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別會計制度_09.運輸工具製造業_D.會計處理程序

ISO,ERP,IFRS,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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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營業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銷貨會計管理程序
  一、 銷貨作業
    (一) 業務部門依據訂單內容或客戶訂貨通知,安排出貨,出貨時,應開立「銷貨單」,經倉管人員確認後,送交客戶。
    (二) 一般「銷貨單」可採用四聯式:
第一聯:倉管存。
第二聯:客戶簽回→會計存(債權憑證)。
第三聯:客戶簽回→業務存(收款對帳用)。
第四聯:客戶存。 
    (三) 銷貨單應採連續編號,銷貨單與統一發票內容應一致,如有不同或其他特殊事項,應於銷貨單上註明。
  二、 寄銷方式之處理
    (一) 以「寄銷方式」出貨者,出貨時應開立「寄銷單」,寄銷單管制方式與銷貨單相同,但出貨時並不開立發票。
    (二) 寄銷品視同成品庫存。
    (三) 寄銷品確定轉入銷貨時,再行開立「銷貨單」及「統一發票」。
    (四) 寄銷品退回時,開立「寄銷品退貨單」辦理退貨。
  三、 零件出貨及維修作業之處理
    (一) 零件出貨
零件出貨之作業程序,與整台出貨之程序相同,亦以開立「銷貨單」方式辦理出貨。 
    (二) 維修作業
產品售後維修作業,依其是否在保固期間,及責任歸屬結果,可分為計費與不計費二種處理方式: 
      1. 計費處理
維修之零件及工資費用,均以開立「銷貨單」方式辦理。 
      2. 不計費處理
仍應開立「銷貨單」辦理維修零件之領用,但「銷貨單」上的金額為「0」,並註明「免費維修」。 
  四、 統一發票開立作業
    (一) 統一發票以由業務部門隨貨開立為原則。
    (二) 發票上應予註明銷貨單號碼,以利查對。
    (三)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參照財政部頒佈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五、 銷貨資料核對
    (一) 業務或倉管部門應每旬(或月)將「銷貨清單」,連同銷貨單會計聯及發票存根聯經核對後再送會計複核。
    (二) 會計部門核對重點:
      1. 銷貨單及統一發票是否連續編號使用?
      2. 作廢之銷貨單與統一發票是否附上?
      3. 銷貨單及統一發票與「銷貨清單」上內容是否相符?有無遺漏?重覆或其他錯誤?
  六、 銷貨管理報表
      業務部門(或由銷售電腦系統)每月應編製(或列印)下列統計報表供相關部門使用:
    (一) 客戶別銷售統計月報表(含銷貨退回):
供會計部門登入應收帳款明細帳及銷貨明細帳。 
    (二) 產品別銷售統計月報表(含銷貨退回):
供經營階層及業務部門分析產品銷售狀況。 
    (三) 其他必要之報表。

第二節 收款及應收帳款管理
  一、 收款作業及折讓處理
    (一) 業務收取客戶貨款後,應於當日填立「繳款單」(表1-1),連同款項送交出納簽收。
    (二) 繳款單一式三聯:
第一聯:出納存→入票據明細帳。
第二聯:會計存→沖應收帳款明細帳。
第三聯:繳款(業務)部門存。 
    (三) 折讓處理
      1. 如發生折讓,致貨款未全數收回者,應另填「折讓申請單」(表1-2),並取得「折讓證明單」依核決權限呈核後,送交會計。
      2. 未有「折讓申請單」,會計不得沖減應收帳款。
  二、 收取票據審核要點
    (一) 法定支票記載事項如金額、發票人圖章、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均應齊全,大寫金額絕對不可更改,否則蓋章仍屬無效,其他有更改之處,務必加蓋發票人印章。
    (二) 支票之抬頭請寫本公司之全銜。
    (三) 跨年度時,日期易生筆誤,應特別注意。
    (四) 字跡模糊不清時,應予退回重新開立。
    (五) 收取客票時,應請客戶背書,並且寫上「背書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代客戶簽名背書。
  三、 票據退票、延兌及換票之處理
    (一) 票據退票
票據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遭退票者,出納應即通知業務部門,並呈核董事長或總經理,以儘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二) 票據延兌及退換
票據到期兌現前,如有特殊原因需延兌、退還或更換時,業務部門應於呈總經理核准後,向出納部門洽辦。 
  四、 應收帳款管理
    (一) 應收帳款明細帳之原始單據 會計部門應以銷貨單、銷貨退回單、折讓申請單、繳款單等,做為明細帳立沖帳之原始單據。 
    (二) 會計部門核帳重點:
      1. 當月銷貨總數與應收帳款本月增加數是否相符?
      2. 應收帳款本月減少數,是否與收款金額、折讓金額、銷貨退回金額之總數相等?
    (三) 逾期未收帳款之提報
會計部門應於每月初,提報「逾期未收款月報表」(表1-3),供經營主管及業務部門檢討催收。 

