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GM-005 環安衛管理委員會組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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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GM-005 環安衛管理委員會組織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有效推動公司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以分工合作方式發揮群策群力效果,消弭職業危害因子,達到零工傷、零事故、零災害的目標。

 

2     範圍

適用於公司內各級環安衛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相關業務人員。

 

3     權責

3.1    環安衛管理委員會組織:為公司環境及勞工安全衛生最高管理單位

 

4     流程 

 

5     內容

5.1    委員會組成 【環安衛管理委員會組織】為【XXXX】及【XXXX】環境及勞工安全衛生最高研議與管理單位,由環安衛管理代表擔任主任委員,執行祕書乙員由環安衛管理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各部門主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各單位代表組成,委員會委員不得少於七人。

5.2    委員會召開 【環安衛管理委員會組織】應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主要研議事項如下:

5.2.1     對雇主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5.2.2    協調、建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2.3    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5.2.4    審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2.5    審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5.2.6    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5.2.7    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5.2.8    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5.2.9    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5.2.10   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5.2.11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以上事項經委員會決議由主任委員裁示,交由相關部門辦理,廠務課負責追蹤管制辦理 情形提報委員會,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委員名冊應建檔存廠備查,並保存三年。

5.3    各級安全衛生工作人員內容如下:

5.3.1   總經理:綜理全公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5.3.2  廠務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5.3.2.1 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5.3.2.2 規劃、督導各單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5.3.2.3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檢點與檢查。

5.3.2.4 指導、督導實施廠區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檢測。

5.3.2.5 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3.2.6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

5.3.2.7 督導職業災害調查、處理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5.3.2.8 向管理代表提供有關安全衛生管理資訊及建議。

5.3.2.9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5.3.3  各級主管及督領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5.3.3.1 執行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5.3.3.2 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5.3.3.3 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5.3.3.4 擬訂工作安全分析及安全作業標準。 

5.3.3.5 教育及督導所屬遵循安全作業標準。

5.3.3.6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5.3.3.7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5.3.3.8 執行 總經理 交辦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5.3.4  作業人員職責執行事項如下: 

5.3.4.1 遵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工作守則及個人防護具之穿戴等規定。 

5.3.4.2 實施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點檢查。

5.3.4.3 參與公司辦理之安全衛生活動、教育訓練、健康檢查。

5.3.4.4 發現異常應按處理程序立即報告單位主管。 

5.4   環安衛管理人員之資格:

5.4.1   委員會中之環安衛管理人員,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

5.4.2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係指安全衛生人員之管理代表,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5.4.2.1 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

5.4.2.2 通過勞工委員會認可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人員訓練合格者 

5.4.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須符合如下規定資格之一者擔任之:

5.4.3.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資格產生者。

5.4.3.2 通過職業訓練或檢定考試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資格認定者。 

5.5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應留置於【環安衛管理委員會組織】備查。

5.6    本程序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手冊』及其他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6     相關辦法

6.1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6.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手冊

 

7     使用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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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QA-007 電氣安全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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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QA-007 電氣安全作業規範

 

1      目的

為確保電氣作業時,人員、設備及財產安全,特擬定本作業規範。

 

2     範圍

本作業規範適用本公司廠區內之所有電氣作業。

2.1    升降機:係指乘載人員及()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2.2    中型升降機:係指積載荷重在 O二五公噸以上未滿一公噸之升降機。 

2.3    積載荷重:係指升降機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2.4   額定速率:係指升降機之搬器在積載荷重下,使其上升之最高速率。

 

3     權責

3.1    廠務工程師:負責本公司內所有電氣機房之維修管理。

 

4     流程 

 

5     內容

5.1    機房之鑰匙管理:厰內所有電氣機房之鑰匙均由廠務課統一進行保管,並將重要機房 (:高壓變電站、空壓機、冰水主機、緊急發電機等機房)之鑰匙串成一串,由廠務工程師隨身攜帶,以便能於緊急事故發生時,可於第一時間進行危機處理。

5.2    作業區管制說明:本公司厰內所有電氣機房均為管制場所,非厰務工程師及經廠務工程師准許者,皆不得進入任何電氣機房。(每一間電氣機房均上鎖,並於門外張貼【非厰務人員不得入內】之清楚標示

