收款、預付款、短期借款等。
(2) 科目明細帳若與「數量」有關,或需做更詳細之明細記載時,則該科目之明細帳僅能以人工登載或另導入專屬之電腦作業系統來產生,例如存貨(與數量有關)、票據(與客戶別、銀行別、到期日、票據號碼有關)、固定資產(與數量、年限、殘值、月折舊金額計算有關)等等科目。
2. 相關電腦系統的建立,其重要性與急迫性不亞於會計帳務系統。
  相關作業系統若未能電腦化,快速而正確的產生明細帳,以支援會計帳務系統,則企業的會計電腦化作業,只能說是做了一半。
  相關作業系統之電腦化優先順序為: 
 (1) 庫存管理、銷貨管理及請採購管理系統。
 (2) 票據管理系統。
 (3) 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中小企業可使用EXCEL作業)。
 (4) 人事薪資管理系統(中小企業可使用EXCEL作業)。
3. 「會計帳務系統」常被誤為「總帳系統」,乃積非成是的錯誤說法
 (1) 除了上述少數特殊科目之外,其餘所有資產、負債及淨值的會計科目,都需仰賴會計帳務系統建立明細表。
 (2) 假若,業者所採用的會計帳務系統,只能做「總帳」,所有明細帳則需由人工登載,如此電腦化,豈非只做了一半?

第三節 電腦作業管理要點
  企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事務,其應注意之管理要點如下:
一、 非經核准,不得使用電腦系統
  電腦系統應設定操作密碼,非經核准操作人員,不得使用。 
二、 定期列印傳票清單核對
  業主或會計主管應每旬或每月列印傳票清單,逐一與傳票內容、編號核對是否相符,以防人為疏失或舞弊。 
三、 不得逕行更改檔案資料
  傳票經入帳後,如有發現錯誤,應另行編製傳票更正,不得逕自更改檔案資料。 
四、 電腦資料定期製作備份,分地存放
(一) 電腦之會計資料,應定期(每月)予以製作備份,以磁片方式儲存,以保護資料的安全性。
(二) 備份磁片,應於目錄上載明資料名稱、序號、期間等資料,並存放於不同場所為宜
五、 定期列印傳票、帳簿及會計報表
   企業以電腦處理會計資料後,法令並未規定需定期列印(但必要時,企業應列印供查核),但基於管理上需要,建議企業仍應每日將傳票列印、帳簿及會計報表則定期列印呈核後存檔,使帳簿、報表與電腦資料,兩者並行存檔,以防電腦資料被竄改而不自知,並利於資料查閱。
六、 編定會計資料處理手冊
    請製作會計電腦軟體的廠商,協助企業編定「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其內容應包含:
(一) 操作電腦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
(二) 輸入與輸出資料之格式。
(三) 會計資料控制之方法,包括會計資料之輸入、處理輸出及存取控制。
(四) 會計科目代號與其中文名稱對照表。
(五) 錯誤資料之處理程序。
(六) 資料備份及復原程序。
七、 定期稽核
    最基本的稽核措施,即是列印傳票清單與保存之傳票逐一核對,驗證兩者是否相符。
 
八、 其它事項
(一) 相關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均由電腦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所列印之帳簿及報表,應按順序編號,彙編成冊。
(二) 其餘相關原始憑證之取得及審核、會計傳票之審核、會計資料之保存、報表編製等作業規定,對於會計帳務處理是採電腦化或人工作業,均一體適用,並無不同,相關之作業規範請參閱本制度各章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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