第三節 會計傳票開立方式說明

    營業會計相關傳票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第二章 存貨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帳務處理原則
  一、 材料分類與帳務處理方式
    (一) 為簡化作業、降低管理成本,應將材料分為「存貨類材料」與「費用類材料」兩種。
    (二) 存貨類材料
      1. 指單價較高之材料,如材料ABC分類中,屬A、B類材料者。 電器製品主要零配件均列為存貨類材料。 
      2. 存貨類材料,領用時需開立「領料單」,期末應編製「材料收發存月報表」或「材料庫存月報表」。
    (三) 費用類材料
      1. 指單價較低之零星材料或包裝材料,如材料ABC分類中,屬於C類材料者。例如:螺絲、標籤、塑膠袋、膠帶等。
      2. 費用性材料會計管理特性:
        (1) 進貨時,全數列為「製造費用」。
        (2) 領用不需要填立「領料單」。
        (3) 期末不需編製「材料收發存月報表」或「材料庫存月報表」,但年度決算時,得盤點庫存數量,將庫存金額轉入「用品盤存」科目。
  二、 存貨評價
    (一) 存貨取得成本,應包含相關之運雜費、進口費用、稅捐等支出。
    (二) 存貨異動計價,採「月加權平均法」計價。
    (三) 存貨呆滯損失
      1. 呆滯存貨應儘速予以轉用或出售。
      2. 已無價值之呆滯存貨,應轉列損失。
    (四) 存貨跌價損失準備之提列
年終庫存存貨成本,應與市價逐一比較,其金額差異較大者,應將差異金額列為「存貨跌價損失準備」。
  
第二節 材料及成品異動處理程序
  一、 收料及請款作業
    (一) 收料管制重點
      1. 材料進貨程序,宜分由兩人經手辦理,以防止弊端。例如,由一人負責點收,另一人則負責複點並辦理材料入庫作業。
      2. 其他有關材料檢驗、超短交處程序等作業,另依公司之規定辦理。
    (二) 請款單據
材料進貨請款,應由經辦部門檢附下列單據辦理請款: 
      1. 請款單(表2-1) 
      2. 收料單
      3. 統一發票或收據
      4. 廠商送貨單(經我方人員簽收)
      5. 其他必要附件(如買賣合約、品質檢驗表等)
    (三) 會計審核請款重點:
      1. 進貨單據是否經相關人員點收及驗收。
      2. 是否有預付款、暫付款之情形。
      3. 各項單據是否完備。
      4. 數字驗算是否相符。
      5. 其他必要事項之審核。
  二、 材料異動作業
    (一) 不良品退回
      1. 驗收時發現不良品,應退回廠商補交,待補交後再予辦理驗收請款。
      2. 已驗收之材料,如發現不良品,應要求廠商換貨,若廠商無法配合,則應洽採購處理,並通知會計暫停付款。
    (二) 材料領用
      1. 費用類材料不開立「領料單」,由使用部門自行管制。
      2. 存貨類材料應開立「領料單」領用,但若公司材料係直接放置於現場或開放式空間者,得由使用部門採定期盤點方式,計算材料耗用量,開立「領料單」。
    (三) 餘料退回倉儲
      1. 現場生產餘料,應填立「退料單」退回倉儲部門。
      2. 但若公司係將材料直接放置於現場或開放式空間者,則並無餘料退庫之作業程序。
    (四) 材料調撥
      1. 材料或成品於「倉庫」之間的移轉,稱為「調撥」。
      2. 調撥時,應由經辦部門或調出部門填立「調撥申請單」辦理作業。
      3. 「調撥申請單」格式可參酌(表2-2)。
    (五) 託外加工
電器材料及零配件等,如有委託外部廠商加工者,該委外加工之料品,在會計帳務處理上,視為料品之「調撥」,即公司與加工廠之間的材料移轉,暫放在加工廠之加工料品視同公司之存貨。 
  三、 成品異動作業
    (一) 生產繳庫
成品生產完成時,由生產部門或包裝部門填立「繳庫單」或「生產日報表」或「品檢日報表」,辦理成品入庫程序。 
    (二) 成品出貨
      1. 由業務部開立「銷貨單」,經倉管人員確認後,辦理出貨。
      2. 「銷貨單」格式依現行作業表單。
      3. 有關成品銷貨之作業程序,請參閱作業處理程序(第一章 營業會計處理程序)。
    (三) 成品退貨
      1. 成品退貨時,應由業務人員開立「銷貨退回單」辦理退貨。
      2. 「銷貨退回單」通常採三聯式,其格式請參酌(表2-3):
第一聯:倉管存(入成品明細帳)。
第二聯:會計存(入應收帳款明細帳)。
第三聯:業務存。 
      3. 退貨時,業務人員應取得客戶證明之「營業人銷貨退回證明單」(稅捐機關規定格式),連同「銷貨退回單」送會計入帳。
      4. 當月份之銷貨退回,得視情況,以檢附原開立統一發票及銷貨單並予註明「作廢」之方式辦理。

