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QA-010 綠色產品管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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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QA-010 綠色產品管制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確保本公司的產品可以符合歐盟 RoHS 規定或客戶、國際相關法規所制定的環境管理物質標準之要求,以明確的定義使本公司之成品、半成品、零件、包裝材及相關製程生產設備等,可符合本公司綠色產品的管理要求,且提供於本公司之供應商應配合本公司之綠色產品導入時程與限用物質標準進行改善。

 

2     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設計/製造/銷售的成品、包裝材料及製造過程,且包含供應商所提供原物料、半成品或是其他物品。在本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物質或是其他用途,如果各國或是當地法令所明定禁止或限制使用,則需依照該法令所執行。

 

3     權責

3.1    研發部門:

3.1.1    於設計開發初期需選擇符合本公司或是客戶綠色產品規定的材料零件。

3.1.2   新產品之開發,需依『部材承認管理辦法』(QP-RD-008)取得新材料、零件的供應商環保資料,包括第三認證機構單位物質檢測報告、『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EP-QA-003)規定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3.1.3   根據各國環境保護要求之相關取代技術提出解決方案。

3.1.4   新產品首次量產前,研發部門應提出產品之相關環境危害物質的調查報告,以確認出貨之產品可以符合客戶綠色產品之要求。

3.2    業務部門:

3.2.1   負責與客戶確認綠色產品之規格,並向客戶取得指定材料的環保資料。

3.2.2  定期審查客戶所提出的意見與要求,並收集各客戶之環境要求,提供給相關單位, 以便更新環境危害物質的管制目標。 

3.3    資材部門:

3.3.1   召開綠色產品供應商說明會,或是提供本公司的「產品禁用有害化學物質保證書」(EP-QA-010-02)給供應商,針對內容的檢測項目要求所有供應商確實提供相關資訊後,再提供「產品禁用有害化學物質保證書」(EP-QA-010-02)予以保證。

3.3.2  選定新供應商時,需確認供應商是否有能力及管制程序,能符合本公司『綠色產品管制管理辦法』(EP-QA-010)中所規定之禁用物質規範。

3.3.3  對於量產交貨之供應商,應排定供應商稽核表,做定期或是不定期做環境審查稽核,以確保所採購的材料,符合本公司的禁用管制,對於稽核管制項目如有爭議,可要求各相關部門給予協助。

3.4   品保部門:

3.4.1   對於量產材料,品保部門應對發研發部門所提供的供應商材料第三認證機構單位物質檢測報告等資料做審核確認,並保存相關紀錄。

3.4.2  量產階段之進料檢驗,品保部 IQC 人員需針對進貨的包材及耗材是否做檢驗,對於不符合的材料予以批退,並通知相關人員,要求供應商即時改善。

3.4.3  品保部 PQC 人員,當成形站更換新模具時,進行首件有無被有害物質污染檢查, 對於不符合的半成品依『不合格品管理辦法』(QP-QA-012)進行。 

3.4.4  當發現產品有不符合『環境禁用物質管理作業規範』(ES-QA-003)之禁用物質管制規範時,品管單位需通知環境管理代表,並召開不合格品討論會議,且品保部門需審查及確認供應商所提的禁用物質改善計劃。如客戶對於禁用物質不合格品有特定要求之處理,應遵從其管制規範並通知負責人員。

3.4.5  每年至少討論及檢視相關條文。 

 

4     流程 

 

5     內容

5.1    相關名詞定義:

5.1.1    均質物質(Homogeneous material):無法以機械力將其分離成兩種不同材料。

5.1.2   雜質(Impurity)在於天然材料中,在精煉過程中技術上卻無法將其完全去除,而會存在於精煉後材料中之物質,或是在材料合成反應過程中產生,且在技術上無法完全去除的物質,含量需在 5ppm 以下。

5.1.3   禁用物質(Banned substances)在環境關連物質中,禁用之物質必須遵從法律及規定,不得在零件、設備及至製造過程中使用之物質。

5.1.4   環境關連物質:在零件、設備等所含的物質,有對地球環境和人體存在顯著影響物質。

5.1.5   RoHS 規範:電子及電器設備限用物質指令(RoHS) 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oHS)自 2006/07/01 起,所有銷往歐洲市場的電子和電器產品,不能含有下列八大危害物質,並要展示相應的證明文件重金屬(Pb)、鎘(Cd)、汞(Hg)、六價鉻(Cr+6溴系難燃劑聚溴聯苯(PBBs)、溴聯苯醚(PBDEs)、鹵素(ClBr)

5.2    環境禁用物質管制標準:

5.2.1   RoHS 環境管理物質:本標準中作為物件的環境管理物質,參照下表【表一 環境管理物質及濃度上限、測試之管制】

5.2.2  REACH 環境管理物質:參照下表

【表二 歐洲化學署第二批納入高關注物質(SVHC) 候選清單之物質】

【表三 歐洲化學署第三批納入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之 物質】

【表四 歐洲化學署第四批納入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之物質】

【表五 歐洲化學署第五批納入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之物質】

5.2.3  測試標準

5.2.3.1 所有的材料分析測試報告,需為第三公證單位所提出的環境禁用物質檢測分析報告有效期限一年,若遇客戶特殊要求時,則另外通知。

5.2.3.2 分開測試:無法以機械動作方式分離的材料稱之為單一材料,所有的測試都需為分開測試不可混合測試。

5.2.4  測試項目:所有的分析測試最少需包含八項(RoHS管制項目)在上表所規定的物質;若遇客戶 有特殊要求檢測其他項目,則另外立即加測,符合客戶要求。如果為各國或是當 地法令所明定禁止或限制使用,則需依照該法令所執行。

5.2.5  以上詳細規定依『環境禁用物質管理作業規範』(ES-QA-003)展開。

5.3    產品物料標示。 

5.3.1   原物料進料標示:所有符合 RoHS 規範的原物料,在進料之前,供應商應先提供第三者檢測報告,以佐證進料產品無有害物質

5.3.2  產品出貨標示(當客戶有特殊要求時適用於本公司所出貨之產品、半成品等,如為符合 RoHS 管制規範的,需於包裝之外箱及內箱蓋上【RoHS】章,如客戶有指定標籤型式,則只需貼上客戶所指定之標籤,不再蓋上本公司現行【RoHS】章。

5.3.3  標示內容:RoHS。標示大小:4.2cm x 3.0cm(使用綠色印泥)。 黏貼位置:蓋於包裝箱側邊嘜頭右下方。

5.3.4  RoHS】管制用章如下()

5.3.5  關於本公司產品環保化,各部門組織需配合相關作業之規定,依『進料檢驗管理辦法』(QP-QA-007)、『環境禁用物質管理作業規範』(ES-QA-003)實施。

 

6     相關辦法

6.1    部材承認管理辦法(QP-RD-008)

6.2    化學物質管理辦法(EP-QA-003)

6.3    進料檢驗管理辦法(QP-QA-007)

6.4   環境禁用物質管理作業規範(ES-QA-003)

 

7     使用表單

7.1    產品禁用有害化學物質保證書(EP-QA-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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