5.3    電氣機房作業之安全注意事項

5.3.1   空調機房作業之安全注意事項 

5.3.1.1 檢查及紀錄主機運轉之油壓、水壓、水溫、冰水器與冷凝器壓力及電壓及電流。

5.3.1.2 檢查轉動部分有無異常震動噪音。

5.3.1.3 檢查管路接地有無漏油或漏水。

5.3.1.4 正常運轉或停機時,由各視窗觀察冷煤液面高低位置是否正常。

5.3.1.5 檢查風扇馬皮帶是否鬆動,傳動軸固定時間加注潤滑油,且先需將電源關閉。

5.3.2  空壓機房作業之安全注意事項

5.3.2.1 操作運轉前應檢查固定螺絲是否鬆動、皮帶張力、馬達接線、管路、潤滑油面等,是否正常適當,儲氣桶應視情況排除油水,每日至少一次。

5.3.2.2 運轉中,隨時注意有無異聲、機體溫度、壓力上升是否正常,並檢查安全閥、釋荷閥之功能。

5.3.2.3 馬達傳動皮帶或轉軸等部分,應以適當之護罩加以保護。

5.3.2.4 檢查潤滑油面之位置,空氣濾清器應適時清洗或更換。

5.3.2.5 氣體容器附近周圍 公尺內不得有易燃物或揮發性氣體。

5.3.2.6 氣體出口不得沾有油漬。

5.3.2.7 隨時檢查軟管接頭有無鎖緊或老化龜裂現象,尤其彎折角度過大,導管有折裂之虞。

5.3.2.8 閥、旋塞開啟時,必須徐徐打開。

5.3.2.9 隨時注意壓力與流量之變化。

5.3.3  緊急發電機房作業之安全注意事項

5.3.3.1 機型發電機只可使用柴油。

5.3.3.2 添加柴油時,應將機器引擎熄火停機。

5.3.3.3 發電機運轉時須保持通風良好。

5.3.3.4 運轉中,隨時注意有無異聲、機體溫度正常否。

5.3.3.5 應適時清洗或更換空氣濾清器及火星塞等消耗品。

5.3.3.6 依規定適時更換機油、清除積碳,並作保養檢查。

5.4   電力中斷緊急應變措施

5.4.1   高壓停電、復電安全作業流程 

5.4.1.1 台電停電

A.連絡台電可送電時間。

B.發電機起動運轉供電。

C.連絡相關單位,停電復電時間。

D.維修人員至變電站站,準備復電工作。

5.4.1.2 系統本身停電

A.確認故障盤面,隔離並掛牌標示。

B.發電機起動運轉供電。

C.聯絡相關廠商進行檢查維修。

D.連絡相關單位,停電復電時間。

E.再逐盤投入送電至各區域供電。

F.送電操作需注意設備人員安全。

5.5    電氣災害防止注意事項

5.5.1   應避免同時使用多個用電氣具,以避免因超過線路負荷引起火災。

5.5.2  電氣設備應保持潔淨,塵埃厚積易發生漏電或短路,發生火花引起燃燒或爆炸。

5.5.3  發熱之電熱設備周圍勿放置易燃物。

5.5.4  插頭、插座不可破裂、焦黑或鬆動。

5.5.5  電氣設備或線路故障,廠務課應連絡合格廠商之專業人員進行修理。

5.5.6  設備使用人員應了解電源電壓(單相 110V220V 和三相 220V380V)、電源容量、插座規格。

5.5.7  電氣設備若短期內不再使用,應將電源切離。 

5.5.8  電氣作業應以停電作業為主,停電作業時,應依情形實施必要之上鎖、標示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5.5.9  作業終了,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由原掛簽人取下安全掛簽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全。

5.6    觸電應變措施

5.6.1   進行急救搶救前應先考量自己之安全,勿貿然進行。 

5.6.2  設法切斷電源並確認無感電之虞後,再施以急救搶救。

5.6.3  地面潮濕或積水時,救助者應穿上膠鞋或站在乾的木板凳子上,戴上絕緣手套或塑膠手套,用絕緣棒或乾的木棍等不導電的物體挑開電線。

5.6.4  觸電者如果神智清醒,呼吸心跳均自主者可就地平臥,嚴密觀察,暫時不要站立或走動防止繼發休克或心衰。

5.6.5  呼吸停止、心搏存在者,由厰內之急救人員將傷者就地平臥,解鬆衣釦,通暢呼吸道,立即進行口對口人工呼吸。

5.6.6  心搏停止、呼吸存在者,應立即作胸外心臟按壓。 

5.6.7  呼吸心跳均停止者,現場搶救最好能兩人分別施行口對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臟按壓,比 15 的比例進行,即人工呼吸 次,心臟按壓 15 次。如現場搶救僅有 人,也應按 比 15 的比例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不得中途停止,一直等到急救醫務人員到達,由他們採取進一步急救措施。

5.6.8  處理電擊傷時,應注意有無其他損傷。如觸電後彈離電源或自高空跌下,常併發顱腦外傷、血氣胸、內臟破裂、四肢和骨盆骨折等。如有外傷、灼傷均需同時處理。

5.7    機房之日常維修保養、巡檢 

5.7.1   依據『自動檢查管理辦法』(EP-QA-011)規定,高、低壓電氣設備應每年委外進行一次定期檢查,並由維修廠商出具檢查報告,並將檢查報告妥善保管三年以上。

5.7.2  維修人員資格認定:當電氣機房委外進行維修保養時,其必須由專業廠商之合格人員(領有相關電氣技術人員之證照),始得進行。

5.7.3  委外進行電氣機房相關維修保養作業時,應依『承攬商管理辦法』(EP-QA-004) 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至少由兩人以上進行作業,以備緊急事故發生時,可於第一時間進行妥善處理。

5.7.4  機房之日常例行巡檢:廠務工程師應將巡檢結果記錄於各機房有實施日常例行巡檢之巡檢表上,並妥善保管紀錄,至少三年以上。 

5.8    動力源斷電要求/掛籤程序

5.8.1   施工前 

5.8.1.1  維修設備之動力電源,應確實切斷掛牌或上安全鎖。並經廠務工程師確認。

5.8.1.2  施工現場應以警戒線圍繞,並掛告示牌。

5.8.1.3  廠務工程師應正確轉達施工地點所應告知之事項予施工人員週知。

5.8.2  廠務工程師職責

5.8.2.1 於施工前確認施工人員已將維修設備之動力電源確實切斷掛牌或上安全鎖,並告知施工人員遵守相關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5.8.2.2 隨時注意外來突發狀況及監視、警戒並維持施工安全。

5.8.3  施工人員職責 

5.8.3.1 負責維修設備、動力電源切斷、掛牌或上鎖之確認及電源之恢復作業。

5.8.3.2 施工前,對個人防護措施應自行備妥。必要時,得要求廠務工程師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具。

5.8.3.3 施工時,應全神貫注並提高警覺,並嚴禁一人單獨作業。如覺有安全之虞時,應立即通報廠務工程師並停止作業。

 

6     相關辦法

6.1    自動檢查管理辦法(EP-QA-011)

6.2    承攬商管理辦法(EP-QA-004) 

 

7     使用表單

 

8     參考資料

8.1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勞工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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