第三節 存貨報表編製
     存貨倉儲管理部門應於每月初,將上月的存貨異動狀況編製報表(或由電腦列印),連同原始單據送交會計部門核對入帳。
  一、 材料異動報表
    (一) 材料收發存月報表(表2-4)
      1. 材料收項包含:進貨、撥入、餘料繳庫、盤盈。
      2. 材料發項包含:領用、退貨、撥出、盤虧。
    (二) 倘公司在管理上無法確實依照材料異動編製上項材料收發存月報表,則至少應實施期末盤點,將盤點結果編製「材料庫存月報表」,以利會計損益結算。
  二、 成品異動報表
    (一) 客戶別銷貨及銷貨退回統計表(可由業務部門編製)。
    (二) 產品別銷貨及銷貨退回統計表。
    (三) 成品生產繳庫月報表。
    (四) 成品領用月報表。
    (五) 成品撥調月報表。
    (六) 成品收發存月報表(表11-4)
      1. 成品收項包含:生產繳庫、銷貨退回、撥入、寄銷退回、盤盈等。
      2. 成品發項包含:銷貨、撥出、領用、寄銷、盤虧等。
    (七) 倘若公司在倉儲管理作業上,無法依照成品異動確實編製「成品收發存月報表」,則至少應實施期末盤點,將成品盤點結果編製「成品庫存月報表」,以利會計損益結算。

第四節 會計傳票開立方式說明
  存貨會計相關之傳票開立作業,說明如下:












第三章 薪資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薪資計算、估列、發放及各項扣款作業
  一、 計薪方式
    一般而言,計薪方式主要分為下列三種:
    (一)月薪制
(二)日薪制
(三)按件計酬制 
  二、 薪資計算期間
      實務上,企業所採用的薪資計算期間,主要分為下列二種作業方式,採用何種方式則視業者的管理特性而定:
    (一) 各項薪資,皆從當月1日計算至月底日。
    (二) 本薪、職務津貼從當月1日計算至月底日,另考勤部分則從上月26日計算至當月25日,包含:
1.全勤獎金。
2.加班、請假之計算。
3.輪班、值班津貼。 
三、 其他薪資之估列
    (一) 退休金提撥
會計部門每月應依薪資總額,按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2~15%),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依規定存入專戶管理使用。 
    (二) 年終獎金提列
      1. 會計部門應依據公司既定政策,按月提列年終獎金費用,以免當期損益數據失真。
      2. 年終時,實際發放獎金總額與估列數有差異時,則將差異數於12月份調整,使全年估列數與實際數相符。
  四、 加班、請假、遲到之計算
      有關人員加班、請假、遲到等考勤事項之加減發作業,應依公司及法令規定辦理。
  五、 薪資發放作業
    (一) 薪資發放日期,依公司規定辦理。
    (二) 薪資發放以直接存入金融機構之員工帳戶為宜,以簡化作業並避免提領大量現金之風險。
    (三) 人事部門每月核算人員之薪資、加班費、請假缺勤扣款及所得稅、勞健保及福利金等代收款項後,製作「人員薪資清冊」,送至會計部門審核後,連同傳票一併呈權責主管核准,再轉由財務部門開立支票撥款。

第二節 會計傳票開立方式說明
    薪資作業相關之會計傳票開立方式,說明如下:




第四章 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資產分類與帳務處理原則
  一、 資產分類
      管理上,將資產分為下列兩大類:
    (一) 固定資產
      指依法令規定購置設備,其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且價值超過稅法規定者(現行規定為6萬元),列為固定資產,亦稱「資本支出」。固定資產之會計科目分類,請參閱作業處理程序(第五章 會計科目)。
    (二) 費用性資產
      1. 凡購置設備或用品,其價值或耐用年限未超過法令規定者,則取得時,以「費用支出」列帳。
      2. 該項設備或用品,其單價在3,000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者,基於管理之需要,仍應列入資產管理,由專人保管並定期盤點,惟不提列折舊。
  二、 帳務處理原則
    (一) 修護費用之處理 資產之修護、保養費用,除金額在6萬元以上且確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者,得以增值方式列為固定資產外,其餘均以費用列帳為原則。 
    (二) 折舊政策
      1. 折舊之提列依財政部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限,並加計一年殘值按平均法提列,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按其殘值續提折舊。
      2. 資產使用日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提列折舊。
    (三) 固定資產取得金額之入帳原則
資產取得成本應包含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發生之必要成本,包含安裝費用、進口費用、運輸費用、稅捐等。 
    (四) 租賃資產資本化
承租之固定資產如為資本租賃,應將租賃之資產予以資本化(列為固定資產),並將相對之應付款項列帳(如應付票據)。 

第二節 資產異動之處理
  一、 資產之取得
    (一) 資產取得時,會計部門應詳細核對各項原始憑證是否正確,如驗收單、合約、訂購單、統一發票等憑證內容。
    (二) 資產取得時,會計部門除開立傳票入帳外,同時填立「固定資產增加單」(表4-1)或「費用性資產增加單」(表4-2),藉以輸入資產管理電腦系統或財產目錄。
  二、 資產之移轉
      資產移轉時,由移出部門填立「資產移轉單」(表4-3),經移入部門確認後,送會計部門更新資產經管部門資料。
  三、 資產報廢或出售
    (一) 由經辦部門填立「資產減損單」(表4-4),辦理減損手續。
    (二) 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
      1. 報廢資產耐用年限是否屆滿,是否須向主管機關核備。
      2. 是否有影響投資抵減稅額,而有補稅之問題。
      3. 核算處分損益及資產原始成本及累計折舊之沖銷。

第三節 固定資產帳務管理
  一、 固定資產明細帳之建立
      倘若公司固定資產品項甚多,建議以採用一般市售之「固定資產電腦套裝軟體」來處理固定資產明細帳,但若品項不多,則可用EXCEL電腦軟體處理,以節省人力作業。
  二、 報表管理
    (一) 會計部門每月(或季)初,就上月(季)異動之資產項目明細,列印「資產異動月(季)報表」,送資產管理部門憑以掌握資產狀況。
    (二) 會計部門每半年(或年),應列印「財產目錄」(表4-5),送資產管理部門了解資產明細,並憑以辦理盤點作業。

第四節 會計傳票開立方式說明
       相關作業之會計傳票開立方式說明如下: 















第五章 財務收支會計處理程序


第一節 財務收支內控管理原則
    現金、銀行存款、票據、有價證券等財物,係公司最容易產生人為舞弊或疏失而導致公司損失之流動資產,因此,對於此類財物的內控管理應予特別注意,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印鑑,應另指派專人或由公司高級主管管理用印。
  二、 印鑑不得交由出納或會計攜帶前往金融機構洽辦。
  三、 支票簿與印鑑保管人應予分開。
  四、 銀行帳戶之開立,應呈公司負責人核准。
  五、 公司重要財物,以存放於銀行保管箱為宜,保管箱鎖匙與印鑑,宜分由二人保管,或由公司負責人保管。
  六、 出納人員於辦理財務收付時,應於相關單據上簽章,以示負責。
  七、 會計人員應在已開立傳票的原始憑證上,蓋「傳票已開」章或其他核銷章,以示核銷。
  八、 印鑑用印人應在支出傳票簽章,以防重覆用印。
   
第二節 收入之處理
  一、 收入作業原則
    (一) 任何現金或票據收入,均應由承辦人於當日辦理繳款,送交出納。
    (二) 所有收入的現金及票據,以當日存入銀行為原則。
    (三) 票據應於背面註明本公司帳戶後,委由銀行託收。
  二、 收入之繳款
      所有收入款項,包含營業收入、材料出售收入、利息收入、暫借款繳回等,均應由經辦人員填立「繳款單」,辦理繳款。

第三節 支出之處理
  一、 支出作業原則
    (一) 除零用金及小額支出之外,一切支付以支票行之為原則。
    (二) 得以現金或零用金支付之項目:
      1. 給付員工之差旅費、交通費、交際費及給付公營業事業或政府機構之款項依規定應給付現金者。
      2. 其他付款金額在3,000元以下之支出。
    (三) 支付廠商款項,不得由員工代墊,應由公司直接付款予廠商,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四) 非根據並檢附原始憑證,會計不得開立支出傳票,無會計開立之支出傳票,出納人員不得開立支票。
  二、 支票開立方式
    (一) 出納人員應根據支出傳票或請款單據上載明之受款人、金額、到期日等要件,開立支票,並於傳票上註明票據付款行別、帳戶及票據號碼、到期日等資料。
    (二) 票據存根聯亦應註明受款人、金額、開票日期及到期日。
    (三) 開立支票如需作廢,應剪下該張票據號碼,貼在該票據存根備查。
    (四) 支票以「指名抬頭」、「劃線」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為原則。
  三、 付款及簽領
    (一) 出納支付款項時,應核對領款對象與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相符,以防冒領。
    (二) 領款人應於相關單據上簽章,以示領訖。
      1. 領應付票據,於「應付票據日報表」(表5-1)上簽領。
      2. 領現金者,於傳票或收支日報表背面簽領。
    (三) 郵寄款項者,出納應開立「抬頭」、「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郵寄給廠商。
    (四) 電匯付款,匯款人應於當日將匯款憑證取回,粘貼於傳票背面。
       
第四節 財務收支報表編製
  一、 出納週報表
    (一) 出納人員應每週編製下列財務收支狀況報表,連同相關傳票及憑證,送會計覆核入帳:
      1. 現金及銀行存款週報表(表5-2)。
      2. 票據動態週報表(表5-3)。
    (二) 週報表應於次週一中午12時以前送交會計轉呈主管核閱,但每月最末一週報表得於次日下班前呈閱。
    (三) 週報表不得跨月。
    (四) 若公司每日財務收支筆數較多者,則週報表亦可改為日報表方式作業,以求有效管理。
  二、 銀行往來對帳
      出納每月應向銀行索取上月「銀行存款對帳單」,逐筆核對,每月10日前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表5-4),說明差異原因送會計轉呈主管核閱。
   
第五節 會計傳票開立方式說明
    財務收支相關之會計傳票開立方式,略說明如下:















第六章 財物盤點作業處理程序

第一節  總  則
  一、 財物盤點目的
    (一)確定資產數量。
(二)保障資產安全。
(三)檢視資產之品質及使用狀況。 
  二、 盤點項目
      包含:
    (一) 現金及零用金
    (二) 應收票據
    (三) 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存單等)
    (四) 各項存貨(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寄銷品、託外加工材料)。
    (五) 固定資產
  三、 盤點方式
    (一) 依盤點時間分:
      1. 定期盤點:依公司規定定期實施。
      2. 不定期盤點:配合內部稽核、會計師簽證或公司管理上之需要不定期實施。
    (二) 依盤點範圍分
      1. 全面盤點。
      2. 部分盤點。
    (三) 依盤點程序分
      1. 初盤。
      2. 複盤。
      3. 會盤。
    (四) 存貨管理採「定期(期末)盤存制」者
中小型廠商常因存貨管理不健全,無法確實依據存貨異動狀況編製存貨進出存明細帳者,則存貨管理應採「定期(期末)盤存制」,定期實施全面性盤點,以確定存貨餘額,年底時亦應實施全面盤點。 
  四、 部門職掌
    (一) 會計部門及稽核部門
      1. 盤點計劃之擬訂。
      2. 盤點表單之準備、彙整。
      3. 盤點作業之會盤、複盤。
      4. 盤點報告之編製。
    (二) 經管部門
      各項財物之使用或保管部門應負責財物之盤點(初盤)。
       
第二節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一、 盤點週期
    由會計部門擬定盤點計畫,至少每兩個月盤點一次。
  二、 盤點方式
    不事先通知保管人員,由會計人員依排定日期直接與保管人員共同盤點。
  三、 盤點使用表單
    (一) 「現金、零用金、票據盤點表」(表6-1)。
    (二) 「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表6-2)。

第三節 存貨盤點
  一、 盤點週期
    (一) 材料、在製品、成品
      1. 每季至少抽盤50%項目。
      2. 每半年所有項目,至少應盤點一次。
    (二) 託外加工材料、寄銷品
      1. 每季至少抽盤50%廠商。
      2. 每半年所有廠商之庫存料品,都應至少盤點一次。
      3. 盤點作業亦可採帳目核對方式,過久的懸帳,尤為清查重點。
  二、 盤點使用表單
    (一) 盤點報表使用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1. 各項存貨依其庫存報表,進行盤點,如有異常,再由會計部門編製盤點報告。
      2. 以空白「盤點表」(表6-3)進行盤點,再將盤點結果與庫存報表核對,如有異常再由會計部門編製盤點報告。
    (二) 上述二種作業方式,由會計部門視實際需要選擇採用,必要時,亦可搭配「盤點卡」(一物一卡)使用。
    (三) 各項存貨庫存報表
      1. 材料:材料收發存月報表,或庫存月報表。
      2. 成品:成品收發存月報表,或庫存月報表。
      3. 在製品:在製品盤存月報表。
      4. 託外加工材料:廠商別託工材料統計報表。
      5. 寄銷品:廠商別寄銷品庫存月報表。

第四節 固定資產盤點
  一、 固定資產項目
      係指包含折舊性資產與費用性資產兩項。
  二、 盤點週期
    (一) 每季至少盤點50%項目。
    (二) 每半年所有項目至少均應盤點一次。
  三、 盤點使用表單
    (一) 使用表單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1. 依「財產目錄」進行盤點。
      2. 以空白「盤點表」進行盤點,再將盤點結果與「財產目錄」核對。
    (二) 上述二種方式,由會計部門視需要選擇採行,必要時,亦可搭配「盤
點卡」(一物一卡)使用。
  四、 其他
      土地及房屋設備之盤點,係指核對所有權狀及相關資料。
           
第五節 盤點計劃之提報
  一、 盤點計劃提報
    (一) 會計部門應於每年初提報年度盤點計劃,呈總經理核示實施。
    (二) 另配合外部需求或公司管理之需要,得實施不定期盤點作業。
  二、 盤點計劃表
    (一) 可參酌下列格式製訂:


2.費用性資產    
    (二) 存貨管理採「定期(期末)盤存制」者,應定期(月、季、半年)實施全面盤點。
    (三) 現金票據及有價証券每兩個月至少盤點一次,盤點日期不宜預先排定。

第六節 準備工作及注意事項
  一、 準備工作
    (一) 經管部門平時應將經管財物整理妥當,存貨放置應力求整齊、集中。
    (二) 盤點期間料品已送達倉庫而尚未辦妥收料者,應另行分開存置。
    (三) 盤點表單由會計部門提供。
    (四) 盤點期間以暫停收發料為原則。
    (五) 盤點主辦部門得於盤點前會同經管部門及參與盤點人員召開盤點前協調說明會,以利盤點工作之進行。
  二、 注意事項
    (一) 財物盤點,以全公司同類財物同日實施為原則,以防財物不當之移轉。
    (二) 主辦部門對於盤點日期之擬定,以每月一日或配合庫存表產生日期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應儘量配合經管部門之作業時間訂定。
    (三) 複盤時,每項財物數量由盤點人與會點人雙方確定後再進行下一項盤點,經對帳後發生盤盈或盤虧時,經管部門應提出說明。
    (四) 盤點除確認數量外,應觀察是否有呆滯、損壞之狀況,並於盤點表及盤點報告中註明之。
    (五) 盤點人員於盤點作業進行中,若發現重大之異常事項,應即向主管口頭報告,並隨即以書面報告呈核。












第七章 電子計算機會計作業處理程序

  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不論是一般會計事務,成本會計或會計作業實務處理程序,皆是先根據發生之交易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經過審核後,將資料輸入電腦,電腦按照事先設計之程式指令,完成資料記錄、更新、計算、分析、編印報表等工作,因此電子計算機會計作業處理程序,主要規定有下列各項:
 一、會計憑證編造程序。
二、會計憑證審核程序。
三、會計資料輸入程序。
四、會計資料儲存處理程序。
五、資料輸入控制程序。
六、偵錯及更正程序。
七、損益結算辦理程序。
八、財務報表編印程序。
九、會計檔案保管程序。
以下各段,即就上項,逐一說明。 

第一節 會計憑證編造程序
  一、 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兩類,證明交易事項發生及經過之單據、文書、表單,稱為原始憑證,由交易事項發生單位經辦人員,根據交易事項實際情形填製。
  二、 原始憑證以不必編造記帳憑證,即可將資料輸入電腦,由電腦列印「傳票」為原則,但部份交易事項,為便於出納部門之收付執行及列帳,得加編傳票或其他單據、表式,作為記帳憑證,以供輸入電腦之用。
  三、 記帳憑證上所記載交易事項與金額,應與原始憑證所表示之內容完全相同。
  四、 無法取得收款人之收據者,應由事項經手人編具支出證明單,作為原始憑證。
  五、 會計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員以及主管事務人員為負責之簽名或蓋章。

第二節 會計憑證審核程序
  一、 會計憑證應依照規定程序審核,以確證交易事項確實、手續完備合法、資料記錄正確、列帳科目適當。
  二、 原始憑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拒絕簽章:
    (一)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 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完備者。
    (三) 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未照規定辦理者。
    (四) 應經總經理或單位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 應經經手人、驗收人及保管人簽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 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事務人員簽章,而未經其簽名蓋章者。
    (七) 書據之數字或文者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章證明者。
    (八) 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 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三、 記帳憑證有下列情形者,視為不合法憑證,應使更正之:
    (一) 根據不合法或已失時效之原始憑證造具者。
    (二) 未依規定程序造具者。
    (三) 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合者。
    (四) 書寫或計算錯而未經依照規定更正者。
    (五) 使用會計科目不適當者。
    (六) 依法應記載內容,未經記載或記載簡略不能表現會計事項之真實情形者。
    (七) 依法應有各級人員簽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八) 其他與法令規定不合者。
  四、 會計憑證上輸入電腦之項目,填寫不全者,應使之補充齊全。
  五、 會計憑證上輸入電腦之資料,書寫模糊易生錯誤者,應使之重寫清楚正確。

第三節 會計資料輸入程序
  一、 會計資料輸入電腦,以終端機直接輸入,或視使用電腦實際情形規定之。
  二、 會計資料輸入電腦,應按照會計憑證上所記載者辦理,經辦人應注意鍵入資料之正確性。
  三、 會計資料輸入電腦,可採分批次輸入或隨時輸入,視使用電腦情形及所建立資料處理制度不同,予以規定。但原則上每日發生交易之會計資料,應於當日營業結束全部輸入電腦。
  四、 採用分批次輸入資料者,應先以人工統計每批次輸入電腦憑證種類、張數、及借方與貸方金額,以便於機器處理後互相核對。
  五、 每日營業結束全部會計資料輸入電腦後,電腦應編印出當日各總分類帳科目發生金額日計表,確證借貸兩方金額平衡。
   
第四節 會計資料儲存處理程序
    會計資料輸入電腦後,存放在電腦主記憶體或磁碟(片)上,其儲存結構及放置方式,在會計制度中,應有下列規定:
  一、 會計資料存放在主記憶體,採用資料檔結構或資料庫結構,應依據所建立資料處理制度的需要決定。
  二、 資料檔結構,有順序式、相對式、及索引式三種型態,應配合所建立資料處理制度之需要,擇一種或多種混合應用,以便於資料之處理作業為原則。
  三、 資料庫結構,有樹狀、網狀、及關聯式三種結構,應配合所建立資料處理制度之需要,擇一種應用,以適於資料之聯繫結合為主要目的。
  四、 資料儲存在主記憶體,不論採用何種方式,每一資料項目,以只有一個記錄為原則,同一資料項目,在不同資料檔中,不應重複設置。
  五、 資料存儲之儲存結構及放置方式,應便於資料之更新、取用、修改、及維護。
   
第五節 資料輸入控制程序
    為確保輸入電腦之會計資料,均經適當之核准,且在資料處理過程中,沒有遺漏、隱瞞、增加、或遭受不適當更改等情形,應實施各項輸入控制,將輸入控制步驟,設計於程式中,由機器在處理資料時自動辦理:
  一、 輸入核准控制
      每筆輸入電腦之會計資料,應以有權核准者在會計憑證上簽章核准為準,未經簽章核准資料,不得輸入電腦;若使用終端機輸入資料,應由電腦自動查對輸入資料者,是否有權使用終端機,並有權輸入該項資料。
  二、 代號查對控制
      資料輸入時,電腦自動依原設計資料代號,驗證所輸入資料之代號,是否相符。
  三、 資料轉換控制
      資料輸入時,電腦自動記錄轉換資料筆數、金額總數、或其他雜項總數,再與資料轉換後筆數、金額總數、雜項總數核對是否相符,或作各種合理性測試,以防止資料在轉換為機器可接受型態之過程中,發生錯誤及遺漏。
  四、 資料移動控制
      資料輸入時,電腦自動記錄各種控制總數(如計數控制總數、金額控制總數、雜項控制總數),與每一步驟處理後所產生控制總數互相核對,以避免處理過程中遭竊改、遺失、或增添。
   
第六節 偵錯及更正程序
  一、 偵  錯
      為確保輸入電腦之會計資料正確,資料處理過程及結果沒有錯誤,應有下列各項偵錯及更正措施,可設計於資料處理程式中,由機器自動辦理:
    (一) 控制總數核對
  在資料處理過程重要階段,機器自動累計所處理資料某欄之總數,使與輸入控制總數互相核對,以確保經核准之資料,均已被處理而無遺漏,亦無任何未經核准資料,被加入處理。 
    (二) 極限值及合理性檢查
  例如檢查輸入資料是否在可接受值範圍,輸入數字資料是否夾雜有文字,輸入資料有無矛盾不合理情形,列帳科目有無違反科目編號規則,以及帳項有無不正常情形等等。 
    (三) 借貸平衡檢查
  例如檢查輸入會計資料借方科目金額與貸方科目金額,是否平衡。 
    (四) 對應關係檢查
  例如檢查分支單位列數是否與總機構相符,保證品記錄與存入保證品記錄是否相符等等。 
    (五) 檔案辨認檢查
  例如檢查使用資料儲存之磁碟及磁片之編號、標籤,是否符合擬處理資料檔案。 
    (六) 電腦印出報表再用人工審查
  會計報表印出後,再以人工審查,對顯然可以判斷錯誤或有懷疑事項,應查明清楚。如有需要,應將錯誤帳項更正後,再重印報表。 
    (七) 報表分發處理
  使只有經過授權的人,才能獲得電腦輸出報表及資訊。 
  二、 更  正
      上述各點,是電腦處理會計資應做偵錯工作,(六)、(七)兩項由人工辦理,其餘各項編寫成程式,令電腦辦理。若資料發現有錯誤,可用下列方法更正:
    (一) 帳目記錄錯誤者,編製會計記錄更正單,輸入電腦更正。更正單為會計憑證之一,與會計憑證同樣程序製作、審核,歸檔保存。
    (二) 借貸兩方金額不平者,由機器先自動補平,差額轉列臨時性科目(如待整理及轉正帳項),並印出總數核對差異表及錯誤資料明細表,送發生單位查明原因後轉正。
    (三) 列帳錯誤者,機器自動將錯誤帳項剔除,轉列臨時性科目(如待整理及轉正帳項),並印出錯誤清單,寄發生單位查明後轉正;若係重要帳項,當月報表應於改正後重印,以求正確。
    (四) 月底結帳後印出報表前,經機器自動檢查,或印出報表後經人工審查,發現有不正常帳項者,由機器印出不正常帳項清單,送發生單位查明後處理。

第七節 損益結算辦理程序
  一、 結算時間
      會計年度終了或組織變更、撤銷時,應辦理決算;企業視需要每月、每季、或每半年辦理結算。
  二、 結算前整理
      辦理決算及結算時,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財物盤存盈虧、以及其他權責已經發生,而帳項尚未列記之各種事項,都要加以整理,將整理之帳項編造會計憑證,輸入電腦處理;至於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內部損益銷除等事項之整理,則由電腦依規定計算方法及程序自動辦理。
  三、 收支科目餘額結轉
      經過上述整理後,各收支科目之結餘金額,電腦自動結轉「本期損益」科目;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各科目之結餘金額,則為編印資產負債表之用。
  四、 結算作業電腦一次完成
      期末結算,是最後一批交易資料輸入電腦後,電腦即依照事前已經編寫好的結算工作程式,自動一次辦理完成,印出會計報表,中間不再摻雜人工交互工作。
   
第八節 財務報表編印程序
  一、 電腦根據會計資料檔中各科目結餘金額、或經彙總及計算後金額,編印各種會計報表。年報、半年報、月報及旬報,應將該期間內發生之會計事項,全部列入;日報表則以當日營業結束、會計資料輸入電腦完畢時之事項編列。
  二、 電腦應利用其作業快速特性,將會計資料檔中資料,作各種適當分類與組合,編印各種不同內容報表,以滿足管理上不同目的的需用。
  三、 電腦編印會計報表,經常性者應依規定時間如期編印,臨時需用者,應隨時印出。
  四、 會計報表編印份數及分送對象,應依規定辦理。
  五、 會計報表若需加解釋者,應附印各種適當說明。

第九節 會計檔案保管程序
  一、 會計檔案包括下列各項:
    (一) 會計憑證、人工備查簿、電腦印出之報表、清單、文件。
    (二) 儲存會計資料之磁片、磁帶、磁碟。
    (三) 系統規劃及程式設計之說明書、流程圖、程式編碼、測試資料清單等文件。
    (四) 機器操作手冊、使用說明書。
  二、 會計檔案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三、 會計檔案應分別種類、項目、名稱、並編號登記,分別保管。
  四、 會計檔案之保管,應制訂保管辦法,規定檔案保管的方法,檔案保存期間,檔案調閱、借用、修改、停廢、銷毀手續,及檔案受損時補救程序。
  五、 重要會計檔案,應建立備份檔案,並分置他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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